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DAO 犯罪是组织「背锅」还是成员「替罪」_HCA币

图片来源:由无界版图 AI工具生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迭代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新的产业形式新的社会关系正在不断形成。而在诸多充满创意的想法和实践中,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无疑是一种极富想象力的组织形式,并且随着美国怀俄明州的 DAO 法案的正式生效,这种组织形式已经在事实和法律两种层面存在。于是,国内也涌现出了一大批 DAO 的忠实追捧者,他们希望能够在中国的土壤下将 DAO 的愿景实现。

但毋庸置疑的是,至少现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范明确承认了 DAO 这种组织形式。这就导致了尽管可能有诸多组织以 DAO 的名义活动,但在中国却未必能够取得国外 DAO 组织的效果,亦即:若该组织在国内以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存在,则以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的规范处理,若该组织仅仅依靠合作协议等合约组成,则依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规制。

多链Web3生态Hacker资助计划Dora Grant DAO首轮资助名单及第二轮项目评审时间公布:11月18日消息,社区驱动的多链Web3生态开源极客资助计划Dora Grant DAO已于11月18日在开发者激励平台DoraHacks.io公布首轮受资助项目名单。根据社区零知识投票结果,首轮共有7个团队获得总计20万美金Grant奖金,他们分别是Faro,Cruzo,CEDE Labs,Faceless,Prestare Finance,Lewk,Klay Oracle。作为长期开放的资助计划,DoraGrantDAO持续支持在以下三个领域的多链Web3开源极客团队:多链Web3核心基础设施和工具,加密原生应用,加密-前沿科技交叉领域。截止今日,已有来自全球的165个团队成功加入DoraGrantDAO。第二轮项目评审将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5日进行。[2022/11/18 13:20:38]

因此,一个问题便在于,如果一个国内的 DAO 组织(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而侵犯了他人的权益,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鉴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有较大的不同,本文主要探讨 DAO 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DAO基础设施项目RainbowDAO协议获得Web3基金会资助:2月12日消息,Rainbowcity基金会宣布,多链DAO基础设施协议RainbowDAO协议已获得Web3基金会的资助,并完成第一个里程碑。

RainbowDAO协议旨在为各种DAO组织提供基础设施和Web3治理工具,使DAO组织的治理和管理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RainbowDAO协议可以部署在Polkadot生态系统中的任何平行链上。目前正在使用Solidity语言开发智能合约,未来将部署在EVM上。

这笔赠款由两个里程碑组成。第一个里程碑已经完成并合并到代码库中。这个里程碑聚焦于RainbowDAO协议的基础合约层,即整个协议的子结构,包括ink!合约的9个系统:治理DAO、ERC20工厂、multisig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收入类别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路由管理和Rainbow核心管理。

第二个里程碑集中在RainbowDAO协议合约的工厂层,包括8个ink!模块。到目前为止,基本编码已经完成,团队正在继续进行更详细的工作。[2022/2/12 9:47:43]

Polygon计划启动去中心化治理(DAO)计划:8月20日消息,以太坊扩展网络Polygon将启动DAO以鼓励DeFi互操作性和采用。该公司已聘请Aave、Chainlink和SushiSwap等DeFi合作伙伴来帮助建立去中心化组织来管理该计划。Polygon将利用其去年4月宣布的1亿美元DeFi基金来资助该组织的创建和维护,并帮助资助用户认为有助于推动DeFi行业向前发展的项目。随着组织的正规化和成型,该项目计划向现有的Polygon用户空投新的DAO治理代币。(decrypt)[2021/8/20 22:25:55]

一、DAO 和单位犯罪

既然是 DAO 本身是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存在的,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果 DAO 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其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构成单位犯罪从形式上而言需要两个必备的要件,其一,实施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二,法律规定该种罪行存在单位犯罪。

动态 | MakerDAO完成首次盈余拍卖 以1万美元减少18.21枚MKR流通:MakerDAO已完成第一次盈余拍卖(Surplus Auctions),在该拍卖中,一名用户以18.21枚MKR拍得了1万枚Dai,而这18.21枚MKR将被永久销毁。据MakerDAO官方文档介绍,当Maker系统运转良好,而且通过稳定费率产生的Dai净盈余达到了特定的数量之后,这部分的Dai盈余将会拍卖给参与者以获取MakerDAO的治理代币MKR,然后将这部分MKR永久销毁,以减少MKR流通。在本次拍卖中,18.21枚MKR的市场价格约1万美元,也就是约等于拍得的1万枚Dai。[2020/2/3]

