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H:买卖加密货币违反外汇管制吗?是否需要纳税?_ITT

近日咨询虚拟货币纳税、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制规定的人略多。

可能是由于月初人民网区块链频道三篇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文章——“正本清源”系列。

该系列第3篇在币圈疯传,当时不少人推送给火小律。

注:文中相关标题、内容均来自人民网

出于职业习惯,检索了二位作者的背景,发现原来都是信息网络技术圈人士,写了一篇法律文章,还是让人颇为惊讶的。

注:以上简历来自网络

火小律饶有兴致的看完了全文。顺便也拜读了该系列的前2篇文章。

PayPal将允许在其网络上进行加密货币买卖和购物:支付巨头PayPal周三加入加密货币市场,允许客户使用该公司的在线钱包买卖和持有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该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从2021年初开始,该公司的用户还将能够使用加密货币在其网络上的2600万商家处购物。(路透社)[2020/10/21]

前2篇文章,法律圈的火小律还是很佩服的。回到第3篇法律分析,或许术业有专攻,有些问题,还是想严谨的探讨下。

入正题。

总结下,正本清源3主要从“虚拟货币的取得”、“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三个角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并认为,

北京优化“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买卖”流程 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上链存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优化了“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买卖”业务审批流程。在信息安全方面,应用区块链技术,将企业网上申报信息进行上链存证,实现网上申报信息“留证据、可追溯”;税务部门将税票信息进行上链存证,登记部门从链上直接获取税票,实现税票信息可信共享。业务办理完成后,登记人员将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存档,登记信息上链存证。信息上链为企业提供了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确保企业在家“安全办、放心办”。(人民网)[2020/3/20]

购买和持有,有比较合法的方式;

金色晨讯 | 美国财长:Libra必须确保防止非法使用Facebook计划通过二维码买卖Libra:1.美国财政部长:Facebook的Libra必须制定适当保障措施以防止非法使用。

2.瑞士金融监管局将会对Facebook(FB.O)旗下Libra项目进行监管。

3.比特大陆放弃美国数据中心项目。

4.Facebook计划通过二维码买卖Libra,以确保和传统货币进行转换时可以进行反检查。

5.英国财政大臣:将会在监管货币中介入对Libra的监管。

6.Tether市值超越EOS和BSV 升至第七位。

7.英国推出新经济犯罪计划 其中包括针对加密货币的行动。

8.火币公布Q2HT回购数据:约5366.49万USDT用于回购 环比增长232.46%。

9.印度禁止加密货币草案公开:任何人不得在印度境内开采、生产、持有、出售、买卖、发行、转让、处置或使用加密货币。[2019/7/16]

卖出环节,触法风险很高;

公告 | zaif对XEM和ETH买卖进行简化:为了提高使用便利性,zaif于2018年7月2日开始对XEM和ETH买卖进行简化,并且还更新了网站的一部分,以便客户查看行情以及情报。[2018/7/2]

有组织且涉资金池的发币和交易服务基本都违法。

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服务篇

从第三点说起,代币发行融资和提供交易服务一直是政策禁止的。这应该是圈内人的共识了,无需多言。94之后风向从未变过,对于“出口转内销”的做法更是持打击态势。

至于所涉及罪名,文章基本提及了。只是关于“罪”、“非法经营罪”等一些较为冷门和复杂的罪名,理解存在偏差。这一点从文章其他部分也可以看出。具体的,火小律改日另开文,算是18年底那篇《特稿||币圈人最易涉及的五大刑事风险》的2.0版本。

再强调一句,哪个罪名都好,发币融资和提供交易服务始终是违法违规的。

卖币篇

再说说投资者最关心的“买币卖币”,先从文章认为的“高风险的卖币”说起。

文章分5种情况分述,其中主要涉及偷税漏税风险、外汇管制风险、风险。

先说偷税漏税风险。部分国家确实要求对虚拟货币交易等获利行为进行纳税申报。但在我国境内,火小律认为暂时无需担心纳税问题。境内纳税,以人民币为单位。而虚拟货币多数以美元计价。假设要纳税,则必须将虚拟货币转换为对应的美元,再转换为人民币。这一过程中,既涉及了虚拟货币的定价问题,又涉及了变相与法币兑换的问题。而这2点都是94文明令禁止的。因此在当前政策背景下,纳税只是个假设性问题,真的申报了,头疼的可能是税务部门。

再看外汇管制风险。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相信生活中,多数投资者都是同一币种购入卖出虚拟货币的,因此并不涉及外汇管制一事。那什么情况会违反相关外汇管制规定?似文中所说,不同币种购入卖出,并且意图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中介以此兑汇、购汇等,才可能涉嫌违规。想要完全实现,还得看交易平台的风控设置、以及相关银行卡的当地KYC政策等。但可以肯定的说,一旦出现非法兑汇等,本质上平台的风险远远大过于投资者,可能不仅是违法,而是犯罪。

最后看风险。前文已经说过,作者对罪的认知略有偏差。这两个字相信币圈并不陌生,不少圈外人士也将币圈和这两个字挂钩。不少被冻卡的投资者也是因为出金遭遇黑钱。但要构成类犯罪,简单说下,需满足2个基本条件,明知协助,即明知是黑钱,协助洗白或转移。像文中所说的单纯的向境外转移虚拟货币等资产,如果来路正当,并不必然构成类犯罪。

买币篇

文末回到低风险的“虚拟货币的取得”版块。

司法实务中,存在2种截然不同的声音。部分地区认为境内任何虚拟货币交易均系违法,原因是交易平台违法;还有一部分地区认为在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认可相关交易或者委托投资。

由此也衍生另1种现象,不少投资者被高利所诱进行投资,获利则罢,一旦亏损便以虚拟货币交易违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交易无效要求退还本金。

单从政策角度看,对于普通的虚拟货币交易,并不鼓励,也未明令禁止。仅是提示个人警惕非法金融活动、谨防被,并且强调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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