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杭州法院认可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我国数字货币发展进入新纪元?_LIBRA

数字货币在我国一直处于一个非常矛盾的地位。一方面,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非常严厉,这在世界上都是出了名的。但另一方面,我国又是加密货币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者,在比特币挖矿及交易活动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2018年末的一份数据显示,大约60%的比特币现金全球哈希率来自中国。

即便如此,我国严厉的监管制度还是让数字货币行业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尤其是2017年加密货币禁令的颁发使得数字货币在我国一度沉寂。

但在最近,受Facebook推出加密货币Libra项目的影响,我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似乎发生了变化。本月早些时候,央行行长王欣在接受《南华早报》采访时表示,作为对Libra的回应,央行正在开发自己的数字货币。

动态 | 杭州市司法局成立智慧司法联合实验室暨区块链公证研究院:据同花顺财经消息,近日,全国首个智慧司法联合实验室暨区块链公证研究院落户杭州市西郊监狱,以构建“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同时,杭州市司法局分别与海康威视集团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深入开展以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物联网、大数据为核心技术的应用研究,共同推动杭州市司法体系信息化建设。[2020/1/7]

"如果Libra被广泛应用于支付,尤其是跨境支付,那它是否会像货币一样发挥作用,从而对我国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货币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王欣随后强调,央行之所以决定创建自己的数字货币,主要是因为Libra一旦发行,那美元所扮演的角色就很难明确:

动态 | 唐家三少等网络作家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发布新书:据法制网报道,唐家三少、蒋胜男(《芈月传》作者)等网络作家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发布新书,同时通过实人认证核验,开启整个区块链程序记录模式,实现从创作到维权线上全流程操作。据此前报道,2018年12月6日,中国网络作家村正式上链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2019/1/10]

"如果这一数字货币与美元密切相关,就极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我国主权货币与以美元为中心的数字货币并存。但从本质上讲,只有一个老板,那就是美元和美国。这样的话,将会给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经济、金融甚至是问题。"

声音 | 杭州市政协副主席冯仁强:区块链等技术为中国发展提供了机遇:近日,2018工业智造·杭州大会在杭召开。杭州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冯仁强表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轮数字经济时代的兴起,已经为中国制造换道超车提供了绝佳时机。如何将两者做到真正的深度有机融合、更好的为行业赋能是本届大会的主题”。[2018/10/26]

基于对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国务院批准央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央行数字货币。我国政府的这一举措,标志着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尽管目前Libra项目的发展还面临着来自各国监管部门的打压、社会各界的质疑等重重阻力,但近日,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在公司的电话会议中表示,未来不管需要多长时间,公司都会尽一切努力去消除监管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对Libra的担忧,然后找出Libra项目发展的最好路径。由此可以看出,Facebook对发展Libra项目是抱了势在必行的决心的。

金色相对论 | 肖臻:比特币协议是去中心化的,跟分布式的概念不是完全等价的:在今日举行的金色相对论中,关于“央行大概率会更像传统的分布式系统设计的考虑是什么”的问题,北京大学计算机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肖臻表示,严格地说,比特币协议是去中心化的,跟分布式的概念不是完全等价的。去中心化的系统必然是分布式的:如果整个系统只运行在一台机器上,那显然不能称为去中心化的。但是,分布式系统未必是去中心化的。即使系统运行在成千上万台机器上,如果这些机器是由同一个机构管理的,那也不是去中心化的。目前央行还没有公布会采取哪种设计,我估计央行自己也没有确定。比特币和以太坊采用的都是交易驱动的状态机模式。绝大多数分布式系统是让每台机器处理不同的任务,然后把处理结果组合起来得到最后的结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比单机处理速度快。最理想的状况是达到线性加速比:10台机器的处理速度是1台机器的10倍。实际使用中往往很难达到线性加速比,因为任务拆分、机器之间通讯、整合各台机器的输出结果都有一定的开销,所以10台机器可能只比一台机器快6倍,但还是要比单机速度快,否则用分布式系统就没意义了。[2019/8/15]

不过话说回来,即使Libra项目最终在各方的压力下流产,但我国未来在数字货币方面的大体政策也不大可能再会出现重大变化。因为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发展主权数字货币的重要性,在我国,主权数字货币已经渐行渐近。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虽然在之后的庭审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

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关于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是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一定意义上属于劳动成果,它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所以,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它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给予肯定。

尽管一些专家认为,目前的监管形势对本地数字货币持有者来说并非完美。即使近期政府的种种举措对我国数字货币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在大家对境内交易所交易产生安全感之前,数字货币市场是不会因为政府的这些举措而产生大的波动的。

虽然如此,但我们还是相信,随着Libra项目的推进以及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落地应用,未来,我国政府可能不会再对数字货币做出强硬、悲观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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