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案件详情
机关在办理董某被案中,发现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家中被的120万元中的5万元,于2020年5月8日进入郑某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控制该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购买泰达币、ATM机取现等方式进行转移。
法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泉城链”应用案例发布,依托政务区块链平台助推普惠金融发展:?2月25日,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栏目之“政务区块链平台‘泉城链’”应用案例。据了解,济南市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大学,依托济南市大数据平台建成全市统一的政务区块链平台“泉城链”,基于区块链技术对现有政银数据开放措施和手段进行完善提升,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公共数据向银行开放,打通了政府与银行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证券日报)[2022/2/25 10:16:30]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独家 | 联想超级课开设区块链课程《技术入门及落地应用案例》:金色财经报道,联想超级课第41期开设区块链课程《技术入门及落地应用案例》,将于11月13日15:00开课,课程内容包括:1.比特币和区块链的关系?2.为什么区块链值得信任?3.区块链有哪些应用场景?4.区块链应用案例分析。授课讲师为联想专家高级工程师、全国Linux领域超高贡献的十大工程师之一曹达士。
金色财经查询此前课程发现,曹达士在联想超级课第6期就曾开设《解密区块链》课程。课程从五大类进行了讲解:现代密码学成果;比特币;分布式,去中心化;区块链(Blockchain);区块链平台与应用前景(以太坊,Ethereum)。[2019/11/12]
法律“明知”的认定
声音 | 俄亥俄州参议员:加密使用案例少,数量多:据福布斯报道,今日在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的听证会上,美国俄亥俄州参议员Sherrod Brown在表达了对许多家庭将其储蓄投资于加密货币和ICO的担忧。他表示,他希望看到加密技术和区块链为未开设银行的客户带来金融服务,并为消费者带来其他好处,但迄今为止,现实的应用案例很少,的数量很多。据悉,如果民主党人在下个月的选举中重新获得对参议院的控制权,Sherrod Brown将接任银行委员会主席的职位。[2018/10/12]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南通市局公布“数字货币”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据新华报业网消息,南通市局今日向社会公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指出以投资“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案件。[2018/6/5]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明知”认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反驳规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构罪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检察院入罪的逻辑为:商家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虚拟货币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间接故意。?
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的问题,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认定“扩大化”。OTC商家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仅凭借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已经联系过,就当然地认定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无法明知每一个交易对象支付的任意一笔款项是否为赃款,也不具资金审核义务。即使之前已经联系过OTC商家,也只是针对之前对象的其中一笔问题款项,事后OTC商家继续从事OTC交易,对之后的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属于法律监管空白的领域,对于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单纯的OTC交易行为不应被禁止。《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申请人单纯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
最后,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在通知后,才对之前被冻结的此笔交易款项属于赃款存在主观认识,但是对于其后从事的OTC交易对象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无主观认识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商家往往也会审核买家流水、询问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风控措施,以防收到赃款。
结语
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不小心收到赃款,轻则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重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导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还是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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