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N:划重点 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咨询速读_DOGEBTC

香港证监会20万字《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咨询文件精简版速读。

香港证监会咨询文件附录A相见:《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

随着《2022年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草案》在2022年12月获立法会通过,专为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将在2023年6月1日生效。

今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规定展开咨询。

待新制度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

在证监会发布的长达312页、近20万字的咨询文件中,阐述了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主要建议监管规定,以及有关新制度的过渡安排和其他实施细节。该咨询文件邀请市场参与者和相关人士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咨询文件讨论的各项建议或可能对这些建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宜提交书面意见。

韩国关于加密资产的立法可能会把虚拟货币纳入系统监管范畴:11月27日消息,韩国监管当局就虚拟货币立法提出一项举措:把虚拟货币纳入系统监管范畴。此外,韩国监管当局已经界定了加密资产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举例来说,通过操纵市场、利用内幕信息影响加密资产的价格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利润,已被定义为非法行为。因此,韩国监管当局今后可能会把这些行为视为犯罪,处以至少一到五年的监禁和相当于所获利润三到五倍的罚款。(CoinGape)[2021/11/27 12:36:22]

对此,ForesightNews梳理了港证监会的咨询文件要点,以下为核心要点:

1、港证监会将发布《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

2、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3、建议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根据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现行监管规定拟备而成。

浙江:药品安全监管应用“黑匣子”将引入区块链技术:8月27日消息,浙江省药监局于今年四月上线的药品安全智慧监管“黑匣子”应用已覆盖达270余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黑匣子”监管应用将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分布式记账,并计划与该局的“药品安全风险精密智控系统”对接,推动“黑匣子”向“灰匣子”“白匣子”迭代升级。(浙江日报)[2021/8/27 22:40:50]

4、在《打击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生效后,现时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将被取代。证监会将会从现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牌照中删除相应的发牌条件。日后,所有平台营运者将须受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的规限。

5、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前提是有关平台遵守相关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对投资者进行正式评估及培训规定、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和风险状况,以及根据用户个人财政情况为每名客户设定上限,设立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等。

火币场外交易涉及监管红线 被央视点名违规:11月28日晚间,央视财经频道对比特币的暴涨进行了长达26分钟的大篇幅的分析、评论,开场就展示了火币网交易平台网站首页,指出这种“地下(场外)比特币交易已经突破了9月份监管的禁令”。[2017/11/30]

7、证监会还列出了平台营运者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应考虑的一般纳入准则,如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监管状况、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术层面、推广材料、开发情况、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效用或用力等。另外,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亦应确保所挑选的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市值虚拟资产,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即,「符合资格的大市值虚拟资产」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该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8、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但不符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虚拟资产以供零售投资者买卖,应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建议书以供讨论。

Gemini希望在MakerDAO中提高GUSD稳定币的交易量:金色财经报道,Gemini已在MakerDAO论坛上提交了一份提案,以通过在MakerDAO的金库中支付GUSD余额的固定收益来促进GUSD在后者的生态系统中的采用。该提案旨在增加MakerDAOPSM中GUSD余额的数量,根据这个沙丘分析仪表板,目前约为2400万美元。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该提案规定Gemini将支付PSM保险库中总GUSD1.25%的固定年利率。年化固定利率将按月评估和支付。付款的一个条件是,当月最后一天,金库中的GUSD平均余额超过1亿美元。金库中的GUSD交易量升至1亿美元,这意味着用户将GUSD存入铸造DAI。该提案指出,Gemini将每月一次将MakerDAO记入GUSD,为期三个月。这种激励措施将要求Maker创建一个新实体,该实体将在Gemini开设一个账户以接收付款。(theblock)[2022/9/30 22:41:52]

9、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披露足够的产品资料,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如:

英国可能会将稳定币等数字资产纳入支付监管的范围:金色财经消息,英国可能会将稳定币等数字资产纳入当地支付监管的范围。据了解,该法案将现有的金融法规扩展到以支付为重点的加密货币,例如稳定币,这些加密货币旨在维持与法定货币(通常是美元)的挂钩。据悉,该法案定于9月首次在议会进行辩论。(CoinDesk)[2022/8/22 12:39:55]

a)虚拟资产在该平台上的价格及成交量,例如过去24小时的价格及成交量;

b)有关虚拟资产管理团队或开发者的背景资料;

c)虚拟资产的发行日期;

d)对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的扼要描述;

e)虚拟资产官方网站的链接(如有);

f)虚拟资产智能合约审计报告的链接(如有);

g)若虚拟资产设有投票权,持牌平台营运者将如何处理这些投票权。

10、关于投资者保护保险规定,证监会建议:

a)持牌平台营运者就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

b)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每日监察其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确保遵守有关的补偿规定。

c)持牌平台营运者如为遵从有关规定而拨出自身的资金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金,便应确保该等资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关用途。该等资金亦应从持牌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或与持牌平台营运者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产分隔出来。

11、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不得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销售、交易或买卖。随着业界对销售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兴趣渐浓,证监会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能首先采取的业务模式和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种类,以及市场需求。

12、证监会建议移除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当中有关「证券型代币」的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日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

13、对于持牌平台运营者,如有关虚拟资产仅售予专业投资者,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于计划在其交易平台上加入或移除有关产品前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而无须征求证监会批准。如有关虚拟资产是售予零售客户的,便会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有关计划预先征求证监会批准,然后才可纳入有关虚拟资产以供买卖。

14、关于《打击条例》所订的虚拟资产转帐的特别规定,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身份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所需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该等资料;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收款机构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由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资料;以及对虚拟资产转帐对手方进行尽职审查。

过渡安排

2023年6月1日起,任何在香港经营其业务或是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并无有效牌照,即属违反《打击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中的发牌规定,除非符合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证监会建议订立为期12个月的过渡期,以便《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遵守与其现有客户或其现时销售的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规定作最后定稿后,会提供过渡安排细节。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有平台,且在2023年6月1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在符合《打击条例》条件后才可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内继续在香港营运。具体考虑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发团、是否在香港有实体办公室、香港员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权、关键人员是否驻于香港、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大量的客户及交易活动。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必须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内,根据《打击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在网上提交牌照申请。

在紧接2023年6月1日前并非于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仅可在根据《打击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获正式发牌后,方可于香港经营其业务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进行任何无牌活动乃属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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