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矿机是用于产出比特币的电脑,大多通过烧显卡的方式投入算力,进行工作,耗电量极大。因此特性,我国的四川、新疆等电力较为便宜的地区成为了境内外主体矿机托管的首选。但也由于寄存人鞭长莫及、虚拟货币定性模糊等诸多因素,近年矿机失窃、丢失等情形频发,如何通过国内法律实现救济成为矿圈关注的焦点。
今日,飒姐团队希望借用一则公开案例释明矿机丢失的民事救济途径,并总结其经验作出适当的拓展分析,提示矿机托管时的法律要点。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向案外人深圳某公司购买比特币矿机520台,共支出货款2117000元。为保证此批矿机能够正常运行挖掘比特币,原告陈某遂联系被告某公司商议托管服务事宜。
湖北省经信厅拟确定2022年十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优秀应用案例:金色财经报道,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官网发布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 十大优秀应用案例公示。
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数据十大优秀应用案例的通知》、《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工信部开展2022年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市州推荐、专家评审、专题会研究等程序,拟确定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应用案例各10个(见附件)作为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十大优秀应用案例。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经信厅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业处。[2022/11/10 12:44:03]
双方于2018年签订《矿机服务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甲方将其所拥有的矿机置于乙方运营环境,乙方为甲方的矿机提供托管及保管服务,矿机托管地位于新疆石河子,数量500台;2、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时间为24个月;3、乙方为甲方的矿机提供运行场所、电力能源供应、电力设备配套、宽带网络配套、安全监控……等服务;4、乙方应保证甲方托管的矿机在托管期间的安全,保证不丢失、不被损坏。如果甲方矿机出现丢失、人为损坏或者监管部门搜查的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5、乙方账户名称:……6、电费:甲方托管设备按每度电0.36元交纳电费即可,每天每台矿机耗电35度,另矿机每台每月30元管理费,甲方矿机首次进入矿场后先交费后使用,甲方按约支付电费,每月15号前提前支付使用电费;7、托管服务费用: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免费托管服务,但乙方不因此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义务,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8、如甲方在托管期间中止委托,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电费押金作为矿产机位空置费用补偿给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不构成对乙方的违约。”合同亦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雄安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成果入选河北自贸试验区首批制度创新案例:目前,雄安自贸试验区在政府职能转变和金融创新领域,首创的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5G+金融、跨境融资+跨境租赁、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模式等4项创新成果,已入选河北自贸试验区首批16项制度创新案例并予以公布推广。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成果,通过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建立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雄安标准,搭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公共数据和区块链场景应用平台,实现了资金管理效率、资金安全管理、服务保障民生水平的提升,构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建设资金管理新模式,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河北新闻网)[2020/9/1]
原告陈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向被告某公司支付电费及管理费共计1130969.5元。
2019年2月原告陈某无法联系到被告负责人,遂托人去实地勘察矿机,发现矿机已被转移,同年3月原告欲取回该批矿机,被告某公司为协助原告陈某取回矿机特向原告出具《证明》,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将陈某520台矿机托管于新疆某地内运营。现陈某需将以上矿机取回,并证明该矿厂里520台比特币矿机系陈某本人商品。”
动态 | 中科院发布地球大数据报告,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方法系统分析典型案例:中科院27日在京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由中科院组织编写的《地球大数据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报告采用多源数据采集、云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方法,系统分析从全球到地方尺度的典型案例,构建全球和区域SDGs空间评估指标体系,动态评估相关SDGs的全球和国别进展。(人民网)[2019/9/28]
现原告陈某所有的矿机不知去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赔偿金额等同于矿机购入货款,并要求被告股东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如下:
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
动态 | “区块链+共享社区”创新社会治理入选“地方改革创新40案例”名单:据澎湃新闻消息,12月27日,在中国改革2018年会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公布了“改革开放40年地方改革创新40案例”,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区块链+共享社区”创新社会治理入选其中。[2018/12/27]
二、被告股东是否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在鄂011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
声音 | 王永利:真正去中心化商业应用几乎还没有成功案例:原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今日发文表示,现有的区块链模式存在“去中心、高效能、安全性”难以兼得的“不可能三角关系”,因此,到目前为止,除了各种网络虚拟货币的应用(币圈),并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的ICO和价格操作赚钱外,真正的去中心化商业应用还几乎没有成功案例。[2018/9/7]
飒姐团队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为托管矿机挖矿的行为予以正名,认定了矿机托管合同的法律效力,为类案提供判决思路,亦为行业提供救济途径。
具体来说,因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其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而案涉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比特币挖矿机虽系新兴产品,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挖矿机的买卖或者托管。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通知》仅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且明确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并倡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也仅进一步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未限制比特币或比特币挖矿机作为商品生产、持有及合法流转,且比特币挖矿机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
基于此,原被告签订的《矿机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原告有权据此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
至于被告股东是否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取决于其认缴注册资本是否实际缴纳。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从而证明被告股东未实缴出资,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股东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延伸拓展
由于算力使用对矿机的损耗较大,通常来说,矿机的使用寿命很短。因此,在托管矿机失窃时,寄存人通常不会主张返还原物,而是希望保管人赔偿矿机的购入损失,本案原告采取的正是这一诉讼思路。
在本案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矿机丢失的过程中,矿机的实际占有人通常会将挖矿收益转入自己的钱包。如有迹可循,飒姐团队认为,寄存人可就这一部分收益一并主张返还,返还标的为期间矿机产出的比特币或与之价值相当的法币。
法律建议
结合飒姐团队的办案经验与本案的判决倾向,我们总结托管矿机的若干法律建议供大家参考:
1.由于矿机托管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飒姐团队建议希望购入矿机在国内矿场托管的朋友与受托一方签订完善的保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2.考虑到委托费用的部分支付不以受托事项的完成为必要条件,且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我们建议尽量不要签订委托合同;
3.留存购买矿机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能够反映“损失”的客观证据,以此作为矿机丢失的索赔标准;
4.索取保管人的国内身份信息,确保追责时有明确的对象;
5.提前记录每一台矿机的编号,附于合同之中,一来便于定期核查托管矿机的挖矿收益,二来在追回丢失矿机后便于统计与主张挖矿损失。
写在最后
如前述案例提及的,以保管合同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是矿机丢失后较为可行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在具体情形中,同时以侵占罪、罪、盗窃罪等罪名进行刑事报案亦无不可。在此需要重申,我国仅是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与关联融资的合法性,并非否定与虚拟货币挂钩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无论是比特币还是矿机,均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法律应当保护也能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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