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理性对待|评国内银行禁BTC交易_被朋友去弄数字货币

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毕马威中国张庆杰:“元宇宙”是一个市场机会,企业应保持理性看待:金色财经报道,9月5日,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北京举行,毕马威中国数字化赋能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张庆杰表示,目前“元宇宙”正处于绝对高峰,甚至具有“泡沫期”的过程中,需保持理性看待。元宇宙是一个市场机会,但企业不应该盲目跟着,要保持理性看待。一方面,不要盲从元宇宙;另一方面,也不要刻意反对。元宇宙不是单一的技术,而是多种技术的组合,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元宇宙相对成熟化的应用场景在游戏、社交等领域,未来一定会越来越广泛。在数字经济发展的今天,创新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以元宇宙为代表,在未来必将成为一个为整个社会进步提供赋能的趋势。[2022/9/5 13:08:20]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以太坊客户端Teku发布v22.3.2版本,修复存款处理性能问题:金色财经消息,以太坊客户端Teku针对上周Teku性能问题发布Tekuv22.3.2版本,修复了存款处理中的性能问题。Teku表示,大约在2022年3月16日01:02开始,大量Teku节点开始表现出增加的垃圾收集(garbagecollection)活动,引发CPU使用率高。根据节点的不同,这会持续30-60分钟,并且可能导致节点落后。大多数Teku节点都无法跟上当前的信标链头,导致Teku生成带有不正确headblock的证明。[2022/3/24 14:16:28]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泉州市处非办: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福建泉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一些以“金融创新”为噱头的活动,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泉州晚报)[2020/6/15]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美国Gartner咨询公司:区块链正处于“非理性繁荣阶段”:美国Gartner咨询公司发表言论称,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正处于第一阶段,即“非理性繁荣”阶段,该阶段的两个特点是“进化”和“叫卖主义”。在区块链演进过程中,这一阶段至关重要;Gartner预计,2025年之前区块链不会出现巨额回报,这意味着今天的公司将不得不尝试不同的区块链项目以确定该技术对他们是否有价值——新增收入的可能性、成本节约、用户体验的改善。但是,实现这些价值,需要组织等待技术更加健壮、可靠,或者需要更少的定制开发;就区块链技术而言,最大的社会效应可能来自于全球供应链的非破坏性转型;此外,据Gartner最新调查数据显示,66%的受访者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商业颠覆,并据此制定了相应预算;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在区块链上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2018/2/22]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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