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纠纷案_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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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起,原告彭建媛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陶步祥交付319256元,用于购买一种叫CMC的币种。尔后,CMC币种的交易平台关闭,原告找被告催讨,要求被告返还购币款,被告于2019年6月29日退还18616元给原告,剩余购币款未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剩余购币款。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被告陶步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彭建媛返还141012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微众银行联盟链监管课题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批准立项:11月15日,中山大学郑子彬教授牵头,联合微众银行等企业和高校申报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0年度项目日期成功立项。此次获批项目重点关注联盟链的监管需求。作为其中课题的承担单位,微众银行将基于隐私保护(安全多方计算、零知识证明等)与跨链等前沿技术,开展面向联盟链的分布式、穿透式、全维度监管技术架构研究,实现监管友好并兼顾联盟链数据隐私保护,建立具备数据智能感知、可视化治理、多方监管决策、全生命周期数据监管等能力的分布式联盟链监管服务平台。兼顾安全与效率的联盟链技术在助力实体经济、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探索面向联盟链的安全监管技术,将进一步推动区块链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数字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设施保障。[2021/1/15 16:15:52]

评析

声音 | 苏州日报:用区块链赋能“公益守护联盟”:苏州日报发文表示,在刚结束的苏州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了加快发展区块链应用的议案和提案。8位人大代表还联名提出建议,要迅速运用区块链技术化解小区自治中的难题。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到苏州在全国首创运用舆论监督联手检察监督的“公益守护联盟”,聚焦种种尖锐的社会焦点和矛盾,在共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频频发力。代表们深入调研后认为,在“公益守护联盟”中引入区块链应用是苏州的创举,特别为有效破解小区自治中存在的矛盾和难点提供了解决方案。借助“公益守护区块链”虚拟平台的概念,可以有效凝聚各方力量,打通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实现包括业主、业委会、物业在内的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新格局。[2020/1/16]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

动态 | 火币中国袁煜明受聘“海南省大数据产业联盟大数据专家委员会顾问”:12 月29 日,“第三届中国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海南高峰论坛暨2019 年海南省大数据产业联盟年会”于海口举行。

本次论坛以“智慧海南、数据赋能”为主题,围绕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领域应用创新及产业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火币中国CEO袁煜明受邀进行《区块链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发展机遇》主题演讲,并受聘为“海南省大数据产业联盟大数据专家委员会顾问”。

袁煜明从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区块链的产业机会、加快推动区块链应用落地三个方面阐述了区块链的产业机会,并向与会嘉宾介绍了火币中国利用区块链技术所做的一系列实践。例如火币中国与海南银行、椰云网络联合开发的“椰云区块链积分发行监管系统”成为火币中国运用区块链技术在赋能海南和普惠民生领域的典型落地应用。此前,火币中国还与海南大学联合成立“海南省区块链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这是2019年度获批的39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之一。[2019/12/29]

一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买卖积分币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金色晨讯 | 火币区块链产业联盟在海南落地 阿里巴巴达摩院上线区块链实验室:1.北京东城法院首次认可区块链取证 区块链+电子存证初步落地。

2.SEC表示目前大部分数字资产可以被视为证券,使用法律与股票相同。

3.奥地利政府将在以太坊区块链上拍卖13.5亿美元政府债券。

4.瑞士银行Dukascopy将发行数字货币以扩大业务。

5.阿里巴巴达摩院正式上线区块链实验室。

6.广东公布“世界区块链产业联盟”等125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

7.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陈肇雄到火币中国总部进行调研。

8.火币区块链产业联盟在海南落地。

9.菲律宾联合银行加入摩根大通区块链网络。[2018/9/29]

二是本案所涉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买卖积分币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系涉及“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纠纷,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陶步祥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彭建媛对双方所谓“积分币”买卖合同既未提交书面合同,也未提交其他有关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的证据,被上诉人彭建媛主张的双方“积分币”买卖合同不成立。实际上自2018年4月起,被上诉人彭建媛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上诉人陶步祥交付319256元,也提交了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为证。上诉人陶步祥自认与被上诉人彭建媛均系CMC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平等关系的散户,双方都是受害者,而其对所收被上诉人彭建媛所支付的款项319256元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还是以被上诉人彭建媛的名义进行交易,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不能提供收取被上诉人彭建媛款项的缘由,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陶步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陶步祥与被上诉人彭建媛间存在买卖CMC币的行为,符合案件事实。

对于本案所涉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所制订,具有合法的法律渊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陶步祥与被上诉人彭建媛所形成的债务虽然系无效民事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案涉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过错的民事责任,各承担50%的责任。

参考意见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无论界定为一种电子货币,还是界定为ICO的代币发行,其均无正当的法律依据。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行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对于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对该类行为以及以后延伸的买卖行为的禁止,主要是为了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止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因此一些司法机关认定私主体之间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时,司法机关一般会判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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