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元宇宙、WEB3.0等概念的强势出圈,虚拟货币热度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高峰。而伴随着国家各种强监管政策的出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涉币类犯罪话题成为了法律实务界必须重视的新兴领域,也是区块链从业者进行事前风险合规的出发点。本文将以案例检索的形式,结合虚拟货币的特点,对涉币类刑事罪名进行整理和分析,以期大家共同讨论。
检索网站:威科先行
检索日期:2023年7月1日
关键词:“虚拟货币”、“刑事案由”
文书类型:判决书
此次检索,共找到3714篇文书。从案由分类上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89篇,侵犯财产罪1195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95篇(集中在开设罪、帮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总体而言,涉币类犯罪多为经济犯罪,这也与其经济属性密不可分。
该组罪名是金融犯罪,其行为统称为“非法集资”,是P2P金融暴雷后的常见罪名。对于虚拟货币而言,金融领域同时也是国家防范的重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等政策的出台也为整治币圈金融犯罪活动提供了依据。
投资盘点公司Deal Box成立风投公司以投资Web3技术:金色财经报道,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证券和投资盘点公司 Deal Box 成立 Deal Box Ventures,将向新兴增长领域、房地产、FinTech、FunTech 和社会影响五个方面的 Web3 技术投资 1.25 亿美元。 Deal Box 已经完成了对 Total Network Services、 Rypplzz 和 Forward-Edge AI 的初步战略投资。[2023/1/18 11:19:29]
非法集资在虚拟货币领域的体现主要是“集资挖矿”。如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2)皖0422刑初34号判决书显示,鲍某某利用微信群、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蜗牛星级服务器”矿机,向投资者承诺可以通过挖得CAI币从而快速回本,之后可以长期产生高额收益,最终经法院认定集资额为564.35万元,损失额为424.45万元,两被告人纷纷被判刑。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集资行为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放在虚拟货币领域的认定路径就是:在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以线上(网站、群组)和线下(推介会、路演)各种形式向公众(非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许以定期收益及回报,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中公存款罪或集资罪。
美股持续走高,道指较3月23日收盘点位上涨20.48%:美股盘中持续走高,道指涨逾1200点,较3月23日收盘点位上涨20.48%;纳指、标普500指数分别较3月23日收盘点位上涨约12%、16%。[2020/3/27]
罪名并不陌生,国外直销模式进入国内后,因市场发展不完善,逐渐发展出各种形式。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条例》,“”被列为禁止经营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组织、领导活动罪”正式入刑。根据《组织领导案件司法解释》,受刑法规制行为的实质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因此,币圈的犯罪的认定也逃不出这个范畴。
如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刑初914号判决书显示,黄某利用PlusToken钱包以数字货币理财(让用户将人民币从国际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的虚拟货币存储至该APP中进行理财)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动态 | 汉语盘点2019年度候选字词出炉 区块链入围:12月9日,“汉语盘点2019”年度各组前五位的候选字词正式出炉,五大候选国际词分别为:巴黎圣母院、区块链、贸易摩擦、黑洞照片、脱欧。区块链的推荐理由为:被重新加持的区块链,真正开始了人类对技术创造未来的认识。[2019/12/10]
再如福建省福清市(2020)闽0181刑初62号判决书,支某、李某等人参考其他虚拟货币的模式,共同策划了“恒金币”这一虚拟货币及其运作规则。“恒金币”的动态收益为投资人发展下线产生,直推3人为1级,可获得1层下线消费的7%的返点;直推6人为2级,在获得1层的下线返点的基础上,可再获得2层下线消费3%的返点……有层级又有人头费,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被判刑处罚金。
一个新兴事物最容易涉及的罪名,恐怕就是罪,越是创新领域,越会饱受这样的质疑,而反过来,新事物也成为了滋生犯罪的温床,同时也成为了从业者最容易触及的“雷区”。
通过检索,涉币类犯罪中通过虚假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取财物的形式较为突出。如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刑初54号判决书显示,段某、李某搭建“时间盘”平台,并通过下线发布“当天投资、当天回本、当天提现”等广告吸引被害人加入,引导成为客户,并诱使被害人在平台进行充值投资,再由代理充当技术员“指导”客户购买虚拟货币的涨跌或单双,代理先以简单指令让客户盈利获取其信任,引诱客户加大投资,然后通过后台风险控制权限直接修改数据操控客户盈亏,取客户钱财。
动态 | 信通院盘点2018金融科技十大热词 区块链在多个领域均有应用:据中国信通院官网消息,3月21日,中国信通院盘点2018金融科技十大热词。区块链在保险科技、供应链金融、监管科技、数字金融反欺诈和支付科技等金融科技热点均有应用。比如供应链金融方面,区块链通过加密数据的交易确权、基于存证的交易真实证明、基于共享账本的信用拆解和基于智能合约的执行等,能有效解决上述痛点,助力供应链金融的落地;支付科技方面,区块链技术带来支付变革,港版支付宝AlipayHK用户通过区块链技术向菲律宾钱包Gcash汇款也能像境内转账一样实时到账,7×24小时不间断、省钱省事、安全透明,可谓重新定义了“跨境汇款”。[2019/3/21]
