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案件回顾:重温价值百亿的Plus Token一案_Custody Token

原标题:PlusToken案件启示录

2021年以来,比特币价值一路攀升,尽管近期价格有所回调,但仍维持在45000美元左右。曾经震惊币圈的PlusToken案涉及8种虚拟币。于2020年11月二审宣判之后,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格认定,上缴国库的数字货币已达人民币148亿元。而根据比特币最新的价格计算,收缴国库的32万个比特币价值已经攀升至934亿元左右。

飒姐法律团队今日便带大家重温PlusToken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可开展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而后加入其它涉案人员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事实上,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的功能,称之为“智能狗搬砖”,实际上并不具有。

韩国当局正研究美SEC诉XRP案件等案例,以参考制定ST0相关规定:2月14日消息,据消息人士透露,韩国金融监督院下属的数字资产研究组正在以虚拟资产相关的海外事例为中心进行研究,包括仔细参考预计最早于3月取得结果的XRP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之间的诉讼,以制定韩国国内证券型代币(ST0)相关规定。

此前金色财经报道,韩国金融服务委员计划允许ST0以证券形式发行和流通,区别于虚拟资产;韩国金融监督院院长表示,将统一代币“证券属性”判断标准,并于本月召开说明会。(News1)[2023/2/14 12:05:10]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经查,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xxx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有15xxx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首次运用“区块链证据核验”审理案件:金色财经报道,5月13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这是该院首次运用“区块链证据核验”审理案件。本案中,被告肖某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35000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理会,故原告将被告诉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同时提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原告某银行提交的电子证据与其上传于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数据进行核验比对,得出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与源文件比对相一致的结论,并将核验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经过举证、质证以及认证后,法庭依法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2022/5/14 3:15:29]

争议焦点

1.如何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取财物”?

动态 | 吉林省首例智能审执衔接案件执结,为区块链在吉林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首次应用:金色财经报道,2019年12月26日下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管理系统接收到了一起民事调解结案自动转执行的案件,并于当天执行完结。这是吉林法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审执衔接系统执行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区块链技术在吉林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首次应用。新文化报评论称,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对方便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20/1/3]

2.处罚的责任人究竟为谁?

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部分人员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动态 | 加拿大高贵林市:8月-10月记录了14起涉及比特币的电话欺诈案件:加拿大高贵林市(Coquitlam)已发出公开警告,提示居民关于涉及比特币支付的电话风险。表示,8月-10月期间,已经记录了14起涉及比特币的电话欺诈案件,受害者损失超过6.6万美元。(Global News)[2019/11/9]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具(2020)苏09刑终488号裁定书。

案例评析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

动态 | 日本东京地方检察院决定暂缓对加密交易所Mt.GOX案件判决提起上诉:据日本共同社报道,知情人士透露,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Mt.GOX前首席执行官Mark Karpeles的判决,日本东京地方检察院决定暂缓上诉。此次判决上诉期限为29日,目前辩护方正在讨论是否提起上诉。据此前消息,3月15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加密货币交易所Mt.GOX大量比特币被盗、业务贪污一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Mt.GOX前首席执行官Mark Karpeles进行宣判。法院对其判处2.5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宣布起诉的一部分内容为无罪。[2019/3/29]

首先,关于认定本罪,笔者认为主要是认识何为“活动”和何为“取财物”两点内容。

第一,关于“活动”的认定。实际上,“活动”一词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为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原始型;第二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型。而我们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禁止对象为第二种。

实践当中,行为人往往以收取“入门费”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其中“入门费”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入门费”,另一种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获得加入资格。其中,第二种的“入门费”,虽然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

组织者许诺给参加者返利、回报的资金来源为参加者的“入门费”,要想保证资金流源源不断,只得不断成倍扩增参加者。也因此,层级越高的参加者获利越多,刚参加或层级最低的参加者便成为受害者。

第二,关于“取财物”的认定。有专家认为,取财物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是可有可无的概念;也有专家认为,取财物不是活动的唯一目的。然而,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取财物”明确规定在条文之中,因此不可无视亦不可过分扩张解释。

本罪的处罚对象为组织、领导型组织的行为。因此,组织、领导型活动的显性特征为“取财物”,但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然取到财物,否则有违立法目的。只要当行为人组织、领导活动具有“取财物”的性质时,可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

两高一部2013年11月14日《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PlusToken已被认定为活动平台,投入到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体系的资金运作,因此,不论是否被告人合法拥有比特币,均应作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最后,关于本罪的处罚主体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之责任。”

第二条规定对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要言之,只要在活动中有诸如发起、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等事务的,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笔者认为,一旦认定为组织者或领导者,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要想脱掉主犯的外衣,只得证明其并非起到重要作用,但证明困难不可小觑。

当然,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币圈第一案充分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庞大王国是如何从金碧辉煌一夜之间血本无归。很多时候,并非所有被告人一开始都抱有犯罪的目的,而是因为资金和规模扩张速度过快,以至于还未来得及思考已然漏洞百出,无法及时合规管控。

对于很多新兴行业,在流量和热潮的涌动之下急速发展,一边获得高额收益,一边却危机四伏却浑然不自知。因此,飒姐法律团队在这里仍要给读者们再度强调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希望读者朋友们在现有条件下及时自查,有法律疑问欢迎联络飒姐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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