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今天就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规定展开谘询。?
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
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建议的监管规定乃建基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现行制度中的监管规定,并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相若。证监会亦藉此机会,建议对现行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作出修改。
路透社:Coinbase前经理的兄弟因内幕交易入狱:金色财经报道,据路透社报道,前Coinbase经理Ishan Wahi的兄弟Nikhil Wahi 于 1 月 10 日被判处 10 个月监禁,原因是他根据从其兄弟那里获得的Coinbase机密信息进行交易。检察官声称 Ishan Wahi 向他的兄弟和他们的朋友 Sameer Ramani 提供了线索。据悉,Nikhil Wahi 和 Ramani 使用匿名以太坊 (ETH) 钱包,并在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期间通过交易赚取了超过 100 万美元。兄弟俩于 2022 年 7 月被捕。26 岁的Nikhil Wahi于 9 月承认犯有电汇欺诈罪,而Ishan Wahi 则不不认罪。Ramani也被列入逮捕令中,当时他在美国境外,尚未出庭。检察官建议判处 Nikhil Wahi 至少 10 个月至 16 个月的监禁。他的辩护律师声称 Wahi 的主要动机是偿还他的父母资助他的大学教育,并且他之前没有被捕,因此设法在 10 个月内达成和解。[2023/1/11 11:05:02]
在是次谘询中,证监会特别就以下事项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
香港国际金融学会主席:香港证监会开始逐步积累对持牌数字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金色财经报道,由上海华瑞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IMI)、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联合主办的华瑞金融科技沙龙系列活动第11期“香港:打造全球数字金融中心”研讨会近日举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政策与实践研究所所长、香港国际金融学会主席肖耿表示,在数字金融尤其在虚拟资产方面,香港目前正在勇敢且及时地行动,吸引了许多人才、技术、产品。面临最大挑战是监管,目前香港证监会对持牌数字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已开始逐步积累经验。肖耿强调,利用数码技术目的不是完全去中心化,而是可以创造一个更好控制风险、更精准监管、更高效利用数字信息及智慧合约的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数字金融平台。(香港商报)[2023/7/11 10:47:25]
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表示:“一如我们自2018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本会依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建议多项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鉴于环球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虚拟资产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
动态 | 消息人士:中国香港证监会拟发布虚拟资产交易所申请细节:金色财经报道,有消息人士表示,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拟发布虚拟资产交易所申请细节将于90分钟后公布,此前,该监管机构曾在2017年9月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9年3月发布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旨在明确加密货币监管举措。[2019/11/6]
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本会欢迎有意者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或以电邮、邮寄或传真,向证监会提交意见。
完
备注:
根据《2022年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任何人如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该业务,便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证监会在2019年就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引入了监管框架。请参阅证监会在2019年11月6日发出的《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有关规定涵盖妥善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利益冲突、网络保安、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及预防市场失当行为等范畴。
除了有关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规定外,其他的主要建议关乎代币的尽职审查、管治和披露。
证监会早于2018年起已认为,虚拟资产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不限于,还包括投资者保障方面的隐忧。请参阅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发出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如在2023年6月1日前于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便会被视为“原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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