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分析 |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_以太坊交易所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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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分析 | BTC 市值占比下滑明显 出块时间保持稳定:据TokenGazer数据分析显示:截止至10月24日17:00,BTC价格为$7449.86,市值为$134,542.88M;受此前市场波动影响,主流交易所24H BTC交易量约为$696.42M,环比昨日暴增209.27%;BTC活跃地址数保持增长,链上交易量有一定提升,出块时间约为9min,保持稳定,BTC市值占比有一定下滑,目前约为65.99%;BTC 30天ROI有一定回调;期货方面,过去24小时,火币的比特币合约持仓量上升,OKEx持仓量下降。OKEx多空人数比最高升至1.59;在多头部分爆仓的情况下,多头持仓比例下降,空头持仓比例上升;交易所方面,日内BTC/USD Coinbase对BTC/USD Bitfinex保持负溢价状态,溢价区间环比昨日有所缩小,溢价程度环比昨日有所好转。[2019/10/24]

主要法律依据:

分析 | HT短线有回调需求 大趋势依旧看好:据huobi数据显示,HT当前报价5.25美元,日内涨幅2.60%。

针对当前走势,分析师Potter表示,这几天HT一直处于持续拉升走势,日线收出五连阳,在突破前期震荡箱体4.8美元阻力后迎来了加速上行,技术图形看目前币价已向上贴近长期日线上行通道上边线附近,整体走势依然比较强势,短期持续拉升日K已偏离5日均线较远,乖离率较高,随时有获利回吐币价回调的风险,并且近期量能和前期拉升相比也处于缩量态势,所以直接有效突破长期通道上边线的可能性不大,而且目前也已处于严重超买区域,近期有回踩下寻支撑的需求。长期技术走势看,上涨结构依旧保持完好,大方向依旧看涨,短期支撑5美元,阻力5.5美元。[2019/8/9]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分析 | 迎接比特币走势新常态:瑞海咨询首席分析师Steven观点:昨夜比特币自11620迅速回调到11000附近,现货成交量波澜不惊,但是Bitmex多头爆仓金额达到3500万美金,比特币迎来新的常态:期货走势带动现货走势(以前比特币走势可以概括为“期货是条狗,现货牵着走”)!日内行情走势概括为小碎步反弹,然后一根大阳/大阴,以达到主力玩家期货获利最大化的目的。[2019/7/7]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分析 | CoinDesk分析:若BTC收于8063美元 则看涨至8500美元:CoinDesk分析认为,BTC价格持续第8天在窄幅区间内调整,在4小时图表上,BTC价格走势形成下跌通道,若BTC能突破下行通道阻力位8063美元,将确认看涨至8500美元,但若交易量继续保持低位,突破或只是暂时的;若BTC跌破下行通道的支撑位7713美元,则看跌至7500美元。[2019/6/12]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分析 | 金色盘面:BTC/USDT 缩量反弹:金色盘面分析师表示:BTC/USDT在下午经历了一次触底反弹走势,最低下探7270,在支撑线得到支撑,反弹到7420后受阻回落,2小时MACD背离中。[2018/8/3]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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