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T:非法集资条例是否会倒查N年?USDT算不算“资金”?_USD

原文标题:《倒查三年非法集资条例施行在即》

是否会倒查N年,空穴来风还是真有此事。

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集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涉及处罚部分受到《行政处罚法》的约束和支持。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超过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追诉期为15年,也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也就是说,非法集资条例生效后,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诉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处理。

其次,非法集资条例是否会对生效前的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法规绝大多数不会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条例自五月一日生效,对生效后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之前已结束的行为不规制。但是,飒姐担心读者误读,必须强调,币圈某些非法集资行为早就发生并持续到法律生效之后仍然没有停止,继续进行,持续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条例是坚决予以打击。即从生效前就违法,一直持续到生效后的行为,非法集资条例是打击的。

2021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密切关注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旗号的新型风险:4月22日消息,2021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以电视电话形式召开。会议指出,要积极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等领域涉非风险趋向,密切关注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以及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新型风险,紧盯养老服务、涉农组织、民办学校、线上教育等民生领域,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非法集资尽早发现,露头就打。严禁借建党100周年名义开展商业谋利和非法集资活动。(中证网)[2021/4/22 20:48:31]

再次,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一线之隔。比较非法集资定义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会发现要素十分相近,再来看非法集资行为本身,现有非法集资的事件,一旦出现社会危害基本上就会由机关依法办案,该追捕追捕,该侦查侦查,留给行政机关处罚的空间有限。非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类犯罪之间,可以认为是一种“必要条件”,这种犯罪要求现有违法的前提,然后有“非难”的可能性,才会按照犯罪处理。还是怕大家误会,毕竟法学是一门学问,不是看懂中文就能理解其深义,虽然“违法”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但行政违法调查措施或行政机关的查处行动,并不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前提。换句话说,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置,直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人进行刑拘等。

金色晨讯 | 处非联办:警惕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 区块链国家标准正在研究当中:1.以太坊USDT链上交易量突破1000亿美元。

2.北京市政府提出12项重点任务,包括在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使用区块链等技术。

3.富达数字资产获得纽约州信托许可证。

4.Bakkt和富达将为Galaxy Digital的新比特币基金储存比特币。

5.灰度向美国SEC提交比特币信托基金注册申请。

6.区块链、5G等在内的18项国家标准正在研究当中。

7.处非联办:警惕假借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群众举报有奖。

8.乌克兰加密资产运营征税的法律修正案被提交至议会。

9.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加强行业监管,摸排虚拟货币交易与融资。

10.广电总局:要密切跟踪和研究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11.日本央行行长:日本现在不需要央行发行数字货币。

12.央视:数字货币成区块链炒作“重灾区”。[2019/11/20]

USDT算不算“资金”?

声音 | 朱幼平:IEO本质上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及传播活动:日前,北京互金协会发布了直指IEO等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的风险提示。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副主任、区块链经济学者朱幼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1.首先大家要注意的是,境外走热、热议的IEO等,在我国是严格禁止的。IEO本质上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及传播活动”,这一点政策是明确的。我们之前谈的关于IEO的观点,也是基于对境外最新动向的关注和分析,以便弄清:哪些是健康可用的,采用拿来主义可用;哪些是有害的,只有掌握它才能防范它。

2.其次我国对于区块链行业采取“扬链禁币”政策。政策实施一年多,效果显著。有效防止了利用区块链做非法代币融资活动,防范了金融风险,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良链驱逐劣链,保护了区块链技术及应用的健康快速发展,保护了创新。

3.区块链是价值效率革命技术,过往的ICO、STO,以及刚推出的IEO等,技术上还无法做到商业逻辑闭环,容易产生,只有通过政策禁令来弥补技术逻辑的缺陷。[2019/3/22]

鉴于2013年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有大量学艺不精的法律人推定其他虚拟币也是“特定虚拟商品”,还煞有介事的引用了著名刑法学者的论文。实际上,项目方ICO的大多数虚拟币,并没有公允价值,也不是什么财物,就是一堆数据而已。重申一遍,ICO是一种非法的融资行为,我国并无所谓的币圈监管机关。

声音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远离非法集资,特别注意开展虚拟货币投资等金融业务的行为: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给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提醒农民朋友警惕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特别要注意以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为名,开展P2P网络借贷、资产(财富)管理、私募投资、股权众筹、原始股投资、虚拟货币投资等金融业务,吸引参与投资,承诺给定期分红或高息回报的行为。[2019/3/2]

非法集资条例中核心是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论述,落脚点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那么什么是“不特定对象”,什么是“资金”,我们言简意赅地分析,“不特定对象”就是与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相对应的说法,要想达到不特定的效果,单纯把客户转化成员工或者把矿工贴标签,都无法达到“出罪”之效果,刑法对于世界的看法一般是“穿透的”,不是几个合同几份免责声明可以抵销。目前的次优解决方案是比照私募相关规定,对合格投资人进行特定化。

声音 | 最高检:非法集资主观故意认定应当综合分析判断: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为: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的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指出,代币发行融资(ICO)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从事ICO。[2019/1/30]

至于“资金”二字,BTC是虚拟商品,ICO的多数token是数据,USDT因为锚定美金,流动性好,成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各办案机关更有倾向将USDT认定为“资金”,也就是说,如果项目方或某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吸收USDT,还给予“预期回报”则高概率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甚至直接涉罪。

非法集资协助人

特别强调:“非法集资协助人”,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网站、Ap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商,甚至公号和代言人,都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协助人。

其法律后果是:轻则退还收取的非法收入,可能还会面临非法所得1-3倍罚款;重则按照非法集资行为人所涉嫌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罪的帮助犯进行处理,刑期较高,取决于涉案金额、人数和证据情况。

在此,提醒技术方案提供商,切勿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卖菜刀就没有刑法风险,如果你的菜刀是为行为人特制的凶器,还是要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律师、会计师,重点学习“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切勿火中取粟,避免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严守职业操守。

行政调查程序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其取到的客观证据,一般可以直接用于刑事程序之中,请诸位特别注意。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的行政调查措施有: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合进行调查取证;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请注意,被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必须配合,没有所谓“沉默权”,不得拒绝、阻碍。

经过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两项重要措施可以进行: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相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就第个行政措施而言,也就是坊间所称“出金”,是否会与刑事程序中必须经过终审审判才能清退资金相抵牾,有待实践中的观察,建议设置衔接机制,防止涉案资产流失,引起涉众问题。

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出境。这也给了地方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一个真实的权力,那就是做出“限制出境”的决定,而不是像之前必须与具体办案机关协商,果断限制出境,防止夜长梦多。

制约机制

国家工作人员若在非法集资处置上“懒政”,条例也给出了处分安排:

明知所主观、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看似无用,实际上表明这些义务都是被刑法“保底”的,刑法参与经济生活和监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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