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全律师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交换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均被限制,虚拟货币本身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在虚拟货币借出后要求返还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应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出借的出借人应自行承担不能返还风险,依据吉06民终236号判决。
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Bitkraft Ventures引入两位新高管拟拓展亚洲Web3游戏市场:金色财经报道,管理着8.3亿美元资产的Bitkraft Ventures宣布引入两位新高管以拓展亚洲Web3游戏市场,分别是Riot Games前总裁兼Garena首席执行官Jin Oh、淡马锡前副董事 Jonathan Huang,两人将负责在亚洲寻找高潜力区块链游戏,该风投预计对Web3项目的投资规模将在100万-500万美元之间。[2023/4/21 14:18:52]
基本事实:刘*与万*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20日,万*以给其与刘*的儿子买房为由,向朋友刘**借用*币2枚,并于当日向刘**出具了借条。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互联网虚拟物品的*币,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其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自由买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故对刘*提出的*币交易涉嫌经济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币系“虚拟货币”,如果刘*无法返还*币,可比照2019年6月20日*币的收盘价赔偿刘**的损失。
上市矿企CoreScientific开始公布比特币每日挖矿产量,以提高透明度:金色财经消息,上市比特币矿企CoreScientific已开始在其网站上公布每日产量数据,以提高面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透明度。该公司首席执行官MikeLevitt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这个数字是“我们行业最重要的绩效指标之一”。CoreScientific联合创始人兼联合董事长DarinFeinstein表示,CoreScientific是第一家公布每日挖矿量的上市矿企。CoreScientific的网站左上角显示,该公司昨天挖了368枚比特币(约合150万美元),该数字将在美国东部时间下午12点(UTC时间16:00)更新。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比特币挖矿公司通常会公布月度数据,比如挖出的比特币总量或每日平均值,以及财库中的哈希率和加密货币。CoreScientific没有表示他们计划发布除生产数据之外的任何日常指标。(CoinDesk)[2022/4/18 14:31:52]
BaaS提供商mintBlue完成200万欧元种子轮融资,TwoHopVentures领投:3月10日消息,区块链即服务(BaaS)平台提供商mintBlue宣布完成200万欧元的种子轮融资,由TwoHopVentures领投,荷兰天使投资人和Ayre参投。mintBlue是开发人员使用区块链构建的平台。mintBlue提供专有API,允许大小公司将数据迁移到公共区块链,从而提高数据安全性、互操作性和可追溯性。作为直接在区块链上提供数据存储的领先区块链开发套件,mintBlue旨在成为“去中心化AWS”。[2022/3/10 13:49:44]
比特币
动态 | 企业级区块链平台 SettleMint 获 190 万欧元投资,参与方为 KPN Ventures 和 Medici Ventures:企业级区块链平台 SettleMint 宣布获得 190 万欧元融资,参投方为 KPN Ventures (荷兰皇家电信旗下风险投资机构)和 Medici Ventures (Overstock 旗下的美第奇风险投资)。加上之前的融资,SettleMint 总共获得了 550 万欧元的投资。这笔用以扩张业务的资金将会用来进一步加速 SettleMint 企业及区块链解决方案的国际化扩张和商业化,将会包括欧洲、中东、非洲和亚太地区。SettleMint 认为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现在有很强的发展势头,在未来的几年里可能会看到市场大规模采用该技术,也会成为 IT 基础设施和架构的一部分,这种转变将会为数字世界创造出更高的效率、透明度和安全性。SettleMint 可以为企业级客户提供基础架构和开发工具以简化区块链开发流程,提供了专用的低代码(low-code)解决方案,可以用于开发、部署、监控和调试区块链应用。[2020/1/3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一、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刘***币2枚;二、如果刘*无法向刘**交付*币,可以按照2019年6月20日*币的收盘价格,赔偿刘**2枚*币的损失。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刘*负担。”
虚拟货币的属性
二审法院认为: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作出的《关于防范*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作出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一般等价物的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派币出借的法律风险
上述规范性文件已禁止*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也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对违法*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币作为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两大属性交换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均被限制,即*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案涉主张返还*币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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