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商家注意!这些涉及疾病治疗的广告都被查处了……_EFIL

近年来,医药电商一直是医药行业重点关注的领域,但医药电商虚假广告、网购药品致昏迷、处方药无需处方等新闻层出不穷,每每提及此都头痛不已,在网上买药越发普遍的互联网时代,在讲效率和便捷的同时,医药电商需要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规范、健康的交易环境。

在所有的消费投诉中,医疗消费投诉无疑是极其特殊的一个领域,因为医疗消费不仅关系到自身财产的安全,更关系到人身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安全。新广告法的出台,对商家所发布广告中的宣传用语要求越来越严格,广告发布者如不细加斟酌,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踏入广告法下的“雷区”。综合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公布的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整理了一些医药、保健品商家在进行产品宣传时涉嫌违法的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医药企业在加速发展的同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自我约束,避免成为投诉举报的对象。

以下案例涉及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案例一

重庆凡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案

处罚时间:2021.02.19

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艾枕家居生活馆”销售的“颈椎枕头修复颈椎专用成人护颈椎荞麦糖果决明子颈枕充气加热枕头”商品页面上有“每天30分钟轻松告别颈椎烦恼”、“强效牵引,快速恢复颈椎曲度”、“智能热敷快速缓解不适”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在普通家用枕头广告中使用“牵引”等医疗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案例一

关于上海澄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处罚时间:2021.02.04

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plabeau谱莱博旗舰店”中上架销售“plabeau谱莱博等离子G4+美容仪”在其宣传页面中,宣传该款美容仪能够“抑制有害菌群、促进伤口愈合和皮肤组织再生”等内容。

当事人的该款美容仪为小家电产品,上述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

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下架了涉事商品,删除了宣传页面内容,当事人做上述宣传的广告费用计人民币800元整。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案例三

关于上海麦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美国益生菌胶囊违反广告法案

处罚时间:2021.01.19

上海麦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的贸易企业,当事人于2019年6月在天猫网店销售的“美国益生菌胶囊大人成人调理肠胃肠道酵素粉消化酶片养胃粉胃胀气”的商品宣传内容中,使用“可预防与治疗便秘腹泻症”等内容的描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国益生菌胶囊为普通食品,上述表述涉及医疗用语。

上述商品网页宣传由当事人网上找的个人自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260元。

当事人销售的标题为“银杏叶提取物片白果胶囊预防老年痴呆增强记忆力补脑补大脑保健品”的商品,使用“预防老年痴呆”等描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白果胶囊为普通食品,上述表述涉及医疗用语。

上述商品网页宣传由当事人网上找的个人自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280元。

当事人销售的标题为“进口苦瓜胶囊素片中老年糖尿高血糖血压人群血脂食品保健养生三高”的商品,使用“糖尿、高血糖、血压、血脂”等描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苦瓜胶囊为普通食品,上述表述涉及医疗用语。

上述商品网页宣传由当事人网上找的个人自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280元。

当事人销售的标题为“圣约翰草百忧解胶囊磷脂酰丝氨酸抗抑郁焦虑强迫症分散片镇定剂”的商品,使用“抗抑郁焦虑、强迫症、镇定剂”等描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圣约翰草百忧解胶囊为普通食品,上述表述涉及医疗用语。

上述商品网页宣传由当事人网上找的个人自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280元。

当事人销售的标题为“锌硒宝锌片男性备孕提高精子活力质量补精生精片不液化死弱精少精”的商品,使用“提高精子活力质量”等描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锌硒宝锌片为普通食品,并无材料予以证明其表述,属虚假宣传。

上述商品网页宣传由当事人网上找的个人自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30元。

当事人销售的标题为“半胱氨酸片维生素b6非雄那氨产后防脱发掉发养血生发发胶囊生物素”的商品,使用“防脱发掉发”等描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半胱氨酸片为普通食品,并无材料予以证明其表述,属虚假宣传。

上述商品网页宣传由当事人网上找的个人自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240元。

当事人销售的标题为“牡蛎肽杞草生蚝精华压片”的商品,使用“持久增大正品男性用”等描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秘鲁玛咖片为普通食品,并无材料予以证明其表述,属虚假宣传。

上述商品网页宣传由当事人网上找的个人自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200元。

当事人销售的标题为“美国进口茶叶茶氨酸片退黑褪黑色素非安瓶帮助睡眠改善保健男女睡眠”的商品,使用“退黑褪黑色素”等描述。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茶氨酸片为普通食品,并无材料予以证明其表述,属虚假宣传。

上述商品网页宣传由当事人网上找的个人自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200元。

当事人销售的美国益生菌胶囊、白果胶囊、苦瓜胶囊、圣约翰草百忧解胶囊商品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锌硒宝锌片、半胱氨酸片、牡蛎杞草、秘鲁玛咖片、茶氨酸片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项所指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二倍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针对当事人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四倍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行政处罚如下:即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案例四

