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n: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 构成开设罪?_Saint Token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以开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的概念,网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罪的共犯。

SOS Limited发布中期经营业绩报告:2022上半年收入179.32个ETH:金色财经报道,SOS Limited今天发布2022 年中期经营业绩报告。报告显示,与2021 年 6月 30 日相比,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六个月净收入为 1.327 亿美元,同比下降 28.1%。收入减少受到持续封锁的负面影响。截至2022年6月30日,SOS专注于四大产品和服务线,包括数据营销、加密货币挖掘、托管服务和商品交易。数据营销占总收入的 36.1%,加密货币挖矿占 0.2%,托管服务占 0.1%,商品交易占 63.6%。

在截至 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里,其中有179.32个ETH产出,没有BTC 收入。[2022/9/28 5:58:34]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以太坊核心开发人员:尚未确定上海升级的具体内容:金色财经报道,以太坊核心开发人员Marius Van Der Wijden表示,核心开发人员可能会同意在接下来的“上海”升级中解决质押ETH提款问题,但是本次升级的具体内容目前仍不清楚。如果“上海”升级内容过多,可能会影响测试进度,比如‘上海’升级中有10项变化,那么就需要对每个变化进行单独测试,而且还需要测试不同变化之间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意味着一旦‘上海’升级中包含的功能数量增多,测试工作量将会呈指数级增长,最终导致“上海”升级日期延迟。由于“上海”升级将解决质押ETH提款问题,一旦延迟,可能会影响质押者和验证者利益。[2022/9/16 7:00:27]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动态 | 两越南籍男子在日经营地下银行,非法汇款价值20亿日元虚拟货币被捕:日本警察厅逮捕了两名无照经营地下银行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向越南非法汇款20亿元的在日越南籍男子。嫌疑人涉嫌接受两名越南籍委托人钱款约31万日元,并通过非法手段转至其越南亲属名下。

负责此案的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一课称,两人将日元兑换为虚拟货币并转至位于越南的同伙账户下,2016年1月至今,共接受了13000多份委托,汇款约20亿日元。[2018/7/4]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日本加密货币交易所BitTrade于22日发布关于经营权变更的通知:据日本BitTrade交易所官网,BitTrade在22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将根据计划于5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批准决议, 决定变更该公司的股东和经营权。[2018/5/23]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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