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暴跌风暴后 反思币圈金融行为_AOT币

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英伟达二季度财报不及预期,市场分析称受挖矿显卡需求暴跌影响:8月9日消息,昨日,英伟达(NVIDIA)披露了一份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营收为67亿美元,大幅不及市场预期为81亿美元,环比下降19%。游戏业务收入大幅不及市场预期,季度营收20.4亿美元,环比下降44%,同比下降33%。数据中心收入为38.1亿美元,环比增长1%,同比增长61%。

该公司将其业绩不佳归咎于游戏业务萎靡和PC市场需求下跌,另外,有分析指出加密市场崩盘导致的显卡需求暴跌也给英伟达带来不小的冲击。随着加密货币贬值,矿工们对昂贵显卡的需求减少。(华尔街见闻)[2022/8/9 12:12:15]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声音 | 比特币怀疑论者:比特币价值将暴跌99% 与Tumblr被出售的情况类似:据CCN消息,因美国运营商巨头Verizon近日以超低价格宣布卖掉了旗下的博客和社交网站Tumblr。CCN的比特币怀疑论者认为比特币会发生同样的事情。Chapwood Capital Investment Management管理合伙人Ed Butowsky表示,“即使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交易撮合者也被炒作愚弄了,高估了一项资产的真实价值。比特币最终将变得几乎一文不值,就像Tumblr一样,因为它的真正价值几乎为零。”但与此同时,他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在它变为零之前不会有更大的傻瓜为它付出更多”。 注:Verizon在2017年收购雅虎后首次收购Tumblr,今年早些时候开始探索出售。据悉,Automattic以不到3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Tumblr,与雅虎在2013年支付的11亿美元相比,其价值出现了惊人的下降。[2019/8/14]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声音 | Joseph Young:今日比特币暴跌的原因可能在亚洲:数字货币分析师 Joseph Young在推特上表示亚洲的投资者和交易者很可能是造成今日比特币暴跌的原因。韩国( Bithumb)和日本的交易所( Bitflyer)交易量非常大。[2018/10/11]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专家称 比特币暴跌原因是由投机者退场造成:区块链研究平台Trive首席执行官蒙德鲁斯(David Mondrus)指,由于比特币于短时间内升幅太快,投资者获利后纷纷打算离场,加上网上交易平台出现故障,令投资者担心没有机会离场,加快抛售的情况。[2017/11/30]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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