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与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交易所、钱包及其他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等针对虚拟货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规划、适用虚拟货币转移的具体监管措施等进行讨论,提到了虚拟货币的监管环境中实施《反、反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标准FATF建议书》相应的具体内容,如“了解你的客户”、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
FATF在2012年颁布《FATF建议书》,并于2018年更新,主要规定了各国应采取全面、一致的监管措施,打击、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及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行为。《FATF建议》作为一项国际标准,各国通过其国内情况予以实施,本文将通过该建议进一步分析FATF将在6月份出台的数字货币业务KYC合规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认识FATF
声音 | 律师陈云峰:基于区块链产业发展和实践的立法仍近乎空白:金色财经报道,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表示,目前506家已经完成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公司,领域涉及溯源、存证、票据等。尽管目前区块链落地应用场景有限,但是未来这些关系国计民生方面的重大技术革新仍值得期待。陈云峰特别指出,(不容忽视的是),在立法层面,基于区块链产业发展和实践的立法仍近乎空白,因此,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落地,配套的监管政策或者制度也可能会逐步出台。[2020/1/4]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于1989年成立,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反和反恐怖融资组织,其制定的反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和反恐怖融资的最权威文件。
FATF的职能
FATF的工作集中于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向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推广反信息,并通过扩大会员、在不同地区发展区域反组织和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网络的建立;二是监督FATF成员国执行40项建议,要求所有成员单位开展年度自我评估,并统一组织实施互相评估,监督各成员执行40项建议的情况;三是关注和反措施的发展趋势,搜集关于犯罪发展趋势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40项建议,以有效控制犯罪。
声音 | 律师陈云峰:可区块链技术作为保护“商业秘密”:7月8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发表文章《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文章指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其技术基础是开源的(即开放源代码,用户可以利用源代码在其基础上修改和学习),企业通常会对基础性的技术进行修改,并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生态应用。在此情况下,很难证明技术源代码的“秘密性”,因此,考虑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原理而构建的商业生态应用或计划作为经营秘密进行保护更为妥当。[2019/7/8]
FATF的成员国
目前FATF共有38个成员国,包括香港、欧盟委员会、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联邦、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以及美国。
独家 | 陈云峰: 加密货币监管不可一概而论 需区分具体权益类别:加密货币的属性一直存在争议,近日泰国全新法律将数字资产定义为货币和证券双重属性。日本金融厅拟将虚拟货币划分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约束。对于加密货币的属性问题及适用的监管法律问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接受金色财经独家采访时指出,实际上各个国家对于虚拟货币地位的认定一方面是基于本国已有监管框架体系和监管主体而对虚拟资产角色进行的重新的划分,毕竟虚拟货币属于新生事物,它的属性的认定依赖于各方主体的认知,而认知不同,则会导致最终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定性的区别;另一方面,对于虚拟货币,各国的认知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区块链技术、数字资产相关应用的普及,监管主体也会逐步更新以往的认知,从而对虚拟资产进行重新定性。这就是我们一贯的观点:市场、技术是动态的,监管是也是动态的。
陈云峰进一步表示,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对加密货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有所区分,以国家名义发行的加密货币,在使用范围上会更加广泛,而以市场主体名义发行的加密货币,在使用范围上可能受到商业模式的限制;根据加密代币性质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资产型代币,代表某种实体利益,如享有某个物的份额;证券型代币,这个类型实际上代表了分红权益,根据各国证券法律的监管而受到相应约束;功能型代币,这个类型仅作为某些商业环境内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证。实际上,不管何种定性,最终是和加密货币对应的底层资产相关,如果代表了收益或其他权益,则会受到证券法律监管;如果仅作为交易买卖标的,类似于黄金、有色金属等,那么它可能归类于金融衍生品,而受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法律监管,因此,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并非是一概而论,而是要针对具体项目的加密代币代表的具体权益类别,从而确定是否纳入已有监管体系,还是重新定性为单纯的投资工具。[2018/7/4]
中国于2007年6月加入FATF,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反、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将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标志着中国实践了FATF倡导的“风险为本”(Risk-based approach)反策略,在国家风险评估、战略制定及落实行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金色财经独家消息 中伦文德陈云峰谈《人民日报·三问区块链(经济热点)》:未来会有关于区块链技术标准及应用层面的法律法规出台:金色财经独家消息,中伦文德陈云峰律师针对《人民日报·三问区块链(经济热点)》的内容作出回复,陈云峰表示:“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从2016年起,我国政府多次从国家战略角度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并支持金融、医疗、政府监管、食品溯源等领域的应用,由于区块链本身的技术特性,比如智能合约、共识机制等,对现有法律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接下来也会有关于区块链技术标准及应用层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以使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场景受到法律规范。”[2018/2/26]
二、了解你的客户合规标准
FATF与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沟通过程中提到:第一,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二,记录保存;第三,报告可疑交易,以最终确定即将出台的数字货币监管指引,具体包括:
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FTAF建议》第10项“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应禁止金融机构保管匿名账户或显然是虚构名字的账户。在下列情况下,金融机构应该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建立业务关系;
偶尔进行交易:
1)高于适用的指定门槛;
或2)在建议16的解释性说明所涵盖的情况下的电汇;
建议16的主要内容是: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在电汇和相关信息中包含必要、准确的签发者的信息和受益人的信息,并通过支付链确保信息保留在整个电汇或相关信息中。为了检测出签发者或者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有权监测电汇并针对相关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在处理电汇时,金融机构有权采取冻结行动,并应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的义务,禁止与指定的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
怀疑存在或恐怖分子融资行为;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识别数据的准确性或充分性存有疑虑。
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原则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每个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或可执行的措施确定如何加强尽职调查的具体义务。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使用可靠,独立的源文档,数据或信息,识别并验证客户的身份;
识别受益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以便金融机构确认受益人;
了解并酌情获取有关业务关系的目的和预期性质的信息;
对整个关系过程中进行的交易的业务关系和审查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所进行的交易符合机构对客户的了解。
记录保存
对于记录保存,建议11主要规定:
FATF要求金融机构至少在五年内保留国内和国际交易的所有必要记录,当主管当局提出审核信息的要求时,金融机构能够迅速查询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可以查看个人交易的全部过程,这些记录以便在必要时为起诉犯罪活动提供有利的证据。
FATF要求金融机构保留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查询的所有记录,帐户文件和商业信函,包括任何通过分析得到的结果。记录保存的时间是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五年,或在偶然交易之后至少五年。
法律应该规定金融机构保存通过尽职调查措施获得的交易和信息记录。
尽职调查的信息和交易记录应提供给国内相关主管机构。
报告可疑交易
对于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建议20主要规定:
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资金是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收益,则金融机构应依法迅速向金融情报部门报告情况。
据FATF公开披露,其针对数字货币交易KYC合规标准将于6月正式发布,即数字货币服务商应当按照包含“对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报告可疑交易”等在内的监管标准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更加安全的环境,这对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合规运作亦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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