又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3630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屈某、赵某成立讲师团队以“金融投资专家”在直播间进行授课,另有水军烘托气氛、伪造虚假盈利图等方式提高讲师威信,进而向被害人发送投资指令,引诱被害人在“BZ”、“AME”、“ZG”平台进行所谓的“虚拟币投资”。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至上述平台进行虚拟币充值后,由直播间讲师共同反向带单,以此虚构上述被害人虚拟币炒作失败亏损的假象迷惑被害人。而实际上被害人宋某等人所谓“投资亏损”的钱款,被该团伙与各代理商以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最终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罪定罪处罚。
雅虎财经2018年2月7日加密峰会盘点:
1. 摩根大通区块链负责人Farooq:区块链将从根本上改变商业的运作;数字货币必须解决问题。
2.Blockchain CEO:数字货币最厉害之处,就是在与任何国家无关的情况下成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3.DCG(数字货币集团)创始人Barry Silbert:大多数币种没有真正的实用性;希望未来让DCG上市。
4.Fundstrat Global Advisors联合创始人Tom Lee:数字货币市场不仅仅是个“十年的故事”,它将持续存在30年。数字货币市场像新兴市场。如果相信区块链,那就必须相信比特币、以太坊以及所有的公链。
5.Indiegogo股权众筹和加密货币投资负责人:最终将需要与监管机构来一次有意义的、权威的对话。
6.Chain联合创始人兼CEO Adam Ludwin:人们其实希望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以加密方式上发行传统货币以后将是这个领域中的很大一部分。
7.瑞波CEO:瑞波超过50%合作金融机构为日本公司,瑞波币将在3-5年内成功;长期看好比特币,认为比特币不会灭亡,但也不会解决付款问题。
8.Goodwin Procter律所合伙人Grant Fondo:不管某个项目看起来有多好,别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9.数字商会总裁Perianne Boring:数字货币投资者需要做好研究,同时要有批判性思维。[2018/2/8]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涉虚拟币交易平台类的犯罪活动更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尤其是第一个案例,通过后台修改数据的方式将受害者的投资款蚕食鲸吞,隐蔽性较强,一时难以辨别。此外,犯罪中前期虚假宣传一般都会许以高额回报或保本收益,虽然虚假性较为明显,但在虚拟货币领域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加持下,受害人识别难度陡增,极易上当受。
通过检索,发现本罪涉及到许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故予以剔除。然后,笔者发现,涉币类开设罪主要围绕在两方面,其一是以虚拟货币为结算工具(即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活动,仍为其提供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服务);另一则是以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波动进行竞猜(即以特定虚拟货币的买涨买跌的方式进行)。
在前者案例中,作为结算工具的虚拟货币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实质无异,其存在仅仅是为了代替法币在活动中充当资使用,避免直接使用法币容易遭到侦查机关打击。
而在后者案例中,则是以市场行情中虚拟货币的价格涨跌作为活动的约,类似于传统中的比点数或比大小。如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2刑初73号判决书中,嫌疑人发现开设虚拟币交易平台可以挣钱,遂制作“星币全球”平台,并设定50倍的杠杆交易倍数,吸引参人员使用USDT(泰达币)对虚拟币的涨、跌进行投注,通过玩家的投注额抽头渔利0.2%的手续费,涉案资额达220余万元,构成开设罪。
帮信罪作为近年来“异军突起”的罪名,已成为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最高检数据),尤其是“断卡”行动施行以来,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人员皆有可能因此涉嫌犯罪,打击范围较广。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交易便利性等特点,使其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也因此,大量收到赃款、脏币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容易涉及帮信罪而遭到调查、起诉。
例如,在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刑初4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欧易”平台有很多黑钱,“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可以“稳赚不赔”,仍以工作室形式在该平台专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在银行卡因违规或涉嫌违法犯罪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反而通过更换银行卡或平台账号继续交易,应当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江西黎川县人民法院亦作出相似认定。在(2022)赣1022刑初91号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阮某某为赚取买卖虚拟货币(USTD)的差价,应上线要求收购虚拟货币,遂找到被告人陈某等人为其提供支付宝或微信二维码、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账买卖虚拟币,并许诺会给予好处。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阮某某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应对以上罪名进行研究,厘清涉币类犯罪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以更好地服务整个业态;而作为币圈从业者,应对以上罪名有所了解,作到经营合规,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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