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说作者|火小律
本期编辑|ColinWu
关于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例子比比皆是。火小律选取了今年的3个判例,分别从涉平台、涉矿机、涉个人,3种不同的维度,深度解读当下币圈民事纠纷的审判趋势。
**???????????????????????????????????#1山东济南法院**
基于投资虚拟货币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刘某某等三人和马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等三人介绍马某某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投入7万元,按该项目相关的规则运作。在运营过程中亏损或本金不能收回,由刘某某三个人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补偿。如项目运营顺利,马某某邀请刘某某三人到欧洲七日游。协议签订后,刘等三人按约为马某某注册账户,并交由马某某使用。2018年1月,央行下发银管支付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刘等人开设的威乐数字货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马某某依据《协议书》,要求刘某某三人补偿马某某损失69999元。
Coinbase宣布将支持Celer Network和Stargate Finance:7月25日,官方消息,Coinbase对新资产上市路线图进行了更新,添加了Celer Network (CELR) 和 Stargate Finance (STG)。[2022/7/25 2:36:40]
法院认为
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四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火小律解读
抛开四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本质上这属于投资行为。94之后,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令禁止的态度。个人在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强调风险自担。至于炒币客相互之间的内部风险承担协议,各地法院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协议内容等多重因素,有不同的判决。此次济南法院的判决认为,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非法债务,签订的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而2019年江苏曾有判决认可上述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Gate.io将于今日12:00开通 AQT/USDT交易:据官方公告,Gate.io投票上币空投福利第89期 Alpha Quark Token (AQT)投票上币活动结束,本次活动参与人数为2,121,共投出34,943,772票。票数超过1000万票,符合上币要求。按照规则,Gate.io已为用户空投13,560 AQT代币奖励,并将于2月26日(今日)12:00开通 AQT/USDT交易,随后开通提现服务。AQT超级空投福利活动正在进行中,活动结束时间为3月4日12:00,参与充值、新用户答题等活动即有机会领取15,000美金代币空投奖励。[2021/2/26 17:54:59]
**??????????????????????????????????#2上海闵行法院**
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属性,矿机交易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Gate.io行情:JGN 24小时涨幅达84.33%:据Gate.io芝麻开门行情显示,截至今日16:10,JGN 24H最高涨幅84.33%,当前涨幅68.76%,24H最高报价0.28400美元,当前报价0.27306美元。近期行情波动较大,请注意控制风险。[2021/2/4 18:54:08]
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比特币“WKJ”。后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发文《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停止比特币等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故专门用来运算生成比特币的“WKJ”已无价值,交易违法,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比特币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故买卖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火小律解读本案交易标的物是“挖矿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个人在签订合同后,仅仅因为金融风险而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而早在2019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有过类似判决,当时的矿机商是亿邦通信。
Gate.io 第41期BTC锁仓理财中午12点开启:据官方公告,Gate.io“天天理财” 第41期BTC锁仓理财于今日中午12点正式开启,锁仓期限7天,USDT理财体验金活期福利专场正持续进行中。两大专区含各大主流币种与热门币种理财项目。详情见原文链接。[2020/11/21 21:34:21]
**???????????????????????????????#3北京高院**
个人间币币交易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月始,方某某与朱某某微信约定:方某某向朱某某购买朱某某持有的113019900个Tripio币。根据上述约定,方某某于2018年3月向朱某某转款全部上述人民币。朱某某收款后陆续向方某某转币,已支付45207960个Tripio币,尚欠67811940个Tripio币未给付,对应人民币4894728.15元。方某某起诉解除合同,返还全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方某某与朱某某之间转让Tripio币的行为,未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但二人应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因朱某某违约,判令朱某某返还未予交付的Tripio币的价值部分,但不支持利息损失赔偿的请求。
火小律解读北京法院的判决最核心的一点,是认可个人之间的币币交易。虚拟货币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在个人之间进行交换。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Tripio币的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合同有效。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为了体现政策不鼓励虚拟货币交易的宗旨,法院并不支持利息的支付。这也是对用户自负盈亏的一种体现。同时,不支持利息支付这一点已经在近期多个涉币判决中体现,可能成为主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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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根据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读者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本文内容报道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活动推广进行背书,请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吴说区块链*刊载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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