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在“优先开展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方面,实施方案提出22项具体任务。主要内容包括:稳步推进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III类银行账户试点;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在前海合作区发起或参股设立合资理财公司等措施。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广东深化改革开放的大机遇、大文章抓紧做实,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全面强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制定以下方案。
一、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优先开展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生服务更优质、更多样、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
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
1.稳步推进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III类银行账户试点,优化试点业务流程,指导有意向的银行做好系统开发改造、风控体系建设等准备工作,适时扩大试点银行范围,持续提升香港居民跨境支付便利化水平。
2.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试点开展信用卡远程视频面签,提供信用卡便利化服务。鼓励商业银行探索更多线上业务创新模式。
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资。
3.指导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与其香港母行做好系统对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4.推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积极参与“珠三角征信链”建设。
5.支持深港两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交流合作,逐步打通征信信息跨境流动渠道。
6.加快推动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并做好业务试点运行监测和评估。
7.鼓励前海合作区和香港两地的银行加强与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的紧密合作,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搭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破解两地信用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便利香港企业跨境投融资。
8.出台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合作区发展的专项政策,优化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服务创新创业功能。
9.鼓励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发港企港人专属信贷产品、信用卡等,优化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孵化贷”“科创贷”等“入园即贷”服务,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
10.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做好相关制度建设、方案制定等工作,指导商业银行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助力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
11.持续推动优化香港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执业的考试机制,研究推动在深圳增加面向港籍人士的考试安排,争取便利具有境外期货职业资格人员申请境内期货从业资格的措施在深圳落地实施。研究探索香港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跨境执业的更高水平便利化试点。
12.鼓励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聘用境外特别是香港金融专业人才,提升港籍从业人员比例。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为境外专业人才办理执业登记提供支持。持续优化前海合作区内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方式,扩大港籍专业人士专业能力辐射范围。
13.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优化银行个人薪酬结售汇手续,推动银行全面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保障个人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需求。
支持香港打造资产管理中心。
14.加强与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在前海合作区发起或参股设立合资理财公司,开展跨境财富管理业务。
15.支持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等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并申请金融产品销售、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牌照,或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依规拓展内地市场。
16.鼓励前海合作区财富管理机构以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为出发点,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区财富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提升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使用比例。
17.支持前海合作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为产业园区、交通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建设提供资金来源。
18.指导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落地公司信用类债券柜台业务,拓宽粤港澳大湾区主体投融资渠道。
拓展香港金融业发展空间。
19.高水平推进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完善“政府引导、业界共治、深港共享”的治理模式。出台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在落户、入驻、团队等方面给予扶持。
20.优先支持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落户前海合作区发展,对有意向在前海合作区布局的港资及外资金融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21.建立服务香港金融机构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绿色通道,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发展提供支持。争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研究探索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降低香港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
22.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深港金融创新案例评选,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联动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
二、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
扩大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23.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24.指导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与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在经香港持牌金融机构授权后,向其内地客户转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为内地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25.支持前海合作区的证券公司申请跨境业务试点,获得结售汇业务试点资格,在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境内外划转等给予指导,开展境外自营、跨境代客、海外并购重组、承销熊猫债及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等跨境业务。
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
26.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增资扩股,依法依规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增强资本实力。
27.加强政策宣介和辅导,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
28.研究推动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香港交易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纳入“深港通”标的范围。
29.争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支持前海合作区内期货公司在特定品种业务上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增信支持、内保外贷等。
30.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更多层次的投资渠道。
加强深港债券交易合作与创新。
31.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深化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优化展示交易、信息披露、线上路演等服务,并逐步探索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功能。
32.持续推进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研究探索将交易所债券产品纳入“深港通”投资标的。
33.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证券产品,简化相应的审批流程,为人民币资金调回境内支付使用提供便利。
完善跨境保险业务。
34.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并按程序开业运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有序推动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渠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
35.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前海合作区商业银行为已购买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续交保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
36.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机动车辆险等跨境保险产品,为深港两地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37.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
38.落实《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加快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在前海合作区联动发展。
