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加密行业“最惨”原告:挖矿被坑,合同被判无效,比特币还可能被没收_SOLR币

来源:财联社|区块链日报

记者董宇佳

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了首例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的无效判决。

判决显示,原告支付1000万元委托被告在四川挖取比特币,只收到18.3463个比特币收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

但是法院判决,挖取比特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委托协议,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联系四川方面,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此外,案件所涉及的比特币还有被收归国有的可能性。

原告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多位律师分析称,该判决是对今年9月24日央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系列监督政策的一个回应。同时向外界表明,由虚拟货币“挖矿”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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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新媒体“京法网事”在审判当日公开了本案相关信息。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前者委托后者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前者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将“矿机”放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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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国整治加密行业或将令价值26亿美元的山寨币化为泡影:9月13日消息,据《金融时报》报道,高丽大学加密货币研究中心教授兼负责人Kim Hyoung-joong称韩国整治加密行业或将抹去价值26亿美元的42种所谓的“泡菜币”(山寨币),因为它们基本只在韩国小型交易所以韩元进行交易。比特币以外的数字货币约占韩国加密货币交易的90%。韩国金融消费者联合会主席Cho Yeon-haeng表示,许多小型交易所的交易暂停和资产冻结预计会令投资者损失惨重。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已将9月24日定为交易所注册为合法交易平台的截止日期。预计韩国60家加密货币运营商中有近40家将被关闭。(金融时报)[2021/9/13 23:20:34]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的2019年5月,当月初比特币价格为5300美元左右,当月末已升至8700美元;目前,比特币价格在4万8美元上下徘徊,合计人民币约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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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前比特币的价格计算,丰复久信公司收到的18.3463个比特币价值人民币约为550万元。这意味着丰复久信公司投资的1000万元,亏损了近50%。

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矿场”被法院建议清理整治

据天眼查上显示的工商数据,丰复久信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从技术推广、咨询、服务、企业策划到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本案的被告中研智创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天眼查上显示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出现“区块链”相关字眼。

“京法网事”还公告称,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区块链日报》记者试图取得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的联系,但最终未果。

实际上,四川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在今年以来一直持续进行中。

今年6月份四川省有关部门就已下发通知,要求完成重点对象甄别关停、开展发电企业自查自纠等。此外,也要求各市立即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立即关停,同时严禁以各类名义批复该类项目。

据官方消息,11月17日上午,四川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视频会议,通报该省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和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相关法理分析

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提示,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亚对此向《区块链日报》记者表示,比特币并非由政府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李亚提到,“但是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权益是受到法律认可的。”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该合同无效这一前提,而合同无效导致了无法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比特币的请求,并非比特币不被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2013年《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已经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她举例称,如果一个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比特币被盗,在我国依然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比特币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肖飒还指出,由于虚拟货币挖矿合同属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案所涉及的虚拟货币还有被收归国有的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第三种后果适用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截止发稿,《区块链日报》记者未能取得丰复久信公司、中研智创公司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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