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似乎是中国法项下最有可能合规开展的涉通证业务,各方给予厚望。一方面投机者等待机会炒作一把,赚快钱;另一方面传统文化艺术圈亟待技术迭代升级为3.0。汹涌澎湃的NFT热潮正在席卷全球,如何甄别真技术和伪创新?为把握进阶机会,杜绝涉众风险,特撰写此文,仅供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士参考。
NFT最新定义
本月,《韦氏词典》给NFT下了定义:
a)auniquedigitalidentifierthatcannotbecopied,substituted,orsubdivided,thatisarecordedinablockchain,andthatisusedtocertifyauthenticityandownership(asofaspecificdigitalassetandspecifcrightsrelatingtoit);
肖飒: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情况来看,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币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有限,风险防控意识低,该类案件呈现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在实际案例中均存在较多难点。(证券日报)[2021/3/29 19:25:05]
b)theassetthatisrepresentedbyanNFT.
翻译成中文:NFT是一种唯一的数字表示,不能被复制、更换、切分,记录在区块链之中,用于检验真实性和所有权;可以用一个NFT来表征的资产。换句话说,NFT是一种记录在区块链里,不能被复制、更换、切分的,用于检验特定数字资产真实性或权利的唯一数据表示。NFT可以用来表征某个资产。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金融机构实务: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或将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机构实务。她表示,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特定行业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可以迅速普及。普及之后的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将深刻影响我国金融行业法律体系。(金融1号院)[2020/4/23]
《韦氏词典》是从NFT的功能和性质来进行定义的,比较完整地阐述了NFT是什么,功能如何,这一定义可被我国相关产业参考吸收。其实,早在韦氏词典正式发布NFT定义之前,中国企业已经做了市场试水,将NFT译为非同质化存证,将图片等存证在某联盟链,供购买者“访问、学习、研究、欣赏、下载缩略图、展示、分享”。同时,也有不少心术不正者,等待机会割韭菜。
我认为,在我国,NFT的定义更宜为:基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产生的,具有不可复制不可修改不能切分的确认权属和真实性的虚拟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凭证。
声音 | 肖飒:虚拟货币市值管理策略如若成为割韭菜的镰刀 将被认定为犯罪:今日律师肖飒发布文章《我为什么反对市值管理“虚拟币”?》,肖飒总结到目前币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易型操纵市场;用黑嘴、抢帽子、职业喊单人、信息发布节奏等进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时,还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与韩国、日本、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战略合作,炮制国家法币等概念;最后一种是充满技术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斩杀韭菜,使用严苛的手段剥夺其他人的交易机会(80%+)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条罪。
如果项目方做市值管理的初心是为了“稳定币价”,为项目研发和企业发展赢得宝贵时间,为了托住市场而不是砸市,结合充分的客观证据,可以出罪。还有根据损失与市值管理的因果关系来定性损失。[2019/8/19]
值得注意的是,在F-NFTs等项目的支持下,现在已经出现了碎片化的NFT,这种新的应用方式冲击了NFT不能切分的基本性质,与以太币等同质化代币更为相像。为了确保NFT在中国合规发展,应当在概念上将NFT与F-NFT作区分,后者本质上是一种Fractionalinterest,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凭证。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民法典与虚拟财产
关于虚拟财产是数据?债权?物权还是知识产权,学界是有一番血雨腥风的大讨论的。
数据学说主要的观点:电子数据缺乏民事客体要求的独立性,因此不能当做物,只能停留在数据层面保护;
债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行权时,必须得到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受到服务器状态限制,无法脱离债权性质,不能上升为物权;
知识产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网络运用上的智力成果,因而应当列入知识产权范畴,对于玩家,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使用权;
物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人主观之外的客观存在,不是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债权客体。
数据说和债权学说,都强调了虚拟财产的依附性,受制于生产者或维护者,而以区块链等加密技术为依托的NFT恰恰是分布式的,一旦生成就不依赖于生产者和维护者,使用私钥可以100%掌控即所有权。因此,基于加密技术的NFT及其他类似虚拟商品就是数据说和债权说的反证,证明其逻辑不周延。
根据彼时《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使用体系解释,排除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变动归责,只能解释为民事权利对象,是一种物权。
也就是说,最终,中国立法者力排众议,赋予我国公民拥有虚拟财产的权利,规定为物权。而物权的效力等级何其高也,不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就可以恣意限制和降低的,而是必须尊重和保护。结合2013年我国对于BTC比特币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这是赋予中国人一种新的物权即国人可合法地拥有虚拟财产。同理,我个人观点:NFT也是一种虚拟财产,中国人可持有。
问题来了,杜绝NFT滋生金融属性
笔者曾写过一篇关于二手首饰被金融化的文章,大众对于球鞋的炒作也见怪不怪,女性装饰品、男娃子的球鞋都能当成是、炒作、期货交易的对象,我们不能因为它们会被不法分子炒作,而因噎废食取缔首饰、球鞋的生产、买卖和使用吧。
把物理世界的首饰、球鞋,置换成数字世界的图片、歌曲,结论是一样的。鉴于此,我们真正应当杜绝的是炒鞋、炒画、炒虚拟商品带来的“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的转移”,而非取缔和杜绝这个商品本身。
治理路径:
一是直接出售、卖断数字艺术品NFT,只需ICP许可,为了确保无虞,可到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建议允许进行盲盒销售等;
二是竞价问题,采用有拍卖牌照的专业公司专营方式处理,目前已有拍卖公司进行尝试,但应当注意拍卖的标的之法律性质以及合同约定的具体权益;
三是二级市场问题,地方金融牌照如省级保留交易所、交易中心可承接一部分功能,但限制交易规模和规定成交价格上限,采取合格投资人制度,严控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的传播;倘若对于地方金融牌照信心不足,可以在更高级别牌照项下进行相关尝试,或者暂不开放二级市场,仅允许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
四是对于海外发币ICO又卖回给中国人的行为,结合9.4公告定性违法,坚决取缔;
五是对于利用NFT、等行为,严厉用刑法打击,保护持有人财产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写在最后
NFT本身的技术问题,读者都是圈里人,无需赘述。飒姐法学出身,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NFT的内涵,以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条件下,NFT作为虚拟商品其更宜定性为物权。同时,为了杜绝NFT炒作,给出了一些可能的治理路径。希望能给从业者和监管者一点参考,期待我国的技术创新与民众艺术需求的结合,能够开出美丽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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