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GameFi风险指引概论_区块链

刘昌玉、姜瀚钧/文

GameFi区别于传统游戏行业中的“消费获得娱乐”和采用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中的“工作获得奖励”,在近几年取得了行业性的巨大发展。

根据Cryptopolitan数据,今年一季度Web3.0初创企业已获得超1.73亿美元投资。其中最火热的概念之一就是GameFi。而加密研究机构Messari与DoveMetrics团队联合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加密融资报告中披露,游戏NFT融资总量达41亿美元,超其他NFT垂直领域四倍以上。金融属性作为Web3.0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拿来放入到游戏之中,或许成为了众多玩家加入游戏的驱动力,也成为众多游戏开发者从传统互联网游戏领域剑指更大金矿“链游”的原因。毕竟,又有谁不想从潮头赚上一笔呢?

但是,基于DeFi和Game结合产生的GameFi,不仅仅在字面上从CeFi向DeFi在金融模式上进行过度,毕竟GameFi中是由ICO、P2E、NFT、POS、Smartcontract、Distributedledger、Blindbox等等行为、概念组成,这些行为和概念在国内有一部分是被严格禁止的,有一部分很容易触碰红线。值得注意的是,往往这些具有复杂结构的类金融行为,会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工具。

前不久,腾讯幻核停止发行数字藏品,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就是国内对于NFT二级市场的交易一直持谨慎态度,坚决遏制NFT具有金融化、证券化的倾向,严防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基于这种严管严控的环境,腾讯才做出如此决定。

回归到本文话题,根据Chainplay报告显示,在加密货币的投资者中有四分之三的人是为了从GameFi中获利,而其中有68%的GameFi投资者是在去年加入了市场,其中大多数人目的只有一个——“赚钱”。

在任何和具有金融属性的活动都可以进行无缝衔接的“拉地毯局”和“庞氏局”之外,我们只探讨开发者不为做局者,只因GameFi基于其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产生的多种法律风险。

最近几年,很多链游厂商“AxieInfinity”、“Decentraland”、“Aavegotchi”、“DeFiKingdoms”、“NineChronicles”等等,都加入了GameFi概念,这些基本上都是国外游戏厂商,由于国外某些国家政策较为宽松,这些游戏厂商的游戏在一些地区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也有国家敏锐的发现此类游戏所带来的问题,并准备实施一系列措施。例如SEC对于AxieInfinity、DeFiKingdoms等的在游戏中发行的token作出证券分类。而对于相关链游举行所谓“抽奖”活动,通过名义上销毁或者删除相关角色等,而换取获得新的并且可交易或者可质押的NFT等类行为,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注意。以下,笔者就从几个方面讨论一下GameFi模式下可能产生一些法律风险。

一、类证券、期货类违法犯罪风险

对于ICO笔者不必多言,我国一直是严格禁止的,从2017年ICO浪潮开启的大发币之初,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等部门机构就联合发布94号文,坚决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非常明确的坚决禁止发行代币融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代币发行融资好像已经成了过去时,237号通知的发布可以看到,代币已经从融资属性演变成了可以进行炒作的属性,而对于GameFi中发行的代币,产生收益问题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于因为游戏玩家的增加而对代币进行的炒作。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一部分GameFi中是是具有现实金融映射的,以现实金融体系映射进区块链行业,GameFi起到一个去中心化银行的作用,在这种游戏中玩家可以体验股市、基金、期货等所有传统金融中所具有的模式。笔者认为在该GameFi基础上发行代币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存在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两层认定。有些观点是认为代币发行过程中即使开展了一些类似于代币票卷、类证券或者类期货型的操作,也不受目前国内法律的规制,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态度,例如如果在代币发行后,有以该代币作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工具,笔者认为该衍生工具在代币价值波动过程中已经具有了金融衍生品的属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投资者很难从代币的价值波动上阅读未来,加之没有监管机关对其进行管控,投资者产生巨额损失的可能性急剧增大,如果不加以规制,后果非常严重。再加之今年八月一日刚刚实施的《期货与衍生品法》,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但是对于类似行为笔者也认为目前确实很少有类似GameFi模式。

