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卡洛塔·佩雷斯在其著名的《技术革命和金融资本》一书中曾归纳出一个框架,“重大技术变革”一般需要经历5个阶段:创始、狂热、转折、协同和成熟阶段。其中,技术革命的“转折点”随着狂热阶段的泡沫破灭而出现,其特点通常是监管机构和社会其他部门的更多参与,同时伴随着经济的衰退。
加密货币显然正处于这样的“转折点”——它伴随着第二大加密货币交易所的FTX的倒闭,欧盟出台《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宣布计划退出荷兰、塞浦路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市场,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和Coinbase,要将加密代币作为证券监管。
针对领先交易所的诉讼显然给美国加密货币行业带来了“生存风险”。通过瞄准行业核心交易所,SEC可能会影响所有加密货币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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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应该由谁监管:SEC与CFTC管辖权之争
2023年6月5日和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对全球最大的加密资产交易所Binance.com、以及美国最大的加密资产交易所Coinbase提起了诉讼。尽管对上述两个公司的诉讼内容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讲,Coinbase和Binance都被指控未能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交易所。
Binance和Coinbase是加密世界的“扛把子”。每天都有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数字资产在这些平台上易手,它们的客户遍布全球。然而,加密货币从一开始就存在于监管灰色地带,而且一直存在关于“什么是和什么不是加密货币”的争论。毕竟,目前的大部分金融规则都是在加密货币出现之前制定的。
美国金融监管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以不同的机构和方式监管证券和商品。在此次诉讼之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就加密货币争夺监管权,SEC认为大部分加密货币应被归为“证券”,而CFTC认为比特币以外的许多加密货币都被视为“商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
SEC有权监管“证券”,其定义包括“投资合同”等。值得注意的是,“货币”不是证券,但如果某种形式的数字资产被确定为票据、投资合同或其他类型的证券,它将受到SEC的监督和适用的证券法的约束。
2018年,SEC时任主席JayClayton曾特别强调,对于数字资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注交易的性质,而不是所出售的物品是否存在投资合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监管加密货币能力的看法近年来没有改变。SEC主席Gensler继续敦促立法者授予SEC更多监督加密货币的范围,以加强投资者保护。
从2020年开始,SEC就对RippleLabsInc.、BlockFiLendingLLC、CelsiusNetworkLLC、GeminiTrust和VoyagerDigital展开了数字资产的调查和执法行动。
图片:Coinbase在时代广场纳斯达克超大屏幕上的标志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辖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作用是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期权市场,与SEC相比,它所监管的范围更小,监管商品市场欺诈和操纵的权力则更为有限。CFTC于2015年就其对数字资产的管辖权发表了第一份官方声明。此后一直在巩固并扩大其立场,指出比特币、以太币和其他虚拟货币包含在商品的定义中,并且作为商品受《商品交易法和》CFTC条例的适用条款约束。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纽约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裁定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和Tether代币以及其他数字资产都包含在广义的“商品”定义中。
CFTC已启动多项与加密相关的执法行动,尤其关注向美国人提供加密衍生品且未在CFTC注册的交易所。例如,2020年10月,CFTC指控HDRGlobalTradingLimited、100xHoldingLimited、ABSGlobalTradingLimited、ShineEffortInc.Limited和HDRGlobalServicesLimited的所有者非法运营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平台并因向美国人提供加密货币衍生品而违反反规定。
尽管CFTC已宣称虚拟货币是商品,但CFTC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管辖权仅限于监管州际贸易中的欺诈和操纵活动。CFTC通常不监督不涉及保证金、杠杆或融资的虚拟货币交易,并且不能要求现货加密货币交易所在CFTC注册。因此,CFTC对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似乎具有“执法管辖权”,但没有“注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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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被定义为“证券”的难点
正如美国SEC前主席JayClayton近期的表态,“证券”的定义是“故意广泛而灵活的”。SEC通常使用“Howey测试”作为基本基准来确定给定的金融资产是否符合投资合同的条件,从而确定是否为证券。除此以外,SEC几乎没有给出任何公开指导。