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处罚时间:2021.01.14

2019年7月24日,当事人为推广“黄汉章健康茶”相关产品注册了微信公众号“黄汉章健康茶(hhzjkc)”,用以宣传“黄汉章健康茶”相关产品。

当事人在发布的相关推送文章内对“黄汉章一号”宣传有“为养肝茶:疏肝理气、预防肝部疾病、舒肝排、保护肝细胞有序再生、预防肝纤维化,兼祛除脸部色斑。”

对“黄汉章二号”宣传有“清肺茶:清洁肺脏、预防肺部疾病、润肺化痰、健脾理气、祛湿、润肤生津。适用于咽炎、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对“黄汉章三号”宣传有“温经散寒、痛经止痛、调经活血、行气化瘀、软硬散结。”

对“黄汉章六号”宣传有“槐花、菊花、栀子、桑叶、甘草等原料制成,槐花:清热、凉血、止血、降压;菊花:散风清热、平肝明目;栀子:护肝立胆、泻火除烦、清热利湿;桑叶:疏散风热、平抑肝阳;甘草:益气补中、调和诸药。”

对“黄汉章七号”宣传有“产品配料:苦瓜、黄精、茯苓、葛根、山药、槐花、玉竹、甘草,苦瓜:清热解,降血糖;黄精:补气养阴、健脾、润肺、益肾;茯苓:利水渗湿、益脾和胃;葛根:生津止渴、解肌退热;山药:滋肾益精,益肺止渴,降低血糖;槐花:凉血止血、清肝泻火;玉竹:养阴润燥、除烦止渴;甘草:益气补中、调和中药。”

另查:当事人在对“黄汉章一号”的宣传过程中,涉及“预防肝部疾病、预防肝纤维化”等用语,上述宣传内容属于涉及疾病治疗的内容,使用了具体的疾病名称。

当事人在对“黄汉章二号”的宣传过程中,涉及“预防肺部疾病、适用于咽炎、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等用语,上述宣传内容属于涉及疾病治疗的内容,使用了具体的疾病名称。

当事人在对“黄汉章三号”的宣传过程中,涉及“痛经止痛、调经活血”等用语,上述宣传内容属于涉及疾病治疗的内容且“活血”属于医疗术语。

当事人在对“黄汉章六号”的宣传过程中,对产品的配料宣传有“槐花:清热、凉血、止血、降压;菊花:散风清热、平肝明目、栀子:护肝立胆、泻火除烦、清热利湿,桑叶:疏散风热、平抑肝阳;甘草:益气补中、调和诸药。”上述宣传内容属于通过产品配料暗示产品具有与疾病治疗相关的功效。

当事人在对“黄汉章七号”的宣传过程中,对产品的配料宣传有“产品配料:苦瓜、黄精、茯苓、葛根、山药、槐花、玉竹、甘草,苦瓜:清热解,降血糖;黄精:补气养阴、健脾、润肺、益肾;茯苓:利水渗湿、益脾和胃;葛根:生津止渴、解肌退热;山药:滋肾益精,益肺止渴,降低血糖;槐花:凉血止血、清肝泻火;玉竹:养阴润燥、除烦止渴;甘草:益气补中、调和中药。”上述宣传内容属于通过产品配料暗示产品具有与疾病治疗相关的功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再查:当事人2019年7月24日注册涉案微信公众号。

2019年11月26日对外发布“黄汉章一号”的推送文章。

2019年11月29日对外发布“黄汉章二号”的推送文章。

2019年1月29日对外发布“黄汉章三号”的推送文章。

2019年11月29日对外发布“黄汉章六号”的推送文章。

2019年11月29日对外发布“黄汉章七号”的推送文章。

至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已经将上述全部推送文章进行了删除。

自发布至删除,“黄汉章一号”点击次数401次,点击人数358人;“黄汉章二号”点击次数296次,点击人数270人;“黄汉章三号”点击次数283次,点击人数259人;“黄汉章六号”点击次数283次,点击人数253人;“黄汉章七号”点击次数290次,点击人数266人。

在线购买点击次数236次,点击人数132人。

再查:涉案微信公众号仅仅具备宣传功能,无法在公众号上进行直接购买商品。但通过点击在线购买,将直接转接到平安健康商城内,可在平安健康商城内进行购买。

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5日,平安商城内“黄汉章一号”总销量为322箱;“黄汉章二号”总销量为117箱;“黄汉章三号”总销量为37箱;“黄汉章六号”总销量为48箱;“黄汉章七号”总销量为104箱。

因通过公众号转接至平安商城内购买涉案商品同直接在平安商城内进行购买的性质相同,无法进行区分,故涉案微信公众号转至平安健康商城内的实际销量无法计算。

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和相关推送的制作均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行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广告涉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案例五

上海小丫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处罚时间:2020.03.25

2019年9月28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每天十点夜听”上发布“参茯清”相关宣传文章。该文章中涉及的“症状”、“疾病”、“湿病防治学”、“祛湿药”、“国家一级药物生产线,将二十二味药材精确配比”、“药液”等内容。但当事人宣传的“参茯清”产品为普通食品非药品,没有取得“药准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广告费用7500元;罚款7500元。

温馨提示: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食品、保健用品、消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其他任何广告如果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都是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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