39.优化前海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试点,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门槛,有序拓宽投资范围,简化试点申请流程,便利深港跨境投资合作。
40.与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与前海合作区QFLP试点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优先支持在香港LPF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前海合作区QFLP试点。
41.支持前海合作区QFLP管理企业在给定额度内灵活调剂基金规模,实现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
42.优先支持获得QFLP资质的机构主体直接申请QDIE资质。支持符合条件的同一主体开展QFLP和QDIE试点,或同一主体开展QDIE和WFOEPFM业务。
43.支持香港投资者在境内涉税行为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试点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
44.支持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平台,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开展基金份额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探索基金份额跨境转让。
45.支持资产管理机构,以及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机构投资者在前海合作区发起设立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S基金参与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或受让风投创投机构已投项目股权。
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
46.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豆、天然气等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引导更多商业银行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服务,提升人民币计价结算便利化水平。
47.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业务和功能,丰富金属、能源、建材、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品种,推动大豆离岸现货市场政策落地,稳步推进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建设。支持更多企业通过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跨境交易,增强对大宗商品的定价能力。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强化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功能
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
48.扩大银行业开放。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内地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深圳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
49.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等。支持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积极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提高国际化水平。支持前海合作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50.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鼓励保险公司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理财公司。支持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赴香港开展跨境投资。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争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开展再保险监管改革创新试点,推动前海合作区建设再保险中心。
51.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发展。
52.指导有意愿的银行与跨国公司提交可行性方案,支持跨国公司在前海合作区率先设立财资中心,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53.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互联网业务中心、科创中心、数据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
54.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金结算措施。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增量扩面,银行可在落实“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收付款说明或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引导试点银行在履行“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办理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5.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措施,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
56.持续推动“跨境电商直通车”业务,支持前海合作区的金融机构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帮助市场主体降低跨境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收付效率。
57.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
58.推动深圳辖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为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购汇后支付提供便利,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中的使用。
59.依托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开展境内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应用场景试点。支持深圳辖内银行参与试点,通过平台实现运费发票真实性核验及发票可用额度管理,便利境内运费划转,积极扩大场景应用覆盖面。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通过场景功能办理业务。
60.指导商业银行研究制定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居民在个人结售汇年度5万美元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业务。研究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内推出更多个人本外币收支一体化管理创新试点。
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限制。
61.持续优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功能,便利人民币NRA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境外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NRA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
62.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贷款、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研究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试点,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
63.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利用“深港通”“债券通”等渠道,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申请相关业务资格。
64.推动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65.研究支持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研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无需办理外汇登记。
66.指导商业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研究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业务,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
67.便利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将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促进跨境资金双向均衡流动。
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
68.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且具有支付业务合法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推动银行与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69.推动内地与香港两地移动支付场景互联互通,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提高跨境移动支付的服务质效。
70.指导前海合作区内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
71.在前海合作区稳步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总结前期试点经验,适时拓宽试点银行范围,优化试点业务流程,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
72.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及试点银行范围,研究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内工作、生活的港籍人士开立非居民个人自由贸易账户,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开立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统筹推动基于FT账户的跨境金融创新。
拓展离岸账户功能。
73.在账户隔离、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推动深圳辖内银行机构加强与总行沟通,支持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74.鼓励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支持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申请扩大基于离岸银行账户的离岸业务范围。研究放宽离岸银行业务贷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探索离岸银行账户人民币业务,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培育以服务“扩区”后产业体系和中小微企业为导向的金融业态
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75.推动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排放权质押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碳减排挂钩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为绿色项目提供定价机制更为灵活的信贷产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
