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关注函要求ST东洋详细说明相关方与五矿金通解除委托表决协议,并将所持ST东洋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晋辰贸易的具体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说明晋辰贸易的历史沿革、最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并核查说明其与ST东洋、ST东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五矿金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它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等要求。
▲深交所关注函截图
关注函称,2022年8月,ST东洋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德玖富”)将其各自所持你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行使。2023年2月,ST东洋与五矿金通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五矿金通有意向以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ST东洋的重整。2023年3月25日,ST东洋披露公告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与五矿金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协议》,于同日将其各自所持ST东洋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辰贸易”),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与晋辰贸易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ST东洋12.02%的股份。晋辰贸易注册资本50万元,由自然人陈君炎控制。
观点:比特币仍是机构投资者的首选资产:在最新一期Unchained播客中,ARK Invest首席执行官兼首席信息官Cathie Wood和ARK主题分析师Yassine Elmandjra重点介绍比特币如何继续成为机构投资者的首选资产,同时还讨论比特币和以太坊网络之间的复杂细节,以及它们在推动投资者信心和认可度方面的作用。Wood指出投资组合配置背后的关键原因,“这些生态系统的价值将由货币主导,而比特币作为储备货币,将是我在这一领域分配大部分资产的选择。尽管我可以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有其他货币在演变。”与BTC相比,ETH选择了不同的发展路线,因此在此类用例中并不总是受到关注。Elmandjra强调该差异,将其归类为“创新最大化主义者和货币最大化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当你从金钱至上的心态来看待它时,你会从比特币开始,然后以它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是关于货币的保证理论,并从货币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他还指出,对于比特币来说,即使它确实具有传输和验证数据交易的可靠机制,投资者的首要任务也应该围绕网络可扩展性和“使用这些大型功能集创建可表达、可升级的基础层协议”。(AMBCrypto[2020/4/23]
此外,2022年12月、2023年2月,ST东洋分别披露公告称与东方海洋集团、五矿金通以及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在ST东洋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债权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同济律所”)、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恒尔”)以对ST东洋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东方海洋集团对ST东洋的等额应付款项。其中如同济律所获清偿的现金低于200万元,差额部分由东方海洋集团或五矿金通指定的第三方不足;五矿金通作为ST东洋重整牵头方和主导方,承诺在重整阶段安排一定数量的ST东洋股份给予烟台恒尔,作为其代为偿付的对价。
加密交易员:减半后6至12个月内比特币将迎来最大增长期:Glassnode研究顾问、加密货币交易员The Crypto Dog认为,比特币牛市即将到来。在第三次减半事件发生后的6-12个月内,将出现一个新的“最大增长”时期。(U.Today)[2020/4/20]
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请ST东洋就下列问题进行核查说明。
1.请ST东洋说明晋辰贸易的历史沿革、最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并核查说明其与ST东洋、ST东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五矿金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它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2.请ST东洋在函询和对问题1回复的基础上,详细说明相关方与五矿金通解除委托表决协议,并将所持ST东洋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晋辰贸易的具体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对ST东洋破产重整事项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对五矿金通牵头和主导ST东洋破产重整以及解决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ST东洋资金事项产生不利影响,如是,请说明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
3.请ST东洋详细说明相关委托表决后,ST东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是,请说明相关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如否,请说明具体的判断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请ST东洋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ST东洋详细说明相关债务重组方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债权金额、具体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等,并进一步说明相关债权人以其部分债权抵消ST东洋对东方海洋集团应收款项的合理合规性,是否符合《破产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的有关规定。请ST东洋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ST东洋3月25日公告截图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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