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信用范式,区块链技术近年常被用于各类产品溯源。一般认为,产品的区块链溯源技术有两项优势:一是能够避免商家提供商品的虚假信息消费者,二是能够为产品供应链各节点增信。但是,区块链溯源技术的可信不代表其现实映照能够达到诉讼证据标准,本文旨在讨论区块链溯源技术用于法律救济的效力与不足,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从难以保存的生鲜产品到精细的电子产品,产品在到达消费者之前,通常需要经过复杂的供应链运输。这在供应商、制造商、运输商、存储设施、分销商和零售商等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跨国企业中尤为常见。
基于区块链的“去信任化”和“去中心化”的可信特点,区块链溯源技术可为前述供应链中的项目或交易提供“数字护照”,为贸易过程“背书”,并给出一条可溯源、可验证的审核渠道。一旦产品存在问题,任何环节的主体都可通过溯源技术找到问题源头,并为提起诉讼准备有效证据。
Cobra称受到来自BSV社区的死亡威胁:Bitcoin.org网站共同所有者Cobra今日发推文称:“我收到了来自BSV社区的死亡威胁。这个人不知怎么发现了我的一个业务号码,给我打了电话,并明确表示,一旦他们发现了我的个人信息,就会‘直截了当地向我开’。”此前消息,Cobra曾发推呼吁就比特币白皮书版权等与CSW进行法律辩护。[2021/2/1 18:34:16]
伴随信息上链的趋势,我国法律在近年逐步承认了区块链证据的可信度。早在2018年9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有区块链证据的相关内容,规定第十一条最后一款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而由最高法发布、本月初刚刚生效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进一步赋予了区块链证据的强证明力:“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那么,不适用在线诉讼或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否不能使用上链信息作为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区块链证据进行单独的论述,但上链信息显然可归入《民事诉讼法》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电子数据的范畴,即便诉讼不在线上进行,区块链证据也能够较好得反映上链信息的真实性。
事实上,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审判程序中的应用阻碍并不在于法律规定,而是审判人员、第三方鉴定或存证机构对于相关技术的陌生。因此,如何更好地向审判人员释明这项技术的内涵是相关诉讼中的关键。
如前所述,产品的上链信息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确保审判机关认可其真实性。但产品终究是实物,区块链溯源技术在外化与特定到产品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只要有人为输入的环节就存在造假的可能。
一些朋友常常存在这样的误区:将区块链溯源在技术上的可行性与保障性等同于其关联应用场景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在此,飒姐团队作为法律人须指出,相关区块链证据不能达到证明产品来源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就是说,当商家被起诉追究产品责任时,上链信息不能独立证明产品的来源。
以农产品溯源为例,技术与产品关联方式为黏贴二维码在每一个农产品上。究其问题,一方面,消费者无法核实上链信息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另一方面,消费者无法确信特定二维码所能体现的链上信息是否为其对应农产品的信息。为充分验明产品信息真假,实践中存在同步录像的做法,而这一做法本就足以溯源,与区块链技术无关。
换言之,飒姐团队认为,区块链技术溯源很难解决产品的真实性问题,至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应链上下游造假的成本。
受监管政策的影响,区块链技术能够投入实际经营的应用模式有限,溯源是区块链技术相关商业模式中存续的重要部分。虽然,信息上链距离产品的可溯源在证据审查标准上仍有一定距离,但相较于以往的黑箱,对于消费者而言,信息上链且可查询的做法已是知情权保障的重大突破。我们期待溯源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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