但事实上,这两个形式要件在 DAO 犯罪的场合下,均可能不满足。

一方面,国内的 DAO 组织可能并没有在形式上成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中的任何一类。所谓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所谓企业(指公司以外的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单位与集体事业单位;所谓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学会、协会等。因此,单位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显然在这样的定义之下,DAO 并非是一种我国法律所承认的组织形式,当然也不能被涵盖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范畴之中。故而除非该 DAO 组织在国内依法以前述组织形式成立,否则 DAO 并不满足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声音 | MakerDAO创始人:代币升级没有时间限制:MakerDAO创始人Rune Christensen在接受Blockcrunch的采访时澄清了大多数Dai持有者对计划升级的担忧,他强调代币升级没有时间限制,而且“永远不会有资金丢失的风险”。Maker已开发了包括一份迁移合约在内的工具来帮助人们过渡到多抵押Dai(MCD)。在谈及升级的细节时,Christensen表示最大的困难为“建立和运行多抵押Dai的治理”。他还指出单抵押Dai的价值将与多抵押Dai的价值紧密联系,称“如果多担保物的价值保持在1美元,那么单一担保物的价值就不可能低于1美元”。(AMBCrypto)[2019/11/19]

另一方面,DAO 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可能没有单位犯罪的形态。这种情况在刑法中是较为常见的,许多罪名都不存在单位犯罪的形态。而 DAO 组织本身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因而其所作出的行为亦多种多样,其完全可能实施一项并没有单位犯罪类型的罪行,从而无法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定罪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换言之,即便 DAO 组织以前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形式存在并且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但是若该 DAO 组织系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那么此时仍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中国法的环境下,在不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形式存在的前提下,DAO 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性并不大。

二、DAO 和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该规定,只有在故意犯罪的场合下才存在讨论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而在过失犯的场合下并不存在共同犯罪。因此,不同于单位犯罪,只要该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非过失,那么都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考虑到 DAO 组织中的决策权是由全体成员通过投票的形式行使,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 DAO 组织的行为就是在全体成员的意志下所作出的共同决定,因而这似乎意味着在 DAO 组织中,团队决策构成的犯罪似乎都是共同犯罪,亦即每个 DAO 的成员都应当承担责任。但飒姐团队认为并非如此,是否构成犯罪仍然应当严格依照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参与者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最终构成犯罪。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需考察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如果该 DAO 组织是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形式存在,而且符合单位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该 DAO 犯罪应当优先考虑构成单位犯罪,从而适用有关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换言之,应当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不需要对全体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需考虑决策时是否同意。所谓共同犯罪,一般要求参与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而在实行具体行为前的决策实际上便可以看作是否形成了意思联络从而构成共同故意这样一个主观构成要件的关键。因此,若 DAO 参与者在该过程中并没有选择同意,那么就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否定其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从而排除出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第三,需考虑是否实际参与决策实施。除去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还要求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因此若 DAO 参与者并未参与该共同行为,并没有参与决策的实施,那么也能够在一定意义上排除出共同犯罪的构成。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客观的行为参与,但是主观的帮助、鼓励、教唆,或者对决策提出意见等形式,也能被认定为参与了实施,从而在客观上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具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需考虑是否实际获得收益分配。是否取得收益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亦即,即便参与者并未明确支持或参与到决策的实施,但是在事后参与者仍然获得了大量收益,那么该参与者仍然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在该种情况下,参与者完全可能是以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间接参与该行为,并且为该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提供资本并因此收益。

第五,需考虑实行者的具体行为。此外,在 DAO 组织下,完全可能存在行为人在隐瞒其实际作为和实际意图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事前其他参与者根据提案投了赞成票且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参与其中,但他们也能因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而排除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这种场合下,参与者在后续过程中是否对参与事项的犯罪性具有明确认识便极为重要,在明知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亦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

三、写在最后

尽管 DAO 组织对于国内而言尚且是一个新鲜事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法对此便毫无适用的余地,以往的单位犯罪乃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在 DAO 的场景下仍然能够发挥应有的效果。

但同时也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于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务必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某一具体的事项单独做出判断,而不应一概而论以偏概全。飒姐团队相信未来的 DAO 组织在中国也会有茁壮生长的土壤。

撰文: 肖飒法律团队

来源:比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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