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肖飒:发案率最高 加密资产之组织领导罪_combo币公司

飒姐团队收集的涉币刑案公开判决书2000,其中,组织领导活动罪409个,占比最高。该罪名频繁在币圈出现,是办案民警十分关注的罪名,今天我们一起聊一聊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与大家一起研习,厘清行为边界,减少案件发生,节约司法资源。

并非所有的活动都是犯罪

根据两高、部2013年11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方式的“团队计酬”,即便是形式上符合三级30人的要件,但也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但是,对于表面卖商品,实质上“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活动,应当以刑法第224条之一定罪处罚。

ZT Global于7月10日15:00上线TYB,开放USDT交易:据官方公告,7月10日15:00,ZT Global上线TYB,开放USDT交易。7月9日16:00 开放充提,资料显示,BDSN(Block-chainbasedDataServiceNetwork,基于区块链的数据服务网络),采用TYB通用数字积分作为BDSN的激励Token,TYB作为全球通用积分,其携带的通用价值可以更好的为BDSN带来更多的应用场景。[2021/7/8 0:37:20]

也就是说,罪与非罪的“质变”差别,不在于表面上的团队计酬方式,而是在于是否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而是通过“拉人头”取“入门费”。

ZT创新板即将上线DED:据官方公告,ZT创新板即将上线DED,已经开启DED充值,并于6月10日16:00开启DED/USDT、DED/ZTB交易对。

DED是一个基于ZSC开发的高效兑换协议与社区自治生态。DED为用户提供低滑点低手续费高效的稳定币兑换,同时增强了销毁与赋能机制提供自组社区自治生态让用户自动接入其它DeFi流动性收益。

ZT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是一家全球性的数字资产交易服务商,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打造创新型热门数字资产首发地。[2021/6/5 23:14:46]

在币圈类似案件中,遇到了比较棘手的问题,首先要解决,销售的某个token到底是不是虚拟商品,有无财产属性,还是仅为犯罪道具;其次,币圈案件行为方式多表现为“挖矿”,奖励方式不一定是直接返币,而可能是加速挖矿成功的进度,这会不会影响案件定性,值得探讨。

公告 | ZT交易所创新板今日上线SPNC:据官网公告,ZT交易所创新板已于12月11日10:00(GMT+8)上线SPNC并开放充值,将于12月12日 15:00(GMT+8)开启SPNC/USDT交易对;12月13日15:00(GMT+8)开放提币。超级太平洋公链简称SPNC,是一种高安全性和高性能的专业金融公链。SPNC使用复杂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保障用户隐私安全。[2019/12/11]

2013年对于BTC的法律定性已然清晰,即比特币属于特殊的虚拟商品,也就是说如果以团队计酬方式进行比特币挖矿,在中国法项下,很难定性为组织领导活动罪;但是其他币种,尚未到交易所的非主流币没有公允价格,适用人群窄,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犯罪工具,从而将组织者和领导者引入犯罪圈之内;对于ETH,飒姐个人倾向于将其与BTC归入同一类;但对于狗狗币之流,有可能会被认为类似非主流币而归入犯罪工具。

声音 | 律师肖飒:狭义“币圈”与“链圈”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文谈“币圈”与“链圈”的区别。文中表示,“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2018/8/30]

难点在于,返利方式并非直接给币,而是给予一种加速的权利,如果这种加速很难折算成财产,则构成刑法第224条之一有法律障碍。学理上,我们可以类比贪污贿赂案件中“三陪女服务”也是财产性利益,但司法实践里,还是要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将加速权排除在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计酬”和“返利”之外。

取财物

根据司法解释,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盖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

首先要注意的点是:参加人员是否自我感觉被或没被,不影响认定“取财物”。

其次,取财物并非虚置,而是要从金字塔结构来看,要想维持组织生存,就要找到下一个击鼓传花的冤大头。按照复利计算,很快全世界的人都不够组织发展下线,因此,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维持组织生存是必然失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此心知肚明,还继续许诺给予回报,拿走他人入门费,这就是取财物。

然而,币圈案件略有不同,倘若组织者不给参与者承诺回报,而参与者也明知没有确定回报,而只是为了拿到token去交易所博一博收益,参与者赚钱赔钱都是来自于交易所的交易获利,那么事情可能会发生变化。根据飒姐了解,项目方与交易所签署抽屉协议找量化团队“托市”已是公开的秘密,倘若组织者领导者与交易所操纵币价,则还是“取财物”;倘若查明,组织者并未与交易所勾结,虚拟币由于自身的“通缩”或者稀缺性被炒作翻倍,则不能将板子打在组织者身上,起码不能按照组织领导罪定罪处罚。

关于竞合问题

有法币的加密资产涉刑案件,经常出现组织领导活动罪与集资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的基本处理原则,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翻看法条,我们会明显看出,刑法第192条集资罪更重,也就是说倘若币圈案件涉及法币,应该大量被定性为集资罪,而不是409个案例被最终判决为组织领导罪。

个人认为,理由有三:一是对于加密资产、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把握不准,不知道是否需要按照财产法益进行保护;二是有一种司法观点从知识产权犯罪延伸出来,即他人占有不足以完全让所有者的权利灭失,但显然私钥为王的加密界,这种传统知产犯罪的理论不能适用;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加密资产的定价十分困难,飒姐承办和接触的案件中,有按照行为时三家主流交易所均价给加密资产定价的先例,但是更多司法鉴定机构担心币价不稳,影响其公信力,因而拒绝做鉴定,导致没有犯罪数额,只能排除集资罪,用组织领导活动罪定罪处罚。

市面上也有传闻是关于组织领导活动罪,罚没相应加密资产升值等,讲真,接管一堆不知道啥时候暴涨暴跌的“雷”,并非美差,更何况还出了四川链某事件,各地办案机关还是十分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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