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做出了明确规定。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从真实案例出发,了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风险和犯罪活动。
1.吴某杰等人涉嫌集资案
2021年3月,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局根据上级网安部门移交线索,立案侦查了一起借YunSM数字货币进行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
经查明,吴某杰、朱某青等人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共取8万余名集资者2千余万元,还利用发展“联创人”的方式进行自转移资金。
A16Z支持的工资支付平台Deel宣布支持比特币、以太坊和瑞波币:在新冠病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平台Deel获得了4400万美元风险投资,最近该平台宣布推出一款新工具,允许远程工作的职员拿到以加密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据Deel公司透露,通过与Coinbase合作,这款工资支付工具支持比特币、以太坊和瑞波币三种加密货币,而且可以“实时提现”,但前提是员工必须要有一个Coinbase账户。Deel公司成立于2018年,今年五月获得硅谷知名投资公司Andreesen Horowitz(A16Z)领投1400万美元A轮融资,五个月后又完成了一笔3000万美元B轮融资,投资方是Spark Capital。(The Block)[2020/11/12 14:07:17]
2021年9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集资罪、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动态 | 瑞波币期货XRPZ18品种多头合约5分钟内平仓超350万手:据BitMEX交易所消息,截至北京时间21点36分,瑞波币期货XRPZ18品种多头合约5分钟内平仓超350万手;XRP短线走弱,现报0.5571美元,24小时跌幅扩大到8.13%。[2018/10/1]
问
此案为什么涉嫌集资罪?
答: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杰等人借虚拟货币投资为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谎称YunSM数字链项目是以某里、中科院倪某团队为开发背景,致力于解决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的大项目,诱投资人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泰达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入犯罪嫌疑人虚拟货币钱包地址里。
世界第三大数字货币瑞波币宣布投资初创企业:瑞波币(XRP)市值排在比特币和以太坊之后,成为第三大数字货币。自2018年初,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值大幅下跌,Ripple公司却价格暴涨,目前达到300亿美元,同时以其喜人的投资潜力开始吸引更大范围的投资者。尽管很多业内人士及投资者投资Ripple公司、购买其数字代币,Ripple公司有其他的投资计划,即投资初创企业,目的是增加XRP的用例。[2018/3/17]
犯罪嫌疑人为彰显团队实力和投资的真实性,还制作了宣传视频,将YunSM数字链字样P图添加到飞机、高铁、代表性建筑物上,并上传到APP内诱用户注册投资。
瑞波币市值超越以太币,成第二大加密货币:根据CoinMarketCap的数据,截至目前比特币仍是第一大数字货币,市值约为2470亿美元,在加密货币总市值的占比约为41%,瑞波币的占比约为12.5%,而以太币的占比约为12.1%。 瑞波币2017年价格累计上涨逾34,700%。[2018/1/1]
可真相是犯罪嫌疑人将取的一部分虚拟货币通过线下“币商”兑现后用于团伙运营或直接分赃,投入实际交易的部分虚拟货币因设置了“锁仓”规则,想赎回基本无望,投资可谓有去无回。因此,此案涉嫌集资罪。
问
此案为什么涉嫌罪?
吴某杰将集资所得的一部分虚拟货币,通过线下“币商”在澳门、珠海等地兑换成人民币750万、港币50万占为己有,其行为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
17名“联创人”因明知他人实施金融犯罪,用本人实名银行卡支付结算转移资金,并收取过卡金额3%-5%的好处费,其行为涉嫌罪。
问
此案为什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涉案犯罪嫌疑人暴某等明知吴某杰犯罪团伙从事非法活动,仍然为其开发提供YunSM数字钱包APP,并在后期继续提供技术运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瑞波银联”组织、领导活动案
2021年3月,甘肃省白银市局平川分局接到上级网安部门移交线索,查明张某、王某等人自设“瑞波币”APP投资平台,采取拉会员赠币、分级分红等方式,吸引多地4万余名人员参与,层级达10级以上,投资“瑞波币”800余万个,涉案价值3000余万。目前,该案仍在深入侦查中。
问
为什么涉嫌组织、领导活动?
张某、王某等人通过网络推销“瑞波币”,要求投资人购买“瑞波币”,并且按照拉会员数和购买瑞波币的数量将投资人分为高级合伙人、中级合伙人、初级合伙人,按照介绍会员购买“瑞波币”的数量以会员投资金额的10%、8%、6%进行奖励,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因此涉嫌组织、领导活动。
敲黑板
虚拟货币交易的四点本质属性:
1、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通知》指出像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这些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今天的知识有点儿难
但能让你避踩很多坑
网警再次提醒
不要轻信网络虚假宣传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警惕利用虚拟货币进行
、等违法行为
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损失
来源甘肃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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