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C:NFT构成数字出版吗?合规怎么做?_SEC

对于NFT的相关应用,现在大多从经济金融的角度对其进行理解,认为其代表不可替代令牌。而不可替代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你可以用它来描述家具、歌曲文件或电脑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不能与其他物品互换。对于NFT应用是否会被过度金融化飒姐团队始终存在忧虑,所以尝试探索NFT应用的不同侧面,从数字出版的角度重新理解NFT的相关应用。

一、NFT构成数字出版吗?

关于什么是数字出版,国内对此的定义较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而国外一般不使用数字出版的概念,一般叫做数字内容产业或者是数字内容管理等,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概念是“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的编辑加工、复制或者发行,出版内容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在且没有物理形态复制品存活的出版活动。”。

Linux基金会的金融服务部门将扩展包括区块链的新兴技术领域:金色财经报道,Linux基金会的金融服务部门Fintech Open Source Foundation (FINOS) 将在摩根大通的FINOS开放日上宣布其努力通过Zenith特别兴趣小组(SIG)的成立来引领新兴技术的发展,SIG将由摩根士丹利执行董事Peter Smulovics担任联合主席,以促进金融服务行业对革命性和变革性技术的探索和采用。

FINOS执行董事兼欧洲Linux基金会总经理Gabriele Columbro表示,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量子等新兴技术正在彻底改变金融服务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在很大程度上重新定义了这个行业的本质。不幸的是,虽然金融服务对这些技术的投资往往归于创新部门,但很少投入生产。这就是为什么我对Zenith的巨大潜力感到兴奋,它不仅要为FINOS成员提供共享研发的途径,还要为其试点提供一条非常可行的途径,以通过开源达到临界采用率。[2023/6/18 21:44:15]

以“NFT+艺术品”为例,其便是利用区块链底层技术将以太坊上的ERC-721和ERC-1155作为主要的技术标准对艺术品进行编辑加工、复制或者发行,其内容通过哈希算法进行二进制的加密,并储存在区块之中。对于复制,读者应该较容易理解,而对于发行,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以可以将发行简单理解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故笔者认为,NFT的应用与数字币等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具有不可分特点,如果“NFT+艺术品”满足了最后的“没有物理形态复制品存活”这一标准,则可以被评价为数字出版。

Akoin联合创始人:期待与政府合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采用区块链技术:美国歌手Akon旗下加密货币项目Akoin联合创始人兼总裁Jon Karas接受采访时表示,一旦Akon City在2030年建成,它将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加密货币提供实用工具,并有可能在整个非洲推广使用加密货币。Karas表示:“我们希望与政府合作,帮助将区块链技术用于各种典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如税收、进口关税和与贸易相关的事务。我们认为,这有助于政府进行无缝追踪和收费等事务。”(Cointelegraph)[2020/8/21]

二、NFT与数字版权保护

谈到数字出版,则不得不谈数字版权保护,NFT又可以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什么呢?其实,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先进性不高,一直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依靠DRM技术,一方面,很多技术产业和科研组织都研发了自有的DRM版权保护系统,而不同DRM系统保护的作品无法实现格式兼容,存在技术壁垒,造成了作品资源的垄断,阻碍了作品的广泛传播;另一方面,现有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功能仅停留在简单的控制作品被非法复制和传播,已经无法满足全方位保护的需要。技术保护的落后,为侵权行为打开方便之门。

分析师:技术面显示,比特币2015年的看涨序列再次出现:加密货币分析师Nunya Bizniz最近根据其分享的图表发表了以下评论:“比特币每日图表显示:在2015年的低点,第一次出现了一个黄金十字,死亡十字,黄金十字序列,这一切都发生在大约100天的跨度内。比特币价格随后上涨了6400%。第二次发生在在2020年低点,这个序列在大约100天内再次出现。”他表示,上次比特币50天和200天的简单移动平均线看起来几乎和现在一模一样,这一资产在随后的一年里上涨了6400%。(Bitcoinist)[2020/5/30]

NFT去中心化式的系统,可以使得数据的存储更具有安全性,生产记录可追溯,也使得行为更加透明,共识机制的自治,会使得系统更加规范,并且其特殊的不可分性也使其相比与数字币等FT的应用具有更弱的金融属性。NFT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与数字出版相结合,可能会是一种解决的路径。

声音 | 赵淦森:区块链技术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据羊城晚报消息,国际信息处理联合会云计算专委会赵淦森表示:“我认为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有几个困扰:第一,政府拿到的数据是否正确;第二,政府数据资源,信息资源的流通共享问题;第三,构建一个体系化、自动化的流程,让社会自动运作,而不是每件事情都需要人工干预。而区块链恰好在这三方面都能够帮助政府去解决一部分问题。首先,在区块链系统上,能够保证记录下来的所有信息都是大家认可的,而这就解决了第一个困扰。其次,政府资源共享跟业务协同问题,实际也可以通过区块链来驱动。”[2019/3/27]

第一,著作权认证方面。NFT以上的技术特性应用在数字作品版权认证中可以让系统通过生成区块的时间戳上记录的时间信息来证明版权注册的时间和归属,让用户对数字出版区块链数据库中的任意一项版权记录和作品实时状态进行跟踪,对版权归属进行溯源。

第二,版权交易监管方面。通过NFT进行版权交易监管主要运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保证内容安全。这一技术运用于版权交易中则只需将数字货币置换成数字内容的加密数据,就实现了点对点的版权交易,保证内容无法篡改,同时交易信息又绝对透明公开,保证版权转移的透明性。

第三,侵权固证方面。在司法维权过程中,可以把唯一哈希值作为依据回溯区块链,找到版权的初始板块,进而在确定版权归属权争议案或侵权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可以将侵权发生时数据上传至区块链中作为侵权的证据使用。

同时,NFT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的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我国工信部2016年出台了《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对区块链技术概念作出了官方解释,但是对基础技术的标准没有规定,也没有提出针对各类区块链应用的标准,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标准制定更是有一定的距离。其次,NFT中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写入的版权保护可能会存在与现行著作权相关法律不相容的情况。

三、NFT数字出版合规问题

目前数字作品保护适用于著作权保护范畴都遵循同样的法律法规统称为“一法六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管理办法》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地方各级出台的相关数字版权保护法规和条例。在以上法律中涉及到数字版权保护的内容都对数字版权保护提出了适应性规定,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适用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飒姐团队认为,通过NFT的形式进行数字出版,首先要合乎上述相关要求。

同时,为了尽可能多的降低自身的风险,飒姐团队建议,将数字出版的相关标准作为重要参考。例如,数字内容描述标准:ONIXforBooks标准和学习对象元数据等;数字内容组织标准:统一资源定位器和信息检索等。

最后,虽然NFT具有去中心、去信任的特征,可以追踪到具体节点的侵权行为,但实际上技术无法识别真实身份。这可能会为盗版者提供便利,熟悉NFT的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漏洞进行隐蔽式的侵权。普通用户将视频下载后剪辑并配音,重新加密后上传,由于数据内容变化导致短视频也发生变化。由于重新编辑过的内容是加密的,而行为人是匿名的,那么这种侵权行为完全不会被轻易发现。。所以,飒姐团队建议,实力雄厚者,在做好对匿名参与者身份认证、作品信息确认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建立相对于官方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征信数据库,并寻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核实相关信息、交流材料、交易信息,并将核查信息同步录入上链,降低自身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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