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今天 从智能合约的《民法典》适配性讲起_区块链

合同是人类商业世界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合同(例如买卖)、物权合同(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份合同(例如结婚)等。在传统现实世界的市场交易中,国家通过颁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指引民事法律行为,通过司法程序以自身强制力保障和救济。现实世界中的合同得以实现,往往有赖于中心化组织(例如国家)的强制力,那么,在基于区块链技术创生的去中心化Web3世界中,又由谁来保障和救济权利?答案就是智能合约。

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eb3世界中,智能合约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以促进加密世界普遍应用价值的技术工具。但智能合约虽然具有自执行的技术优势,但却难以解决现实商业世界中的一切纠纷,诸多代码解决不了的难题还是需要回归现实世界,依仗传统法律来定分止争。因此,厘清智能合约的“法律”将其于现实世界的法律相联系就是至关重要的。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法律视角来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

历史上的今天 | 网信办发布197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2019年3月30日,网信办发布第一批197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其中,备案数量最多的4个城市分别为北京(63家)、杭州(51家)、深圳(37家)、上海(19家)。此外,BATJ中,京东备案服务数最多,为四项,百度布局三项,腾讯两项,蚂蚁金服一项。

2018年3月30日,目前约有55家上市公司涉足区块链。涉足区块链公司基本还都处于对区块链的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盈利也还不清楚,商业化程度较低。[2020/3/30]

智能合约是什么?从智能合约的概念溯源来看,1995年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提出该概念时对此提出了如下定义:“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更通俗的来讲,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套程序,在触发合约中的条件(达成某种预先设定的要求)后自动产生某种结果,街边随处可见的自动售货机,其实就是现实中存在的“智能合约”。就像Vitalik Buterin(V神)数年前曾在某社交平台里说的,与其叫智能合约,不如叫 “持久脚本(persistent script)”更能体现其作为技术工具的本质。

历史上的今天 | 美国马萨诸塞州下令停止五项ICO:2019年3月27日,香港金管局举行记者会,会上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公布了首批虚拟银行牌照名单,三家获牌机构分别为:1. 中银香港(控股)、京东数科及怡和集团成立的合资公司;2.渣打(香港)、电讯盈科、香港电讯及?程金融成立的合资公司;3. 众安虚拟金融,由众安在线及百仕达集团合资成立。同时,金管局表示将积极处理其余五份申请。

2018年3月27日,马萨诸塞州监管机构正在积极阻止创业公司通过销售令牌和数字货币,来筹集资金的行为。美国国务卿威廉高尔文(William Galvin)办公室宣布,已经下令五家公司停止所谓的ICO,官员称这相当于未登记的证券发行。高尔文办公室的一位发言人周二告诉ThinkAdvisor,该部长“已经组建了一个律师执法团队来监督ICO,他们的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高尔文警告说,ICO经常被那些试图躲避联邦以及州法律有关投资者保护规定的公司利用。[2020/3/27]

那么,智能合约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飒姐团队认为: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按照传统法学理论,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三:(1)适格的主体;(2)真实的意思表示;(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至于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抑或是代码形式来签订,并不构成民事法律性为有效性的障碍。那么,只要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可以被视为法律规定的适格“要约”和“承诺”,智能合约就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历史上的今天 | 斯诺登文件曝出美国国安局一直在追踪比特币用户:2019年3月20日,瑞士政府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已经批准了一项动议,指示联邦委员会调整现有的加密货币监管立法,包括司法和行政当局程序性文书的现有规定,以便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加密货币。该议案旨在确定如何遏制加密货币相关风险,以及运营加密交易平台的实体是否应等同于金融中介机构,从而接受金融市场监管。

2018年3月20日,据CCN报道,斯诺登的文件显示,美国国家安全局一直在跟踪比特币用户,并将之称为比特币间谍项目Oakstar,其初衷是反恐。国家安全局可以访问用户计算机系统,收集密码、用户会话和媒体访问控制地址等信息。[2020/3/20]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某种程度上说,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只要具体明确,就可以被视为“要约”。而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时,只要对方明确知悉智能合约的内容,使用私钥进行签名,即可以被视为“承诺”。飒姐团队认为,此时的私钥签名应当与传统意义上的手写签名、按手印、盖章等具有同等效力。

