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RP: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_数字资产什么意思

依据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可知,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上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但对于虚拟货币由谁监管,监管规则是什么,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相关问题也存在颇多争议,因而本文中笔者仅从法律视角来探讨所涉相关问题,仅与读者交流。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

虚拟货币监管动态

5月18日三大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和地方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经过梳理近期发布的行政监管政策如下:

2021.05.2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刘鹤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报告:尽管处于加密寒冬,大型资管公司继续制定数字资产战略:10月20日消息,Bernstein周一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表示,在2020年至2021年的牛市中积极投资加密货币市场的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投资该行业,并继续致力于数字资产,其中一些计划分配更多资本。

报告称,私人市场投资者继续在该领域寻找机会,“尽管对估值更加敏感”。因此,“加密转换者”在该领域仍然很活跃,但那些在2021年底对数字资产持矛盾态度的投资者推迟其计划。

Bernstein表示,它看到一些大型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制定其数字资产战略,并预计这些战略举措将“在未来12-18个月内实现实际的直接数字资产配置”。(CoinDesk)[2022/10/20 16:32:54]

2021.05.25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瑞波对研发团队XRPL Labs和产品Xumm继续提供3年支持:瑞波投资部门Xpring表示对研发团队XRPL Labs和该团队产品Xumm继续提供3年的支持,Xpring负责人Warren Paul Anderson表示Xumm是XRP账本的最好代表,支持用户持有、使用XRP。长期来看,Xumm计划让用户无需通过金融机构的支持就可使用美元、欧元和XRP。(DailyHodl)[2020/8/5]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明确对不同主体参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处罚依据,但是对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没有作出禁止性或惩罚性规定,毋庸置疑如果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则必然会被依法严厉打击。

2021.06.02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动态 | 北京市互金协会发布继续警惕投资虚拟货币市场的风险提示:据证券时报消息,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今日表示,互金协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认清相关模式的本质,不要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不要盲目跟风炒作,时刻警惕投机风险,避免自身财产损失。协会倡议,会员和各社会机构应加强自律,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任何“ICO”及其变种或炒作“虚拟货币”的非法金融行为。[2019/6/28]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召开座谈会充分了解四川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情况。

2021.06.09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络流传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同日,网络流传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要求当天14时前全部清理整顿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企业。

动态 | 互联在线将继续推进区块链矿场2.0战略:据北国网消息,近日,新三板公司互联在线发布2018年年度财报。据悉,2018年下半年,互联在线大力布局区块链业务,聚合了海外优良的电费资源和政策资源,与海外区块链数据中心合作了450MW大型矿场,可容纳30万台矿机开机。当前,正继续推进区块链矿场2.0战略,目标是900MW大型矿场,通过这一布局持续扩大区块链矿场市场份额与影响力。[2019/4/23]

2021.06.11

云南省能源局

网络流传《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6月底尽快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工作。

2021.06.18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网络流传《四川省发改委、四川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已上报的26个疑似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发电企业立即停止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各市严禁以各类名义批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

尽管央行禁止 伊朗继续发展国家级加密货币:尽管该国央行禁止银行处理加密货币,伊朗一直在开发自己的加密货币,但该项目已经导致一种实验性的本地加密货币出现。伊朗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长澄清说,这项禁令不会影响伊朗的加密货币发展。他说,“尽管受到了央行的限制,伊朗加密货币项目但仍在进行中。”[2018/5/1]

至此,内蒙古、四川、新疆、青海、云南这几个国内最大的虚拟货币“矿场”集中地的监管机构逐步开始打击虚拟货币“矿场”“挖矿”行为。对于上述网络流传的相关通知,通过检索,相关监管机构官方网站并未刊载!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地方监管机构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消息只是捕风捉影,各地全面清理整顿虚拟货币“矿场”只是时间问题。那么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导致刑事风险呢?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行为”,那么“挖矿”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笔者以为,“挖矿”不应当被纳入上述刑法条文进行规制,理由如下:

第一、结合《刑法》第225条第、、项的规定,该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需要监管部门“特别许可”才可以开展经营的行业领域,不包括“一般许可”的行业领域,那么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可以纳入第项进行规制的也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特别许可”行业或禁止经营行业。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当前并未被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所以“挖矿”不应归属为“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刑法》分则每个条文所设定的每一个罪名均以保护“特定权益”为目的,即只有当某一个行为侵害了该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时,该危害行为才会以相应罪名被制裁,否则即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依法治国之法治精神,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并未侵害任何法益,不能因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追溯制裁上游的“挖矿”行为,就好比,不能因为他人用刀sha人,你就打击生产刀的厂家吧?

第三、除《刑法》第225条明确列举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未出台司法解释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可能会违反行政管理相关规定,但结合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市场现状,“挖矿”者不具有认识到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因为虚拟货币“矿场”“挖矿”早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大量“矿场”集中存在于内蒙古、四川等地,因此,不能因为行政监管的转变,就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挖矿”者。

写在最后

笔者以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发挥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以此预防犯罪,保障人权。

如将继续“挖矿”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在事实上有违刑法创设目的,但是,依据目前我国出台的强监管政策来看,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已成既定事实,继续“挖矿”可能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尽管笔者认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挖矿”根本不会涉嫌犯罪,例如盗窃电力用于虚拟货币“挖矿”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此外,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高层指示要求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必然会对该领域的执法和司法产生深刻影响。各虚拟货币“矿场”集中地监管部门也必然会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依法清理整顿虚拟货币“矿场”,但就目前已公布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或者网络流传的政策信息来看,“个人挖矿”并不属于行政监管的对象,待后续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我们将作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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