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针对区块链证据,从四个方面作出规范,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的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以及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作为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创新结合,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是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这一天然存证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为对证据的真实性、统一性进行担保的司法属性,弥补了传统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因而逐渐出现替代其他电子证据的明显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真实性审查标准,随后全国多家法院建设司法区块链平台,区块链证据的适用愈加广泛。
工行副行长王景武:建议针对数字人民币立法或出台相应法规:3月7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提出,当前,法律法规层面未对数字人民币进行规制,在数字人民币的获取、使用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缺少法律保障。随着数字人民币流通范围的扩大,亟须立法给予坚实的保障。
一是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数字人民币运营机制、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数字人民币载体的法律地位需要确认。四是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使用需要明确。五是数字人民币中隐私权保护边界尚需界定。
数字人民币关系我国货币体系的变革,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的权益,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建议修改《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建议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一种形式。同时需注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考虑到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需要一定载体和技术条件,建议同时对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进行例外规定,对于特定群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选择使用及接受纸币或硬币。
二是制定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法规或规章,明确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制。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总结人民币试点经验,明确数字人民币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其二,厘清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功能及相关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其三,根据不同身份识别强度对不同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区分,划分其各自功能、使用范围及限额,建立区别于账户体系的钱包体系,体现其独特性和优越性。
其四,明确智能合约使用规范。
其五,明确数字人民币隐私权保护边界。对人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及隐私保护义务。(中国金融杂志)[2022/3/7 13:42:53]
但是深入透析司法审理现状,实践中区块链证据的独立价值、技术审查标准、证明对象等均处于认定迷局之中,难以形成真实性认定的“逻辑闭环”。
Fundstrat报告:DeFi领域或因缺乏AML相关法规而面临监管压力:华尔街研究分析公司Fundstrat Global Advisors LLC发布研究报告称,鉴于当前的监管轨迹,加密市场中某些加密货币细分市场比其他细分市场更容易受到监管,比如在离岸交易所上线的加密代币。此外,去中心化金融(DeFi)领域可能会因为缺乏KYC和AML法规而面临监管压力。[2020/10/13]
撇开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谈,区块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困境:
第三方存证平台主体资格存疑。司法裁判中针对第三方存证平台运营主体的资质认定存在“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不同法院对存证平台资质审查的标准又各有不同。
链下生成的数据可靠性存疑。现有技术仅能保证链上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能排除原始电子证据在上链前已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实现生成多版本电子证据,在争议发生时选择上传有利于自己的版本作为证据校验。
日本区块链促进协会理事:有必要根据欧盟法规提案审查稳定币发行机制:日本区块链促进协会(BCCC)代表理事Yoichiro Hirano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必要根据欧盟法规提案审查稳定币的发行结构和机制。(日经新闻)[2020/10/12]
本次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上述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是对区块链证据效力认定的原则性规定,经过“区块链技术存证+技术核验”,法院可推定该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真实性仅指链上真实性,并不包括上链前的真实性认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上链前的证据被篡改以否定对方证据的链下真实性,“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但书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
动态 | 法国资产管理协会呼吁制定新法规,以规范数字资产活动:据Financial News消息,法国资产管理协会(French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呼吁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以使人们更容易通过投资基金交易数字资产,进而“启动”巴黎作为金融中心的角色。该协会的目标是促进法国成为欧洲资产管理的领导者,并提高在该行业的竞争力,该协会建议尽快制定新的欧洲法规,以规范数字资产活动。 该协会还呼吁法国市场监管机构AMF支持在共同基金中使用区块链技术,特别是开发一个管理基金股票买卖的分布式分类账系统。[2019/7/10]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金色晨讯 | 普京下令在7月前执行加密货币法规 AE将于2019年3月6日在47800区块高度硬分叉:1.加密挖矿服务公司Coinhive将于3月8日停止运营。
2.Gemini加入英国电信Radianz Cloud社区。
3.ConsenSys与国际可信区块链应用协会合作。
4.普京下令在7月前执行加密货币法规。
5.CoinDesk:BHB项目涉嫌伪造团队成员信息。
6.AE将于2019年3月6日在47800区块高度硬分叉。
7.网易旗下游戏《天谕》使用区块链技术。
8.美国立法者签署公司股票代币等四项新的区块链法案。
9.法国AMF主席:支持加密资产ICO监管制度的可选择性。[2019/2/28]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条的规范对象是存证机构,其性质类似于司法鉴定机构。从存证平台的资质要求、中立性、系统标准和存证规范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区块链证据的存证可靠性提供指导。当事人同样可以在选择第三方存证机构时参考本条规定,规避因存证不规范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条强调了对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回应了学界对区块链证据链下真实性的质疑。面对存疑的上链数据,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作出合理说明,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存证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上链证据的真实性。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链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第三方公证等,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审查数据真实性。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本条规定了区块链证据的鉴定补强。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提出意见时,可以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或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核对。电子证据仍是诉讼活动中的新兴事物,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普遍持怀疑态度,区块链证据作为传统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创新,也难以摆脱此种困境。
此外,现有证明规则也难以有效适应区块链技术,缺乏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全面考量和行之有效的采信标尺。本条规定在证据规则中设置了专业鉴定机构、人员的介入空间,不盲目依赖区块链技术,是迎合司法需求之举。证据技术的升级只是法院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最终还要落实到对案件本身的审慎裁判。
目前为止,区块链证据仍处于多地法院试点开发、尝试探索的阶段,当事人若想收集和提交区块链证据,还需要提前了解和咨询诉讼管辖法院的审查规则和提交要求,做出相应准备。针对本次征求意见稿,联盟顾问Alan提醒当事人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注意
确保区块链证据的双重真实性。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全周期须依照技术规范完成,并进行全程记录与备案,以应对法庭审查。同时妥善保存源数据以及相关附属数据信息、关联痕迹数据,供法庭审核比验。
优先选择官方发布的存证平台或经官方认可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前者如互联网法院、公证处所组建的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后者可寻找第三方机构与地方法院或公证处合作开发的存证平台,以法院、公证处的司法公信力为背书,提高区块链证据的司法采信率。
作好其他类型证据的准备和相应诉讼应对策略,避免区块链证据得不到法庭采信的风险,减轻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References
?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法律适用,2020(19):149-163.
?川01民终1050号、川13民初40号、豫05民初29号、闽01民初437号等裁判对于“易保全”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认可不一。
浙0192民初81号、京0001民初4624号、川01民终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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