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 :虚拟币严厉整治又开始了?

币圈各群纷纷转发《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网传PDF版),虚拟币交易所及项目方又惊出一身冷汗,此通知的真假如何?行政机关的态度如何?会不会有一轮严厉的打击?就如上问题,飒姐尽力回答,以完成一个法律人普法的责任。

文章脉络:

1. 海外主体海外发币,境内中国人买受;

2. “打早打小”的处理逻辑;

3. 11月22日真的是重要时间节点吗?

“假洋鬼子”式发币

声音 | 肖飒: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专栏文章《数字货币“中国队”,将如何改变未来?》。肖飒在文章中称:我国数字货币如果采取传统区块链单一架构,可以想象是无法满足“零售级”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们发现DC\\EP采取的是双层运营体系:央行不直接向社会公众发放数字货币,而是由央行把数字货币兑付给各个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法运营结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社会公众供其使用。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商业机会,未来各大商业银行必然将争夺“数字货币二次发行权”,为此他们会采购金融科技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存储性能提升技术,还会豁出去进行卖力“销售”以抢占数字货币零售高地。肖飒在文章最后还表示:相信未来数字法币将会被大力推荐给公众,相信这是大势所趋,谁也不能螳臂当车。但是,我们建议慎重加载智能合约,尤其是当下,钱就是钱,别把钱弄成不实实在在锚定某种确定价值的东西。一旦数字法币成了有价债券,成了不是钱的普通债权凭证,就没有人信它了。届时,我们可以预见黄金的价格又要疯长,因此,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含实质双重国籍的人)利用海外基金会等主体,在海外某虚拟币交易所ICO发币,而由境内中国人买受的行为,中国境内司法机关具有司法管辖权。

声音 | 肖飒: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是违法的: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记者注意到一个既可以帮助客户创建代币又能一键开交易所的软件。记者尝试创建代币,官网介绍该服务“操作简单快捷,只需三步就能发行代币:注册登录、填写代币信息、支付ETH”。创建页面简单粗暴,创建者需要输入代币全称、代币简称、初始发行总量、小数位数等最基础的信息。记者了解到,除了创建代币,该软件还支持上币和一键开交易所等服务。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的交易所外移或关闭。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宣传能够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这是有违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发平台币”业务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提供“成立交易所”业务的行为则是设立交易所行为的帮助行为,与参与投资设立交易所的投资人形成共犯关系,共同触犯非法经营罪。[2019/7/10]

曾几何时,币圈的朋友们炫富的方式是:一周多的时间搞定了太平洋某小岛的国籍。我们诚恳地提醒诸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只要还保留中国国籍,无论你搞定了几国护照,中国司法机关都会认定你还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受到中国《刑法》、《行政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与规制。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新规 预示五个未来趋势: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今日发文对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1、由于区块链媒体极易影响社区用户的心态,如果含有内容与挖矿、产生tokens直接相关,该媒体行为应该受到区块链新规管理;2、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程序猿成为“盯防主角”;3、建议广大区块链行业企业和从业者,积极参与到各地区块链行业协会中;4、备案,倾向于形式审查;5、社区言论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2018/10/22]

如果读者是从P2P、股权众筹等领域转来,对于“穿透式”监管应该并不陌生。试图采取用“海外主体”+“搭建结构”+“系列法律文本”的方式逃避中国执法机关的“鹰眼”,简直天真到可爱的地步。

金色独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篡改区块链数据在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区块链数据或面临14年以下监禁,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此事件进行解读,肖飒表示:篡改区块链数据在美国将属于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定罪处罚。如果修改区块链数据,导致共识机制出现问题,或者影响了链上其他应用程序,造成了财产权损失或者数据灭失,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6/14]

可以直截了当地说,通过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采取VIE架构,使用海外主体身份在境外发币的情形,不能掩盖“非法公开融资”(我国对于ICO及变相ICO的法律定性)之本质,依然属于被中国法律不容的位置,会被“取缔”处理。

“打早打小”的处理逻辑

飒姐咨询过一些警察朋友,当我问到:如果你的辖区有涉众隐患风险,是等风险爆发出来再处理还是没爆发的时候就处理?得到的答案齐刷刷是前者。咱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面对潜在的涉众法律风险,执法机关倾向于“打早打小”消除隐患。

话说,“打早打小”的逻辑实际上是基于“保安处分”,面对风险社会的“危险性”,执法机关犹如守门员,有时候需要跑出“禁区”以化解可能出现的危险。当然,跑出禁区后,就不能用手接球了,否则会被黄牌警告。

还原到币圈事件,处理“早、小”实际上是一种“犯罪未满”的状态,危险行为还没有作出就提前出来防止危险,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宜逾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事宜。

作为相对方,虚拟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明知其非法而提供帮助的人,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莫要顶风作案,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节点的重要性

还记得Libra横空出世之际,北京区块链圈子聚会,研讨会上大家唇舌战讨论这个所谓“世界电子货币”的未来可能性。然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如今参加那一场聚会(饭局)的人之中,已有两人被机关羁押接受刑事调查。

打了鸡血的投机者们,以为自己发现了富矿,拼命挥舞着铁铲,没成想“浮士德的命运”再次重演,你以为是:干劲十足干事业,结果是不断努力给自己“挖坟墓”。

两年前“9.4”央行等七部委叫停ICO的情形历历在目,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对于“发行虚拟货币”(不含数字法币)已被认定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犯罪及非法经营罪等。

这一波“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反而可能招致正规军进山之前的“剿匪”。

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的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无论网传PDF版是真是假,都应该引起币圈的足够重视,年前务必低调。

写在最后

我们尊重理想主义者的理想,我们捍卫现实主义者的现实(汗,飒姐啥时候学会造金句了)。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何去何从”,尚未可知,满怀激情的极客们,试图向强势货币国家争夺“铸币权”,自诩普罗米修斯,我们不予评价。

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严守现行法律的规制,也必须提醒时不时就飘荡到天上的梦想家,刑法就在这里,不因你爱她或恨她为转移;行政法就在这里,不因你逃避或迎合而改变。

既然要赚中国人的钱,就要学会遵守中国人的法。这个道理,很简单也真不简单,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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