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观察 | 最高法规范区块链证据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与e签宝解读来了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该规定共36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法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区块链证据方面,更是用4条内容加以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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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法多次下文明确要求加强区块链在电子证据方面的应用,各地法院也都开展了试点工作。作为承载区块链证据的司法链,也将由各自开发走向全国统一。区块链证据如何统一规范,以及链上证据的真实性审核,成为实践的关键问题。就此,金色财经联系采访了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互联网业务二部部长阮啸以及e签宝高级法律科技专家、亚太法务联盟秘书长蒋璐明。

以下为采访实录:

金色财经: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的审核规则”进行了明确,这对于在线办理案件有何重要意义?对于区块链在政务方面的应用又有什么借鉴意义?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互联网业务二部部长阮啸:随着区块链在司法领域中各种应用的不断落地,越来越多的区块链证据正逐渐进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电子材料和电子证据内容大概占了1/4,而其中一半又是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该说,这前所未有的篇幅正说明了我们国家对于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高度重视。中国的互联网司法已在全球处于“领跑者”地位;区块链在司法中的应用亦是如此。然而,“领跑”就意味着许多规则是没有前例可循的,我们需在便民诉讼、公正审理和权利保障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尽管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一般采信规则作出了规范,但单就区块链证据本身并没有太多特别的说明。这也导致了部分裁判者对区块链证据不了解、不理解,并进一步导致了不敢采信、不愿采信。准确有效地应用区块链证据对在线办理案件(尤其是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和金融案件)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的:如果在证据环节还停留在过去的传统模式,那就势将影响司法机构快速高效地处理互联网案件;如果不能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准确判断,那就势将影响裁判者公正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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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活动既要实现数据高效共享,也要满足合法合规需求。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压力实际上也不小。在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第14条中明确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后,也就给政务活动中应用区块链证据扫除了合规性障碍。另外,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中也充满了对抗的色彩。区块链证据在司法办理案件中的应用并发挥其作用后,可以对其他政务活动产生良好的示范性效用。也就是说在最后一道防线而且带有对抗色彩的环境中,区块链证据也能经得起极限测试的话,那么其在其他政务领域大展身手就毫无压力了。

此外,纸质合同的效力一直属于纠纷解决过程中常见的争议焦点,而区块链合同正是通过分布式存储和去中心化技术,让文件从生成之时就达到不能篡改的效果。想必《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肯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区块链合同的服务提供商(例如e签宝区块链合同)实现合同签署线上化,从而助力法院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

金色财经: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落地,能解决其中的哪些问题?从技术角度看,区块链司法存证对于技术有哪些要求?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互联网业务二部部长阮啸: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我们也不能把它绝对化或者神化。个人认为区块链技术主要可以解决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涉网证据的存证。这里面的存证,一方面可以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直接存证,另一方面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技术取得证据的存证。二是管理电子化材料。不涉网的传统证据以及电子化材料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来确保流转过程中的真实。三是数据信息的交互。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可以通过区块链的方式,既实现快速高效的交互,同时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四是合同的自主履行。在存证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充分发挥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在法律领域实现合同的自履行,降低社会履约成本。另外,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可以赋能给金融、物流、医疗、文娱等其他领域,通过保全、溯源、固证等功能充分参与社会治理、增加资金流通、保障合法权利。

我个人不是技术出身,但是从司法需求层面来说,这次征求意见稿第15条的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基本上已经能够覆盖了。

金色财经:尽管区块链司法存证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但仍不可否认,目前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中仍存在一定的挑战,具体表现是什么?该如何去解决?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互联网业务二部部长阮啸: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中存在的挑战,既有裁判者的审查证据顾虑,也有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出现的自身问题。比如有关裁判者的顾虑,本人在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研究课题组的研讨时,有法官就提出:一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标准确实也很好,但有些证据并不是主要证据而且标的额也不大,如果还要按照这么复杂的方式去审查对法官来说过于苛刻,也会影响到相关证据审查的时效性;二是区块链企业目前大多都是创业企业,资金压力比较大,已经发生了有区块链存证公司倒闭的情况,那么倒闭公司的区块链证据到底采不采信(比如这就给司法机关如何按照征求意见稿第15条审查存证平台带来了挑战)。当然,社会上还有个别企业根本就没有区块链或者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就忽悠某些官媒和机关自媒体吹嘘各种“首例”;而在真实的案件中往往又存在各种疏漏不断试探裁判者的底线,导致了个别企业在全国多地法院不被认可的情况。另外,区块链证据对于法律共同体的宣教还将是个相对蛮长的过程。

对于这些挑战,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是解决方案之一: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规则。个人认为,划定原则红线让那些投机者知难而退是区块链产业非常重要的净化措施;同时还可以由权威机构来推出推荐名单或者黑名单,并定时进行优胜劣汰地有效管理。同时,还有一些挑战以及未来还会继续出现更多的挑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金色财经:目前区块链在公共服务上的落地应用已经产生多个区块链平台,比如在司法领域有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多个区块链平台的数据会孤岛化吗?未来怎么保证数据的全局性?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互联网业务二部部长阮啸:数据孤岛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这几年一直在关注的话题。各地方以及区块链企业基于自身业绩的需求,总是有自建一套和占山为王的冲动。区块链技术虽然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但与其他技术相比我们会发现它似乎还处于一个相对初级的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也已经关注到了这个话题,在2019年的时候就要求各地新的司法链要先停一停(对于已经搭建起“司法链”的地方法院,其相关系统可以继续运行)。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已建设了“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数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虽然这条链目前在全国的普及应用率似并不太可观,但相信本次征求意见稿也是考虑到了这条链后写入了相应条款。

区块链技术终究应该能够打破信息孤岛,促进信息共享的。就我供职的公证机构来说,现阶段我们是可以通过跨链技术将部分电子数据同步到相应的区块链上;但如果该法院没有自己的区块链,我们既支持在我们的业务网站上核实,也支持出具公证书来进行文件交互。相信未来除了大一统的“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之外,一定会更多地应用跨链技术来实现数据的全局性。

金色财经:另外,如此多的区块链存证平台背景下,如何鉴别链上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如何保障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互联网业务二部部长阮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实际上还是有区别的。就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言,司法事实调查阶段需运用多重证据以及法律规范、生活经验、社会常识等内容综合进行举证、质证、判断。区块链到底是作为全流程存证的基础设施,还是仅仅作为链上传输信息的工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至于鉴别多平台背景下的链上信息和上链前数据,实际上本次征求意见稿第15、16条的审查方式已基本可以帮助法官来进行判断了。

金色财经:文件对于“区块链合同”的应用有怎样的推动?

e签宝高级法律科技专家、亚太法务联盟秘书长蒋璐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为日后法律纠纷的取证方式指明了新方向。原来司法取证的模式通常为,当事人在争端发生时需在短时间内从交易双方往来的文件中识别、准备证据材料,这个过程不仅容易遗漏证据,并且难以防范造假证据,而如果从源头做起,能在合同签署时直接“上链存证”,然后能够查询时间戳的司法证据不仅方便查询得到上链时间,也能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效力的认可,从而弥合证据真实、可信的差异,这必将会大大缩短证据准备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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