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赛道发展至今,NFT的流动性,似乎成了行业内不约而同想要发力的方向。除了多次聚焦NFT二级转让市场外,飒姐团队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讨论过关于NFT出质与抵押借贷的问题。今天,飒姐团队想要跟大家探讨“流动性”的另一个话题——NFT租赁。
NFT租赁的实际操作与背后逻辑
众所周知,在NFT市场发展蓬勃且多元的海外市场,NFT的落地场景包括头像图片、游戏资产、元宇宙虚拟土地、域名等,持有这些NFT资产的用户可以将其用于展示,或者在游戏中使用。可是,很多持有者和平台并不满足于这样的使用场景,他们将NFT开发出另一种变现方式——“出租”,于是,就有了相应的NFT租赁市场。
在NFT租赁市场中,一般是由出租方来定义NFT资产的租赁价格、抵押品和最长租赁期限。承租人选择租赁期限并支付抵押品和租金。目前,NFT租赁主要应用于链上游戏场景,可出租的NFT资产多为游戏装备、道具或游戏人物。NFT租赁平台应用代表——reNFT
reNFT支持NFT持有人出租NFT资产获得收入,并计划将链下具有出租属性的资产铸造为NFT上链,解决出租方和承租人的信任和安全问题。在reNFT平台,NFT艺术品、虚拟土地NFT、游戏的NFT资产、NFT域名等均可出租给有需求的用户,持有者们可以通过固定价格、期限和抵押品数量选择出租他们的NFT。
reNFT事实上通过租赁形成了一个让NFT匹配用户需求的市场,比如有人拥有多个域名NFT,但他没有那么多的使用需求,便可以通过租赁市场释放闲置的域名NFT给有需求的人。租赁市场的爆发可能还需要等待整个NFT市场的成熟,包括用户、游戏公会和项目方持有NFT的闲置程度,也包括NFT租用与借贷的区分等事关市场风险的规则明晰。
V神:以太坊不需要为Layer 1使用单一的ZK-EVM实现进行标准化:金色财经报道,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发文解释了“不同类型的ZK-EVM和类似ZK-EVM的项目,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衡”。V神例举了描述了多个EVM等价的不同“类型”的分类,以及尝试实现每种类型的好处和成本。
V神总结称,就我个人而言,我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ZK-EVM的改进和以太坊本身的改进相结合,使其对ZK-SNARK更加友好,一切都将成为Type1。在这样的未来,我们将有多个ZK-EVM实现,它们既可以用于ZK汇总,也可以用于验证以太坊链本身。
从理论上讲,以太坊不需要为Layer1使用单一的ZK-EVM实现进行标准化;不同的客户可以使用不同的证明,因此我们继续从代码冗余中受益。但是,要实现这样的未来,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与此同时,我们将在扩展以太坊和基于以太坊的ZK-rollup的不同路径中看到许多创新。[2022/8/4 12:02:16]
NFT租赁对应国内法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知出租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用或者收益。根据前文所述,NFT的租赁目前主要常见于游戏装备、道具与人物等。这样的租赁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确是为了满足使用或者收益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NFT对应的链游发展还不完善,NFT各种应用场景仍然处于开拓和发展之中,国内NFT如果想要发展到海外链游这样的应用程度,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虽然NFT的法律性质目前仍未有定论,但是其可以受到虚拟财产的保护几乎是一种共识。在NFT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上,我们也不禁联想到网络游戏账号网络装备租赁这一问题。由于目前网络游戏账号权属、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规范可以说是均处于法律空白地带,而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正当性认定与网络游戏账号权属认定以及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监管密不可分,这导致了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的存在是否正当的问题存在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是明知网络游戏行业禁止游戏玩家交易游戏账号的行业通用处理规则和商业模式,仍组织、诱导、帮助他人出租、转让、出借网络游戏账号,恶意破坏和干扰了网络游戏账号的正常商业模式和经营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游戏秩序,危害游戏安全性和游戏体验,并非正当商业模式,甚至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嫌。
NFT租赁平台的合规风险
滋生等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Glassnode等多家知名区块链数据分析公司的报告,我们可以大致得出一个数据:截至21年底发送至高风险地址的虚拟货币价值约为250亿美元,其中被盗虚拟货币占90%以上,其次是暗网、和勒索软件。NFT市场正在接收到越来越多的非法资金。根据Chainalysis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非法地址发送到NFT市场的非法获取的虚拟货币数额大幅跃升,超过100万美元。这一数字在第四季度再次增长,增长到近140万美元,这些非法资金大部分来自盗窃和犯罪。随着NFT等数字藏品市场的进一步繁荣,NFT租赁、抵押借贷等新玩法的不断推出,未来几年将会有大量的非法资金的快速而隐秘地涌入市场,滋生以为主的各类犯罪,这也是平台需要加大力度防范的方向。
著作权方面的纠纷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从法律规定看出,我国似乎只赋予“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著作权人以出租权。尽管一些学者认为《著作权法》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应该扩大享有出租权的作品范围,但是目前法律规定仍然采用上述范围。那么对标NFT,是否可以归入“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列中呢?笔者认为有一部分以视听作品形式表现的NFT是可以纳入到此范围中的。但是目前市面上的NFT主要以电子图像的形式展示,如果权利人或者NFT平台想要获得此类NFT出租权的授权,又该如何确定权利来源以及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呢?笔者认为这仍然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写在最后
与海外发展脉络不同的是,我国对于NFT一直采用谨慎的态度,以防其扰乱原有的金融秩序,给经济、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自2021年开始,NFT的发展路径是其不断去除“金融化”属性的过程。我国数字藏品的定位是文化数字化的媒介、工具和成果,是数字艺术品、数字文化产品,其价值和意义在于保护、发展和促进文化创新,目的在于促进文化繁荣,绝非是让人用来炒作赚钱的。因此,在面对“流动性”问题时,仍然要把握数字藏品的核心定位,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规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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