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陈云峰:数字货币交易主体的风险规避指南_比特币

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复杂性,使得交易参与者、交易平台都面临许多风险,比如交易参与者账户异常交易,从而被交易平台认为存在风险,平台进而采取冻结账户措施,更严重的将会面临交易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交易平台则由于本身技术原因,未监测到交易异常,从而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数字货币交易中,交易主体如何避免风险。

一、案例简介

2016年7月6日,李某通过某网站购买2个比特币,单价4480元,后于7月7日12时14分44秒成交。7月6日17时44分44秒,李某挂单购买6.141个比特币,单价4470元,后于7月7日12时14分52秒至15分01秒陆续成交。至此,李某共购买了11.141个比特币,共花费50,000.27元。7月7日18时05分57秒,李某通过涉案账户申请转出3个比特币至转出地址×××。某网站随即对涉案账户进行了限制比特币转出和资金提现与转出的锁定处理,其理由为涉案账户系当日注册、充值、购币和转出,且被系统识别为境外IP地址登录,故其出于反的义务和考虑,对涉案账户进行了锁定处理,因李某未留手机号,故其无法即时联系李某,只能等待李某主动联系。7月7日19时46分至20时12分,因比特币无法转出,李某通过QQ与某公司客服沟通,客服告知其比特币转出需要核实身份信息。李某于是根据客服提供的格式,将其本人手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充值转账凭证使用注册的邮箱发送至认证邮箱。7月8日10时26分,李某再次联系某公司客服进行视频认证,并于10时37分完成视频认证,客服后将其信息提交审核。但是在李某账户审核期间,其账户被黑客入侵,盗走了所有比特币,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网站赔偿其经济损失。

声音 | 陈云峰:中国企业可以通过VIE实现STO: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企业可以通过VIE实现STO。他还指出,STO具有投资者风险和发行人风险,投资者风险包括个人外汇限制(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外投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投资收益返程(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行人风险包括财务成本(STO过程中各项发行成本)和法律合规(或涉嫌变相ICO)。[2018/11/12]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某比特币交易网上同日注册、充值、购币并提币,且涉案账户的登录、操作IP地址显示为境外IP地址,而李某又未登记手机号,在此情况下某网站根据用户协议中关于反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涉案账户进行仅限制资金提现和比特币转出的锁定处理并无不当,且某网站已经未尽到合同约定或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声音 |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区块链技术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据金融界消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峰发表文章提到,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得到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还可能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全方位保护。对于区块链技术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如何解决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传统体系下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保护与其开源发展之间的冲突,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2018/11/5]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数字货币交易主体如何避免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了解到当交易参与者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如果频繁交易或者交易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交易平台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可以紧急采取冻结交易参与者账户,使其停止交易的措施;而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如果交易所对交易参与者身份未识别或者未充分识别,则容易导致反工作难以正常进行,也为犯罪分子的行为提供便利,所以数字货币交易主体防范风险,对于数字货币交易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独家 |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境外主体同样涉嫌违反我国的监管规定:金色财经就前几天央行发布的禁止交易所面向中国用户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这一规范采访到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陈云峰表示:根据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要求,对该条规范扩大解释的情况下,从事前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主体,即便属于境外主体,同样涉嫌违反我国的监管规定。

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实际控制人为我国主体,尤其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追究相应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属于非我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控制或运作的境外交易所,如果向我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则依据我国对于涉外司法管辖的法律分析,相应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相关的法律责任。

因此,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内,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司法管辖,但是由于交易的涉外性、交易环节往往较为复杂,给调查机关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又由于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发文提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情况下,境内投资者主动参与交易的,其后果是否应当“自担”,还需要机关、司法机关的多方面调查认定。[201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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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独家 陈云峰:东南亚各国加密货币监管态度是独立的:针对近期柬埔寨明确加密货币监管态度,以及泰国正式颁布加密货币有关法律,金色财经采访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陈云峰表示由于目前加密货币行业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同时市场上鱼龙混杂,柬埔寨政府的这种监管态度同我国的监管态度一样,都是面对当前早期市场的正常的应对方式,也是整顿目前不规范市场的必然措施。但同加密货币的发展是动态的一样,柬埔寨政府的监管政策也会是动态的,应当注意到在该声明中柬埔寨政府说明了非法的加密货币是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加密货币,因此若未来柬埔寨政府明确了加密货币监管的权属,那么发行加密货币的合法性或许也能够得到认可,当然,这需要依靠整个加密货币行业的发展来推动。

在谈到对对其他东南亚国家的影响时,陈云峰认为目前加密货币市场正在逐渐走向规范化,各个国家对加密货币的态度也会越来越严格,柬埔寨政府的这个态度也印证了这个趋势。但各个国家之间的监管态度是独立的,柬埔寨政府的监管态度并不代表东南亚整体的态度,具体的监管走向仍需要依据具体国家的加密货币发展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监管部门对加密货币市场的认知的成熟,相应的监管政策会逐步出台,这对于加密货币市场的发展和加密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是重大利好。[2018/6/22]

我国的反监管体系

陈云峰:西安“区块链”案件受害者可抱团报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近日发表了对西安“区块链”案件的受害者提供了建议,第一,受害者要尽可能的收集项目方相关材料及线索;第二,可抱团向机关报案并提交上述材料,如果机关立案的,要积极配合机关调查,时刻关注案件进展。[2018/4/20]

为了防范活动,目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

从被监管主体类型来看,我国已经对银行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互联网金融、房地产、证券、期货、保险出台了反监管规范,同时,人民银行同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反工作协调小组,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反工作处,并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及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来打击行为。但是对于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反监管,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

依据2019年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参与者在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时,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和与其进行交易。如果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而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来说,在无明确规范指导的情况下,如何参照金融机构及特定机构的反规范制定自身的反制度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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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1.内部控制

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反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划分,设立专门的合规/风险控制部门,对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采取实名认证、中止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其次在与用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的实施KYC措施,对于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机关进行报告,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以应对全球的反监管要求,如交易平台存在外包服务,对于外包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应对反防范进行相应的约定。

从内控制度的内容来说,内控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规则:

有效的KYC制度,包括依据客户提供的及外部可靠途径获得的信息或数据,识别、核验客户的真实身份;

对不同客户实施分级风险客户管理并适用不同审核频率;

保存执行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留档信息应当包括各方的数字钱包地址、IP地址以及数字货币类型和数量;

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平台可以合理设置交易上限额度,即交易到达该额度后即不支持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对于涉及上述涉恐和制裁名单的客户,可直接拒绝服务此类客户或向机关报案。

2.外部监督

除上述内部管理外,交易平台还应积极聘请安全审计机构对平台本身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或尽职调查,并及时配合整改,以持续的满足合规标准,此外,交易平台还可以主动向所在国家管辖区域的主管机关提交进入“监管沙盒”的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政策或监管空白而带来的合规风险。

许多公司可能仍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否应履行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存在不同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对犯罪活动“明知”或“具有可能性认识”,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或汇往境外的,都可能面临严苛的刑法追责。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应该根据其实际业务情况尽快建立反和反恐怖融资的内控制度。

此外,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方来说,在进行交易前须如实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数字货币实名交易,避免出现账户被冻结时,交易平台无法核查验证,采取停止交易措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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