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法律分析 | 无权处分人转让比特币,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吗?_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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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比特币的投资者呈现出多元化。除了自然人投资者,一些公司的股东多人共同持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也屡见不鲜。即多人共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也是常见的持有比特币形式。另外,夫妻之间也会因为婚姻的存续,在婚内共同共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当其中部分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比特币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此时,其他共有人能否将转让的比特币予以追回?本文结合比特币投资人共同持有比特币的方式,对比特币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在研究比特币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之前,应当首先对《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明晰。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韩国央行发行关于CBDC发行法律问题的书籍:韩国央行(BOK)周一发行了一本有关央行数字货币(CBDC)法律问题的书籍,该书呼吁修改法律,以创造一个CBDC能够成功运作的环境。支持人士表示,CBDC将加密货币的便捷性与货币机构支持的受监管货币的安全性进行了结合:“从现金到数字货币的转变可能会使(韩国)GDP增长3%。货币数字化可以加速货币流通,降低维护成本。这也是实现负利率的有效途径,继而从整体上加强政府的货币管理。”因此,BOK计划今年在有限的环境下测试其CBDC系统的运行,以探索数字货币的潜在用途。专家还呼吁,有必要将央行数字货币的潜在缺陷最小化,如数字信息缺口造成的经济不平等。(Arirang)[2021/2/8 19:13:13]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Money Button首席执行官:比特币是一项法律创新:Money Button首席执行官Ryan X Charles发推文称:“我首先从最重要的误解开始。比特币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事实恰恰相反。比特币依赖法律。比特币使用法律。比特币是由法律授权的。比特币给互联网带来了法律。比特币是一项法律创新。”[2021/1/2 16:14:41]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受让人应当在不动产完成登记或者动产完成交付的那一刻之前,应不知道标的物系无权处分。同时,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比特币共有人将持有的比特币,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理论上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孟强:比特币等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物权”范畴:针对“民法典草案是否考虑将虚拟财产纳入物权的一种”的提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法总则》第115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孟强解释称,比特币、玩游戏花钱所购买的“装备”都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物权”范畴。因此,确实在性质上构成物权的,就是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保护的对象。至于具体怎么保护,民法典没有做具体规定,只是明确规定是法律保护对象,具体怎么保护就交由单行法律去司法规定。(新京报)[2020/5/21]

然而,我国《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仅明确针对动产与不动产和其他物权。比特币因其自身的表现形态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对其性质予以明确。

越南政府将在1月底之前将推出数字货币监管法律框架:越南政府正加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副总理王廷惠已经要求司法部和国家银行迅速完成法律框架并向政府报告。据越南媒体报道,这些文件将在1月底前提交给部长理事会。新的立法将可能对比特币及其替代品是投资资产还是支付方式做出定义,并确定数字货币交易和采矿收入及利润的准确税率和范围。[2018/1/8]

二、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我国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于比特币的性质予以明确,即“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比特币被国家机关认定为是“虚拟商品”而存在。

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7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上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民法领域中应当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性质予以对待。刑事领域中比特币被认定为计算机数据。无论是计算机数据还是虚拟财产都具有无形性,比特币应属于投资者持有的无形财产。

三、比特币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前述讲到,我国《民法典》规制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为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并未明确规定无形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难道比特币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吗?

联盟顾问Alan认为,比特币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参照司法实践中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适用。

实务中,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但是却依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以下案例:

〖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高森喜、广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粤民终837号〗

〖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荣甫、何金整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苏知民终字第0102号〗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宜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豫01民初127号〗

〖山西旺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京民终551号〗

上述几个案例,均认可专利技术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断专利技术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见,司法实践中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可适用善意取得。而比特币与专利技术同为无形财产,也可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四、比特币善意取得的处理

《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规定,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效力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共有比特币转到善意第三人的数字钱包地址,与善意第三人完成比特币交易。此时,善意第三人即拥有比特币,成为比特币新的物权人。其他共有人仅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追讨比特币。换言之,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比特币交易合同有效受保护。

若选择多人共有一定数量比特币,应当在共有人之间明确无权处分人的赔偿机制。

References

参见:捷铭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儒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京0113民初10586号。该案中,涉案8个比特币是原告捷铭汇公司几个股东一起买的,未约定共有的形式,视为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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