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多处涉及区块链_ADE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涉及区块链,包括: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案件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认可:北京路宁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飞鹏表示,近期一例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该案判决认为,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其典型性和指导性,也将会对全国法院系统在未来的涉比特币案件审判实践中产生深远的影响。(证券日报)[2020/12/18 15:36:13]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虚拟货币支付资致使打击难度增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今日刊文《前三季度犯罪有所下降但呈现“新花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文章指出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犯罪63872人,同比下降19.1%,但网络制贩活动更加突出,有的通过网络购买、销售、制物品,有的通过网络物色运马仔,有的通过物流寄递,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支付资,实现人货分离、人钱分离、钱货分离,致使打击难度增大。[2020/11/10 12:14:35]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历史上的今天丨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应用和转化: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其中表示,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应用和转化,提高执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018年6月11日,英国金融监管局(FCA)已经向各大银行的CEO们发出信函,提示他们在处理加密货币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作为全英58000家金融机构的监管方,FCA此前就已经对投资加密货币的风险发出过正式警告。在最新的警告信函中,FCA敦促银行需对客户的加密货币投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审查。[2020/6/11]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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