二、GameFi模式下其他类可能涉嫌开设风险

2021年,基于EOS系统的Biggame被认定为软件,并且被称为首个了国内首个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案,笔者了解了其背后的技术模型,其并不能称为名副其实的GameFi,而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宣扬所谓公平的机制,从而扩大影响力,让更多的客可以参与进来,于此同时对于其中的EOS币的涨跌或许附加了一些随机价值。更何况在EOS的但是其并没有自身的经济模型。但不论如何,作为区块链作为噱头的游戏,目前可以见到已经越来越隐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庭副庭长张晓津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关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治开设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中,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只要不被虚假宣传蒙住双眼,不相信娱乐的同时还能赚钱,就不会落入这类陷阱。同时,涉嫌的应用软件,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相关的提现功能。”该段回答可以说直指P2E,我们不能说只要是P2E就是,虽然部分P2E中的经济模型在国内存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争议,但是如果一旦存在内容,不论何种经济模型,都确切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交易所和游戏本身并非一体,即使内容不存在任何作局,也不可能突破的构成。

一般情况下都是以token形式来进行作为筹码来进行参与游戏,像FOMO3D这种简单粗暴的竞拍式,或许已经被淘汰。但是基于类POS挖掘、盲盒抽取、碎片集成等方式是否构成开设,需要结合项目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三、技术支持法律风险

目前,发币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对于一个熟练开发者,通过互联网上提供的发币工具,十分钟就会可以发行随意数量的虚拟货币,发行成本也极为低廉。而在GameFi模式下,gametoken或者NFT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很多游戏开发者或者项目负责人都是将区块链技术作为支撑的相关产品予以外包,但是很多提供区块链技术的人员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的产品被用于违法行为中,在发生问题时也无法和司法机关就技术问题进行深入沟通,往往会有很多技术名词,技术人员认为解释透了,但是侦查人员还是不明就里。笔者在这里建议,作为标准化软件开发流程过程中,文档的留存十分必要,WBS、PDR、甚至包括设计中的业务模型及规则、数据结构、模块接口等等详细的设计文档,这些对于技术人员有利的证据都要进行留存,甚至包括相关的沟通记录。

外包的人员,刑法中对于该类人员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来认定犯罪概括来说以明知与否来确认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如果游戏本身构成犯罪,区块链技术系游戏项目负责人外包,那么负责区块链技术的人员很有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几年该触犯该罪名的人数急剧上升,目前主要围绕在为互联网、电信等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各项互联网服务或者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流转等等,而根据法释15号规定,满足以下七项可能会被认定为明知情况: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具体到GameFi模式下,除了上述文档保留的问题之外,对于代码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体现,尤其是Smartcontract部分,对于游戏中token和NFT的挖掘、盲盒抽取、兑换、购买甚至说存在欺诈内容等等,往往都会放在Smartcontract中进行实现而实际上也可以放到游戏中实现,往往在需求分析中就会有相关功能实现的内容。笔者在这里建议技术人员在将项目上链之前,认真审视自己所开发的和调用的Smartcontract,是否有违法,是否和中心化的游戏内容进行了隔离。

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于GameFi在国内所面对的法律风险所做出的概论,实际上还有、税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等法律风险,也有对基于区块链、元宇宙、NFT、去中心化金融等新兴技术产生的法律风险,笔者将继续在这个领域进行研究分析。

作者简介:

刘昌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重大案件系统处置。执业十余年以来,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民刑交叉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细致缜密,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先后参与承办了大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实现了案件的“有效辩护”。此外,刘昌玉律师在代理控告,维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姜瀚钧,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税务规划、税法咨询、税企争议解决。姜瀚钧律师具有法律、税务、计算机多重专业背景,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税务咨询、税收规划、税企争议解决等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姜瀚钧律师善于运用多种角度打通案件脉络,基于多年的刑事辩护、商务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有着复合型法律思维,能够从多方面寻找案件突破口,注重案件细节与宏观把握,个人与团队间合作。在大量案件的承办中取得了客户、办案人员、合作者等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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