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P:通证离非法公开融资有多远?_WSWAP价格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打击虚拟货币炒作。前述九四公告的定义,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严禁以发币揽财为目的,交易炒作升值为利诱,利用“积分币”等形式,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数字资产钱包 HyperPay 推出平台通证HBT映射挖矿:区块链数字资产钱包 HyperPay 7月15日上线平台通证HBT挖矿功能。HBT是HyperBC发行的去中心化加密资产,是流通于HyperBC生态中的权益通证。据悉,用户在HyperPay钱包中持有的PoS币可按照1:1免费映射为h-Token(ERC20通证),首期支持映射的币种包括:HC、QTUM、DASH。持有h-Token期间,除可进行提现和实时交易以外,同时可获得每日h-Token Staking收益,收益将以HBT的形式发放。

HyperBC超级银行主要为区块链行业提供资产托管业务,旗下有交易所CoinW、数字钱包HyperPay、数字资产金融服务平台HyperFin等多生态场景。HyperBC托管超过逾1.3万BTC等值加密资产,支付规模达6亿美金。[2020/7/15]

根据九四公告,构成ICO融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动态 | 日本证券通证协会与卢森堡安全平台运营商Tokeny Solutions合作:日本证券通证协会(JSTA)与卢森堡安全平台运营商Tokeny Solutions达成协议,以改善日本的证券型代币生态系统。在未来,双方将与日本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及监管机构合作,以扫除证券型代币的发展障碍。(BraveNewCoin)[2019/11/23]

融资主体向投资者出售项目方发行的代币,或者通过其它方式使该等代币流通,具有流动性;

融资主体公开向投资者吸收数字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在内的主流数字代币,也包括非主流数字代币;

动态 | IRIS 基金会第二次执行通证销毁计划 共计销毁 1430 万个通证:IRIS 基金会宣布根据为期一年的通证销毁计划,按时执行了第二次销毁,通过两笔交易共销毁了 14,304,888 个 IRIS 通证,目前总量为 20 亿个 IRIS 通证。本次销毁涉及两个地址:基金会预留的生态发展基金的主地址销毁了 5,696,910 个 IRIS 通证,委托收益提取地址销毁了 8,607,978 个 IRIS 通证。[2019/9/27]

以融资为目的;

前述行为未经批准。

EOS LIVE 2.0 发布,引入 LIVE 通证激励:据金色财经合作媒体IMEOS 报道:2018 年 4 月 24 日,SuperONE 团队发布新品 EOS LIVE,经过一段时间打磨,EOS LIVE 迎来重大更新,访问 https://eos.live 即刻体验。

EOS LIVE 2.0 更新包括增加「发布图文」和「转发图文」等资讯功能。加入内容激励和邀请注册(第一阶段前 10000 名注册即送 8000 LIVE),EOS LIVE 2.0 引入了激励机制,其Token 名就叫做 LIVE,未来将会在 EOS 主网上线后以 DApp 形式通证化,并考虑给 EOS 用户空投。

EOS LIVE 正在筹备优才计划,以鼓励作者输出 EOS 原创内容,助力 EOS 生态繁荣发展。[2018/5/18]

显而易见,九四公告并未区分联盟链和公有链。那么问题来了,在联盟链上发行消费积分有可能构成ICO融资吗?

第一,实践中常见的发行方向消费者赠送消费积分,该等积分在包括发行方运营的平台等一定范围内可以流通。这种流通是否构成前述第一个构成要件中的流动性呢?

在美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对一从事飞机包机服务的T公司通过公开发行代币行为进行的公开回复中,确认该公司的代币发行不属于SEC纳入监管的证券发行行为,理由之一是该公司发行的代币只能够在它自己钱包软件里面转入转出,而不能转移到该公司运营的平台之外的其他钱包中。

参考这一认定思路,若联盟链积分发行方发行的积分只在该发行方运营平台的钱包中,无法转移至其它钱包,无法提现,只在发行方的系统内流转,那么流通性则较弱,在实践中被监管机关认定为流通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若积分发行方向投资者吸收数字代币,显然构成前述第二个构成要件,不论其吸收的是名义上的其它种类的积分或比特币等各类数字货币。

第三,融资目的是主观要件,除了发行方在白皮书、推广活动中公开宣传外,在实践中如何证明呢?一般而言,ICO都是项目方通过吸收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数字代币以换取法币,用以开发项目或服务,也就是说,融“资”时一般项目或服务尚不存在,或还在初期孵化状态,或规模相对较小,融资是为了使项目落地或扩大规模。

那么在发行联盟链积分的场景下,是否可以反推,如果发行方已提供商品销售或服务,发行的积分在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即可随时兑换成发行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证明其不具有融资目的呢?

在前述美国SEC认定T公司发行的代币性质的公开邮件中,SEC也采用了这一逻辑。SEC认为该等代币不属于证券型代币的另一个理由是,客户获得的代币是立刻可以兑换成相应服务。换句话说,是已有成型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通过发行代币用以募资开发项目。

第四,关于未经批准这一要件,值得老友们注意的是,经过省级金融监管机关的批准,是否能够完全隔离刑事风险?

在不法层面,能否阻却刑事违法性?九四公告并未明确批准主体,发行联盟链积分应当由哪一级监管机构批准?省级监管机构是否有权限批准?根据四川、河北、北京、内蒙古、广西、上海、天津七个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该等地方监管机构有权许可设立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如果某省未以立法的形式,而是监管机构行政许可,甚至红头文件,许可或鼓励企业发行联盟链积分、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商业模式的红线,其批准是否能够完全阻却行政违法、犯罪?飒姐团队认为,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其行为,而不能认为经过地方监管机构许可就高枕无忧。实践中,一些持牌机构被判处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案例,并不鲜见。

在责任层面,已获得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的许可,且未超越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是否构成因对权力机关的信赖而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此问题值得监管部门和从业者老友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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