该委员会最近对Binance和Coinbase提起的诉讼称,通过“Howey测试”,在上述两个平台上交易的大量加密货币都是证券,包括Solana、Cardano、Polygon、BNB和BinanceUSD等。
去中心化的加密资产无法定义为“证券”
然而,加密货币的不寻常性质使得应用测试变得困难。运行加密货币的区块链在设计上是“去中心化”的,因此它们的命运理论上取决于所有持有者的共同努力。虽然一种加密货币在发行时通常会有一个开发团队支持,但他们的作用和影响力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
一旦代币发挥作用的网络“充分去中心化”,它就可以变成“非证券”。
“去中心化”的性质本身就会给证券管理带来一些难题和冲突。例如,证券发行人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但当涉及到由软件协议管理的去中心化代币时,尚不清楚应该由谁来进行这些披露。此外,要求经纪人实际拥有证券文书的规则对于存储在区块链上的资产没有意义。
加密货币公司没有注册途径
2022年,Coinbase向SEC提交了一份正式请愿书,要求其制定新规则。在回应SEC3月份关于即将采取执法行动的警告通知时,该公司表示已与SEC多次会面,讨论如何调整法规以允许加密交易所在取消之前进行注册。
Coinbase的首席法律官PaulGrewal表示,该公司没有上市证券,但希望在未来这样做。Coinbase欢迎加密证券活动的注册程序,但目前的许多规定与技术的性质根本不相容。
向SEC寻求注册途径是一个极其昂贵且耗时的过程,且Coinbase没有成功,所以其他公司也基本停止了尝试。
这导致SEC针对Coinbase的诉讼额外复杂。2023年4月,Coinbase开始了诉讼程序,请求一份强制执行令状,迫使SEC回应Coinbase在2022年7月请求其提出有关数字资产证券的发售、销售、注册和交易的新规则的要求。2023年6月6日,第三巡回法院的法官提到了SEC尚未回应Coinbase就规则制定的请求,并命令SEC向法院确认它现在是否已经决定否决规则制定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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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实质: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商业模式是否非法?
SEC在其起诉书中指出,Binance和Coinbase同时充当交易所、经纪人和清算机构,这些功能在传统金融领域通常是分开的,以避免利益冲突。
加密行业已经就“为什么集纳这些功能是有益的”提出了论点,例如交易的即时结算。SEC已经允许被称为另类交易系统的组织混合使用这些角色。
但SEC为起诉Binance提供了一个案例,说明加密货币的商业模式存在巨大的漏洞:SEC指控Binance交易所允许其执行官赵长鹏拥有的一家名为SigmaChain的交易公司与自己进行交易,通过虚假交易夸大平台上的交易量并投资者。
SEC主席GaryGensler最近在纽约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表示,加密货币中介机构可能需要将这些业务线分开,以遵守证券法。但是,这些加密货币公司能够长期赚钱的唯一方法就是执行所有这些功能,一旦这种方式被认定为“非法”,他们就将面临一场“生存危机”。
针对Coinbase的案例似乎更为根本。SEC称,经营加密货币交易所本身是非法的。具体来说,一些数量不详的加密代币实际上是受监管的证券,即使这些项目本身并不违法,帮助人们交易它们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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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加密规则“可预测”的英国
就在美国SEC起诉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和Binance之际,美国风险投资巨头AndreessenHorowitz在伦敦开设了第一家国际办事处,该办公室将专注于支持加密、区块链技术和相关web3初创公司的发展。A16Z已承诺向全球加密初创公司投资76亿美元。
A16Z认为,英国对加密货币的“深思熟虑”与美国的法律不确定性形成鲜明对比。根据其评估,英国走在了前沿,制定了最终将成为全球标准的加密货币政策。
在失去如此多的欧盟金融业务后,英国政府渴望将伦敦重建为金融科技中心。根据风险投资公司Atomico的预测数据,与2022年上半年相比,英国2023年上半年的科技投资下降了57%,是欧洲大市场中降幅最大的。与美国对加密货币的兴致寥寥相比,英国首相苏纳克本人就是一个加密货币的爱好者,表示很高兴A16Z公司选择了英国,并且大声疾呼要为web3创造一个更友好的环境。
英国由此被视为一个相对舒适的中间地带,并开始从美国监管的不确定性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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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真正的发展
经济学家卡洛塔?佩雷斯认为,重大技术变革的“转折点”是社会重新思考内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空间。就像是一个钟摆的摆动,大多数转折点,都会从极端个人主义转向更加关注集体福祉。
SEC对两家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诉讼,是对加密货币行业提出的严肃质问。其他国家的友好政策或许会将这一转折时期延长数年,但监管环境的重组,终将打破技术革命狂热阶段的泡沫。在加密货币领域,无论投资人还是公司运营者,都应该趁此机会深入考虑,如何从优先考虑短期收益的“金融资本”向更注重发展的“生产资本”进行转变。
A16Z宣布计划于2024年春季在伦敦推出新的“加密创业学校”计划。我们期待这些创新型公司,可以不再仅仅庆祝价格的提高和管理资产的增长,而是更多地关注技术飞跃,释放更多的效率,创造一个新的“黄金时代”。
作者:张颖《互联网法律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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