76.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赴港发行绿色债券和获取银行绿色融资,制定企业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的流程参考。支持深圳辖内金融机构为前海合作区内注册的绿色企业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提供证券承销、评级、咨询等债券发行服务。
77.推动建立深圳市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探索通过平台开展绿色融资主体库及项目库管理,鼓励香港等地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通过QFLP等方式投资前海合作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绿色项目。
78.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作用,推动有影响力的香港和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持续举办绿色金融论坛活动,鼓励深港绿色金融人才的培训和交流。
79.深入实施《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探索与香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推动深圳辖内金融机构绿色投资评估、绿色金融统计全覆盖。
80.充分发挥深圳证券交易所平台作用,引导前海合作区内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鼓励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将ESG评价纳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全流程。
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
81.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商业银行在满足贸易真实性、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前提下,与前海合作区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企业积极探索开立三方监管账户等模式,形成可落地的国际商业保理方案。
82.鼓励深港两地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推动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83.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指导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
84.指导前海合作区内有经营性租赁支付外币租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申请开展相关业务,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
85.鼓励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86.引导前海合作区银行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在资源配置、利率费率、风险容忍度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87.鼓励推动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发展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创新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88.推动在前海合作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港航产业投资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务能级。
支持开展科创金融试点。
89.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开展海外融资和境外并购业务,引进海外技术。联合香港交易所,为前海合作区科创企业上市和境外并购业务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90.研究探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政策性科创母基金,联合香港及内地市场主体集聚形成科创产业全覆盖、企业成长全周期、科技创新全链条的子基金集群。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
91.研究制定深圳市科技支行监管认定标准,推动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差异化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在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核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
92.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股权+债权”业务模式创新,助力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上市。
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93.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领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推动深港金融科技产学研深度合作。
94.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
95.推动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施和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96.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沙盒”协同联动,支持一批具有跨境特色的创新应用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试点,提升深港跨境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97.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联动香港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有序拓展消费、旅游、医疗、教育等跨境应用场景,鼓励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及企业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的建设,打造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示范区。
五、加强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探索与香港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98.不断深化深港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推动深港两地金融管理部门在前海合作区建立紧密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统筹做好深港金融监管重大项目、重大设施布局建设。完善跨部门协调合作,加强前海合作区金融风险信息交流,探索金融风险线索移交和调查协作,建立健全更紧密、常态化的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对前海合作区资金异动的监测,强化反、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
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
99.发挥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法定机构的运作优势,加大面向港澳的人才招聘力度,聘请熟悉国际金融、法律等方面规则的港澳专业人士参与前海地方金融监管。
100.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管理部门人员相互交流,互派公职人员学习培训和定期拜访交流,在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
101.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开展相关试点项目,利用科技手段赋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建设,提升监管部门智慧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102.探索建设智能化的金融监管系统,加快金融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进一步强化金融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和早处置,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优化金融法治环境。
103.支持深圳国际仲裁院高标准建设中国证券仲裁中心,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为前海合作区金融行业提供公正、便捷的调解和仲裁服务。支持金融行业协会与中国证券仲裁中心合作,在仲裁员选聘、业务培训、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等方面提供帮助。
104.督促深圳辖内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机制,强化投资者教育,探索开展跨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执法协作研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
六、保障措施
加强党的领导。
105.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区深化改革开放全过程。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坚强保障。
加强组织实施。
106.各责任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按程序将前海合作区既有相关支持政策覆盖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的全部区域。
107.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如有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争取中央有关部门支持纳入CEPA框架下实施。
108.各有关单位要加大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的赋权力度,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经验,协助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报告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
109.支持前海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争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各责任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加强人才保障。
110.制定和完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机构、科研院校的协同作用,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的专业金融人才队伍。
111.推动设立深港青年金融机构实习计划,鼓励和吸引港籍青年金融人才到深圳工作、实习,帮助香港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112.深入推进“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丰富课程内容、提高测评质量,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
113.加强深港金融智库建设,集聚一批既通晓国际规则、又熟悉中国国情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114.承办深港金融论坛,搭建深港两地金融界沟通对话、联系互动、交流合作的重要机制和平台。
115.设立深港金融创新发展委员会,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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