历史上的今天 | Circle支付4亿美元收购加密货币交易所Poloniex:2019年2月27日,在克里姆林宫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文件,俄罗斯总统普京再次发布了为数字资产行业制定法规的截止日期,他已下令政府在2019年7月之前执行加密货币法规。

2018年2月27日,金融科技创业公司Circle支付4亿美元收购加密货币交易所Poloniex,并将重组后的Poloniex定位为Coinbase在美国市场的直接竞争对手。

2018年2月27日,日本金融服务厅(FSA)正在考虑修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便对日本国内的ICO进行管理,因为在日本的ICO活动日益普及。[2020/2/27]

智能合约实践合规要点

虽然智能合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与传统合同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并不是所有的智能合约都是有效的合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历史上的今天 |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上线运行:2019年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公告,正式上线“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备案主体可通过官网填报备案信息、查看备案审核状态,普通用户通过官网查询备案信息。 2018年1月28日,日本最大的电子消费产品零售商Yamada Denki与该国最大的数字货币交易所Bitflyer合作,试用比特币付款。比特币支付将在该公司在东京的两家商店被接受,该公司计划未来面向全国推出数字货币支付选项。。[2020/1/28]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种:(1)重大误解,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例如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签订的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3)欺诈、胁迫,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当然,由于智能合约具有自强制性,在合同约定条件具备后,即使不依靠其他强制力,智能合约应该也可以不被干扰、不可抵赖地履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智能合约的条款出现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要达成执行条件依然会被执行,但这并不代表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即使智能合约已经被执行,合同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

因此,飒姐团队认为,为了避免智能合约无效或被撤销,在拟定智能合约时,务必需要注意:

(1)缔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智能合约的缔约主体是否是智能合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在法学界颇有争议,部分学者主张智能合约无需要求主体适格。但飒姐团队认为,如果对智能合约的主体不加要求,那么很有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群体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幼或精神失常的人)在使用智能合约的过程中(特别是格式条款型智能合约),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样,如果将查明智能合约使用者是否适格的义务赋予平台,那不仅在实践中难以切实履行,也会导致平台增加过多的合规成本。

因此,参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飒姐团队认为,智能合约缔约主体的查明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智能合约提供方和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做好基本的KYC和信息审查即可。

(2)拟定并签署与智能合约内容一致的合同文本,并约定以合同文本内容为准。现实中,大部分人都不是程序员,并不具备审查智能合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那么此时拟定并签署一份以文字形式清晰描述合同条款、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本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使不懂技术的合同当事人更加清晰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时也能更加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清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使得合同当事人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前所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使得智能合约的某些条款甚至是整个智能合约无效。当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使得合同条款无效。

(4)作为格式条款的智能合约,需满足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智能合约具有相似性,其同样可以被反复使用,任何主体都可以在区块链上使用同一智能,且大部分智能格式合约都无法协商变更。那么此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需要对智能合约的重要条款作明显的提示或说明。飒姐团队建议,作为提供格式条款型智能合约的一方,应当以合同文本的形式对智能合约代码内容进行准确、充分的解释和告知,并对其中的重要条款作出明显的标记,以符合法律的要求,防止合同条款无效。

写在最后

智能合约不仅是Web3世界中的重要应用,更有可能成为我国推进数字人民币及其配套设施的关键技术。诚如央行发言人所说,去中心化并不一定是智能合约的本质属性,智能合约作为一种促进商业活动、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工具,在我国推进数字化建设的道路上大有可为,甚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法院将其作为执行工具,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在普通的民商事活动中应用智能合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由于其具有可观测性、可验证性、隐私性和自强制性,已经越来越突破加密世界的局限,成为赋能实体经济的武器。

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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