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信息,某某比特CEO赵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带走,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发现,因币圈匿名性、去中心化引发的刑事风险不再局限于罪这个单一罪名,有扩大化趋势。在此,飒姐团队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进一步分析,以帮助从业者和参与人员明确其中的风险。
缘何罪个“口袋”?
从写入我国刑法的时间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早于罪的,罪是作为对犯罪、金融犯罪等特种犯罪而特殊规定的。根据国际反组织的认定,我国防御的刑事立法内容既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包括罪。罪早已是币圈见怪不怪的罪名,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常常被遗忘,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OTC平台不会构成这一罪名。在此,飒姐团队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广义的,在分析这一罪名的刑事风险时,OTC平台并不因任何理由而具有特殊性。
币情观察室 | 全球经济萧条 如何抓住币圈投资机会:4月2日10:00,金色盘面邀请行情大V币业生做客金色财经《币情观察室》直播间,将分享《全球经济萧条 如何抓住币圈投资机会》,敬请关注,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观看。[2020/4/2]
上游犯罪之外的区别
用专业话语评价,在许多人看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在之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已提醒大家,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之一是罪在上游犯罪的种类上有着明确限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并无此规定。
除此之外,罪明确了。
声音 | 21世纪经济报道:币圈的第二轮清洗已成定局:今日,21世纪报道刊文《区块链监管“捉妖”》。文章表示,从近期监管动作看,上海、北京、东莞、深圳、杭州、河南、内蒙古等多地监管已经纷纷出手,对数字货币交易所相关活动进行摸底排查。记者梳理近期监管文件,从针对的目标看,挖矿、交易所、空气币都未逃脱监管视线。单单从11月份来看,多地的监管操作开始密集。此外,文章指出,币圈的第二轮清洗已成定局。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院长张一锋表示,这个是可以预期的。中央重视区块链技术研发与应用推进,不代表支持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非法金融行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归到对现实经济活动的支持中去,脱虚向实,投入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中去。[2019/11/26]
行为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取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的行为。
声音 | 专栏作家今纶:所谓“人傻钱多速来”的模式基本就是币圈的现状:专栏作家今纶近日发文称,多数投资者没搞懂区块链,更没搞懂虚拟货币,只知道这玩意很赚钱,既然很赚钱那就必须跟,所谓“人傻钱多速来”的模式大家可以自行脑补一下,基本就是币圈的现状。没搞懂,却敢往里面砸钱,专栏作家今纶建议投资者要看看真正的有钱有智慧的人在干什么,他们是怎样对待某些新潮投资品的。[2018/7/2]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更为模糊,并未详细列明行为类型。
财新网:区块链尚未形成美国共识 仅是币圈自欺欺人:财新网今早发布文章称,财新记者采访美国金融技术领域的资深人士,他们一致称,“拥抱技术”的确是美国对新技术的共识,所以尽管很多美国的政商名流都认为比特币类似于“郁金香热”,美国并未禁止。“但说区块链已形成‘美国共识’还言之过早。”世界银行前首席科技官、国际数据管理协会副主席胡本立告诉财新,“区块链的发展还处于相当早期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讨论这些问题的框架,'共识','信任'(或不需信任)都不是简单的概念,短期内不会讨论清楚。”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区块链目前还在盲人摸象阶段,就看谁先摸到大腿了。”[2018/2/24]
同时,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要求仅为掩饰、隐瞒,并未对改变资金性质进行规定。
法律模糊空间:利好?利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模糊空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类型较为宽泛,行为入罪门槛较低,其二是对改变了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如何处理无法直接从法律规定内容得知。
对于第一个方面而言,行为入罪门槛低意味着刑事风险较高,其他方法的兜底规定更是大大扩张了这一罪名的认定范围。
对于第二个方面而言,单纯由法律规定而言,改变了资金性质的行为应当属于罪,但罪的成立对上游犯罪的类型具有明确要求。上游犯罪认定较宽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未提及改变资金性质。
飒姐团队认为,虽然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明文规定的改变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规制,但由于改变资金性质往往意味着危害性的增强,对于客观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社会治理面貌出现的刑法是不会视而不见的。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将犯罪所得、收益兑换为虚拟货币再兑出为法币的行为不可能不改变资金的性质。这一行为并不是法外自由的处女地,而是风险暗涌的海滩。
如何自救
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推定”的方法对嫌疑人“是否明知”进行认定,这一背景下,中立的平台很难自证清白。为币圈从业者“自救”保留空间,飒姐团队认为,至少需做到以下几点:
不打折扣地履行反义务;
加强KYC对用户准入的筛选,将风险扼杀在源头;
积极采取合规评测行为,明确业务范围,留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若存在新加坡基金会、日本金融牌照、我国香港地区金融许可,在国内建议仅保留我国法律认可的业务形态,切勿以身试法。
写在最后
币圈的问题,反映了法律与实务操作的摩擦。完全消除币圈,也很难,毕竟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
但是,涉币从业者,应当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边界有所忌惮。同时,时代在发展,未来区块链技术是否会引发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未可知。唯有活下来,才能再图发展。希望诸位不要成为的机器,甄别风险,在冬天里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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