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图时,就有嫌疑人家属联络希望在这个太平洋小岛寻找靠谱的代理律师。他们回国后,又有其他家属来咨询过本案。
因此,飒姐对于案情细节不便多说,今天主要针对投资者是否能够要回投资的BTC、ETH等发表几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组织领导罪?or罪?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总结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彭某等设立PlusToken平台,号称“搬砖”做数字货币增值服务,参与人员交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入门费”即获得会员资格,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投入资金量,将玩家划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根据等级高低颁发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Line Tech Plus宣布启动区块链主网Finsia(FNSA)治理联盟:金色财经报道,Line区块链业务子公司Line Tech Plus今日宣布,已启动区块链主网Finsia(FNSA)治理联盟,并首次披露成员名单。Pincia基金会当天公布的治理联盟成员为:Softbank、Line Next、A41、AhnLab 区块链公司、Good Gang Labs、Neopin Presto Labs、Mabrex。通过本次公告,该公告标志着Fincia向治理财团过渡,加强了公有链的性质。[2023/7/13 10:52:45]
每发展一个下线奖励100%,二层到十层奖励10%,推广奖励无层级限制。据统计,平台存续期会员达200余万人,层级多达3000层,累计收取比特币、以太坊数百万,涉案金额400余亿元。
Polygon联创支持的NFT项目Pluto首个PFP系列“MISFITS”将于二季度发布:金色财经报道,Polygon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Sandeep Nailwal在社交媒体宣布,由其支持的NFT项目Pluto即将推出首个PFP系列“MISFITS”,预计会在2023年第二季度发布,但具体日期暂未公布。据悉,Pluto是Polygon Technology的NFT旗舰项目,旨在数字游戏世界中为用户提供互动、有趣和创造性体验,游戏合作完全由Polygon Technology通过旗下开发团队与社区支持和元宇宙团队提供支持,此外Pluto MISFITS还得到了Polygon Ventures的支持。[2023/5/30 11:47:58]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钱包无法提币,7月12日,江苏盐城在《关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况说明》称,有人报警称该平台正在进行犯罪,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2019年7月-8月,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组织江苏到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将27名在逃人员抓捕归案。
江卓尔:PlusToken资产拍卖就是大新闻,不卖就是锁仓:江卓尔针对“PlusToken案查获42亿美元加密资产”刚发微博表示,领导估计头疼中,拍卖?以前是 “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现在是允许金融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了?国内基金、银行、公司能买不?到时候给币圈搞个大新闻、大广告怎么办?
之前FBI拍卖结果都是卖便宜了,现在牛市当前,卖了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谁付?最后卖给谁了?中间有猫腻不?
算了算了,这么麻烦的事情,还是放着以后再说吧。说不定过几年,各国央行开始把加密货币加入资产负债表,这时候看看领导现在的屯币决策,那叫一个英明。
总之拍卖就是大新闻大广告,政策破冰,不卖就是锁仓。[2020/11/27 22:22:09]
目前,江苏盐城检察院是以涉嫌组织领导罪,将主犯和从犯逮捕的,也就是说官方认为PlusToken的经营模式是行为。理由比较明显,即: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按层计酬,与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的罪状描述相符。
动态 | Sparkplus与区块链初创公司Kasa Korea签署合作协议:12月17日,共享办公公司Sparkplus宣布已与科技初创公司Kasa Korea签署了合作协议。Kasa Korea正计划推出一个基于区块链的融资平台,让那些并不富裕的人能够间接或共同投资房地产。(The Investor)[2019/12/17]
但是,plus币是ICO出来的非主流原生币,在法律上不应该直接认定为虚拟财产,而是应该认定为犯罪工具,况且主犯纷纷携款潜逃,还在社区里写:我们已经跑路,一切都结束了,这种行为表现出主犯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漠不关心。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案,对于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应以罪或合同罪论处。审判参考里主要争论的焦点是集资还是和合同,这就有一个前提,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起码应当是类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罪。
这就涉及法条竞合的问题,同一行为既触犯A条款又触犯B条款,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一重处罚。在组织领导罪与类犯罪中,显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类犯罪处理,比较妥当。
充公?or返还给投资者?
既然咱们把案子分析透彻了,这个问题实际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担心财物是否会被收缴的问题,我认为案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应当返还投资者。
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办案机关是否有人手和技术能够一对一将币再打回原地址。还是将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变现为人民币,按照集资的通常做法,将变现的人民币按照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如果确实人力和技术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组织领导罪上,也未可知。
还有读者朋友担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准备,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会优先还给他们?
别着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罪判决,则作为被害人,投资者们可以享受到第二顺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谁是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层,到底谁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人员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写在最后
本文是根据现有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就可以被阅卷。届时,也许案件的真实情况才会更加细致,当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现阶段的证据材料还是保密文件。
还记得币圈的老友,总是喜欢弄多国身份、多国绿卡,从本案可以知晓,即便是逃匿到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大概率会被“猎狐”,还是要严守刑法红线,诸位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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