OSS:币圈线上销售有法律风险?_STO

伴随去年某资金盘线下开会被一锅端以及疫情的到来,线上销售虚拟货币的场景愈发常见。概括性的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违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谈,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对代币发行融资的几种常见运营模式进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警惕。

该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定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内容,飒姐团队总结关联内容有三:第一,在我国的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各类违法犯罪;第二,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面流通;第三,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声音 | 江卓尔:在下个周期币圈大概率还是一百倍:莱比特矿池江卓尔微博称,第一,拆迁男是靠父母躺赢,币圈没有谁的币是父母给的吧,个人能力、认知、素质差距巨大。第二,币圈资产是高风险高收益资产,不能简单打折,固然熊市一来普遍一两折,但牛市一来也普遍百千倍。并且下个周期,币圈大概率还是一百倍。[2018/10/15]

具体到本案来看,飒姐团队认为,该虚拟货币的“持币分红”与“推广奖励”的经营模式,均系属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机构自设交易平台,并面向国内群众提供代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的运营行为亦为我国刑法所不容忍。我们在后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声音 | 科技日报:有理念的币圈投资者很少 有核心技术的公司才能推动发展:近日科技日报王羽表示:“山寨币需要吸引有理念的参与者,但真正为了理念来投资币圈的人,很少。今年落地的项目越来越多,对于新技术市场有一个认识的过程,热炒往往帮助人们了解这个新事物,有核心技术的公司才能在‘大浪淘沙’中留下来,并推动区块链技术真正走向应用。”[2018/8/16]

“持币分红”的刑法风险

虚拟货币运营方经常采用的“持币分红”模式之本质是将虚拟货币当做《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来对待,给予“股东”定期的分红。

点付大头成立“区块链反独裁联盟”剑指吴忌寒 并称“江卓尔是币圈郎咸平”:5月20日晚,点付大头在“区块链反独裁联盟”群中,与江卓尔进行了言辞激烈的骂战,骂战的根源是针对区块链领域的独裁和矿霸问题。点付大头质问吴忌寒分叉门罗币的原因,认为这样会出现矿霸的问题,并认为支持小韩分叉门罗币的人是独裁者和利己主义者。江卓尔回应称,分叉是自由,同意小韩分叉门罗币,以及同意任何形式的分叉。点付大头认为,DPOS可以将记账权和投票权进行分离,任何人都可以当矿池,如果有人作恶,矿工就会把他投下去。点付大头称江卓尔是币圈郎咸平,认为莱比特矿池江卓尔与比特大陆吴忌寒是比特币生态系统的癌细胞,并痛斥他们在损害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共识和信誉。由于江卓尔同意小韩分叉门罗币,以及同意任何形式的分叉,所以点付大头一再强调:江卓尔的特点就是颠倒黑白、搬弄是否、指鹿为马,专门小白用户。目前群内讨论言辞激烈,有些失控。[2018/5/21]

但是,公司股东的权益有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诸多商事法律的保护与限制,而持有虚拟货币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致使产生较高的风险。

继EosStore携市值20亿基金冲击EOS节点之争后又以高达58万个EOS收购币圈顶级域名:据金色财经合作媒体IMEOS报道,EosStore基金近日以高达580655个EOS(约合7000万RMB),购入OTC.COM域名。域名OTC.COM注册于1997年,至今已有21年之久,该域名已经超过了SEX.COM的价格,成为史上最昂贵的三字母域名。EosStore携带8位数的EOS基金(目前市值20亿人民币)入场参与EOS超级节点竞选。团队的宗旨是一切以商业应用落地为核心,基于EOS宪法,共建一个自由、平等、互信的高效去中心化社区。EosStore团队是由一群EOS的坚定支持者以及早期区块链技术发烧友组成。来自中国北京和美国硅谷的两只核心技术团队是bitshares和Steemit的深度用户,同时拥有极为丰富的开发者开放平台、WEB和移动端经验。[2018/5/4]

进一步来看,由于该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发行,其公开却又缺乏监管的行为特性将侵犯市场的经济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仅以客观的犯罪构成来看,运营方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当然,虚拟货币并非股票或者债券,刑法条款能否作出这样的扩大解释有待论证,这也是类案的重要出罪思路。

“推广奖励”的刑法风险

“推广奖励”是本案代币发行融资的运营模式之一,运营方以推广成功购买代币的人数为准,向推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飒姐团队以为,该种运营模式容易构成组织领导罪,此罪正是网传该案线下开会被查处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组织领导者即可能构成犯罪。

代币发行融资涉及人数较多,层级复杂,一旦采用“推广奖励”的模式,极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至于给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利益与酬劳,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点无法成为有效抗辩理由。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财物。以此作为返利或计酬的标的物并不会超越法条的描述。

自设交易平台的刑法风险

为实现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效果,运营方在交易平台通常会开设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该等渠道向中国公民开放,运营方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客观行为,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发行就没有刑法风险了呢?恐怕并不尽然,发行主体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写在最后

代币发行融资是币圈常见的运营途径,且伴随疫情的线上销售模式再次成为热点。但自2017年以来,该种途径在我国已被作出否定评价,根据其行为模式的不同,存在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在开篇提及的案例中,行为人自以为合规的线下聚会被查处的事实正与此相印证。立足当下,熟知法律的红线已成为金融创新的前提。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区块博客

[0:15ms0-8:63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