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解密亚洲区块链公司架构,你都看懂了吗?系列(四)新加坡基金会发代币,税务是“优”还是“忧”?_区块链

在前三期的文章中,我们带大家解密了亚洲区块链的公司架构讨论了当下币圈内颇为关注的几个话题,包括代币发行主体的形式——《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代币发行法律框架——《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中的伪命题》及《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实务操作》。这一期,我们继续解密币圈的另一个热点话题:以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是否存在所谓的“税务优化”,又或者是“弄巧成拙”?有的项目方甚至业内专业人士提出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可以享受所得税的豁免,但结果真的如其所愿吗?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法律,所有新加坡的实体除非有税务“豁免”,否则都要针对其“新加坡来源”的“收入”缴纳17%的企业所得税。那么问题来了,“基金会”能有税务“豁免”吗?代币发行的收益算是“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吗?代币发行的收益算是“收入”吗?“基金会”有税务“豁免”吗?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对高风险衍生品的关注:金色财经报道,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发布一份零售场外衍生品的报告,监管机构对发行商在提供受监管金融产品的同时提供不受监管的数字资产表示担忧。报告指出,这种做法有可能混淆散户投资者,他们可能会错误地认为消费者保护措施同样适用于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产品。

ASIC在报告中称,我们正在密切关注向散户投资者提供的构成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高风险加密货币产品。散户投资者也可能低估了风险。[2023/9/6 13:21:43]

根据新加坡法律,经过政府批准的慈善机构的所得税是可以获得税务豁免的。有一些人以此认为,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就可以享受税务豁免。有一些区块链项目使用了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对外宣称是非营利性目的而建立的。实际上呢,我们在《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提到过,基金会和非营利组织并不划等号。截止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作为代币发行主体的基金会得到过该种税务豁免。代币发行的收益是“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吗?

声音 | 药监局党组书记:探索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监管对象的信用治理:药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利信息中心调研时指出,要用新平台构建新格局,对监管部门要用智慧监管平台打通各环节的信息壁垒,对产品要用追溯平台将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整合起来。要用新技术提升新效能,运用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等探索对生产企业的“非现场监管”,通过 “以网治网”加强对网售“两品一械”的监管,探索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监管对象的信用治理。(第一财经)[2020/1/9]

所谓的“新加坡来源”收入指的是:1.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2.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对于大多数区块链项目来讲,代币发行所获得的资金来源确实都不属于新加坡。表面上看,不受新加坡税的限制。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认定什么样的收入属于“新加坡来源”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必须仔细评估所有的相关情况。新加坡税务机关会从多个角度来考虑收入来源问题,包括收入的决策地等。只有在区块链技术开发团队不在新加坡,代币的发行主体整体在新加坡以外进行,且代币发行的参与者来自新加坡外部,才可能万无一失地确保收入是来源于新加坡国外。而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在新加坡的公司至少应该有一名常驻董事,也就是说,使用新加坡公司作为代币发行实体意味着至少有一位决策者是来源于新加坡。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导致代币发行的收益被认定为新加坡来源。代币发行的收益是“收入”吗?

政策 | 爱沙尼亚通过新法案 旨在加强加密货币活动许可证发放监管:爱沙尼亚财政部于本月初发布的一份新闻稿显示,爱沙尼亚已通过一项新法案,以加强对加密货币交易及钱包服务商发放加密货币活动许可证的监管。 法案修订了向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发放活动许可证的要求,包括: 1. 责令财务情报组在发牌的过程中,查核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背景(即无污点声誉); 2. 要求公司、董事会和活动的注册地址必须设在爱沙尼亚,外国公司必须在爱沙尼亚开设分公司才能获得营业执照; 3. 许可证申请费用将从345欧元增加至3300欧元; 4. 是否发牌的决定期限将由30个营业日延长至3个月。 财政部长Martin Helme表示,该修正案绝对不是为了阻止爱沙尼亚的加密货币交易。然而,必须更彻底地监管这一领域,以预防和打击与有关的风险。[2019/5/16]

目前为止,新加坡税务机关对代币发行收益的性质尚未明确界定。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发行代币的收益是一次性收入,所以应该算成资本利得,而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其实,根据新加坡法律,收入和资本利得的区别并没有这么简单,其中纳税人进行的是一系列交易还是一次性交易,只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表面上看代币发行是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不符合一系列交易的特征,其收益好像并不属于收入。但实际上,如果从纳税人在获得有关资产时的意图这个角度来看,答案就显而易见了。举个例子:电影院对外销售电影票,购买电影票的人可以入场观看电影。电影院此时的意图与其经营目的相符,所以出售电影票的收益就属于收入。而如果说,开办电影院的公司自有一些房产,将自有房产出售给他人,此时获得这笔收益的意图和其经营目的没有直接的关系,所获得的这笔购房款就属于资本利得。影院通过出售电影票,赋予了门票购买者电影的观看权。而代币赋予区块链平台或分布式应用程序相关的使用权,所以购买代币与购买电影门票本质上其实没什么差别。电影院将对门票销售收入纳税,那么同理,虽然发行代币获得的收益是一次性所得,但考虑到代币发行主体获得此收益时的意图与其经营目的相一致,也会被认定为收入。写到这里,我们已经回答了新加坡所得税中的“新加坡来源”、“豁免”和“收入”三个问题。这三个方面,无论从哪一点出发都不利于项目方的税务优化,在新加坡设立代币发行主体,代币发行收益很有可能需要被征收所得税。除此之外,在新加坡还有商品和服务税。GST

北京金融局:及时化解代币发行、现金贷等风险,加强金融违规整治:2月9日,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北京发布”发布《北京市金融局2017年度述职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指出,在整治金融违法违规方面,北京市金融局及时化解首次代币发行、虚拟货币交易、现金贷风险,约谈督导各类违规交易场所履行矛盾化解主体责任。强化“冒烟指数”等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功能,推动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农村,开展金融安全知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224场,覆盖人群超过40 万人次。[2018/2/9]

GST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需要缴纳的税费,目前的税率是7%。代币购买者可以使用区块链平台或相关应用程序,这相当于用代币购买了相关的技术服务。新加坡税务机关已经在其网站上明确确认提供区块链服务适用GST。如果代币使用的交易中的任何一方是在新加坡或归属于新加坡,该交易就需要征收GST税。如果一家代币发行公司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那么所提供的服务有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在新加坡进行的,但我们还要根据交易个案来分析。总结:以新加坡实体发行代币仍然属于全新的行业尝试,切忌盲目跟风,甚至错误地认为以新加坡作为代币发行主体设立地,或者设立新加坡“基金会”就可以享受税务上的优惠。如果项目运营实体于新加坡并无实质业务或技术研发团队也不在新加坡,没有必要特别去新加坡设立基金会。这样既不存在税务优惠,代币发行的收益反而有可能被认为是“新加坡来源”而需要被征税。币圈的区块链玩家,除了从监管角度获得法律建议外,发行人还应寻求专家建议,以确保长远、周全地考量税务安排。相关阅读:

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实务操作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中的伪命题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contact@tritonpartner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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