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境内STO项目,到底能不能在海内外“合规”?_Blockchain Store Token

编者按:本文来自白话区块链,作者:肖飒,星球日报经授权发布。12月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在演讲中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政府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这一表态给近期受到市场热捧的STO概念降了温,疑虑者有之,认同者有之,一时众说纷纭。如何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上解读现阶段STO的合规性,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主题。本文不作为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请勿盲从。昨晚的朋友圈被STO霸屏,地方监管机关提出STO视同非法金融活动;某机构法律人士提出在律师指导下,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方式募集海外资金,是完全合法的。业内老友有些迷糊,纷纷私信给我,到底STO是非法的,还是通过律师指导可以在海内外合法合规?这个问题很前沿,我虽然在美国读过一个法学硕士学位,但毕竟十年没有主办美国法的业务,加之,国际私法本身的专业性较高。我们尝试做一点分析,不供参考,诸位仁兄请理解。01STO,前景到底如何?

Ripple更新黑山央行项目进展:拟确定黑山境内稳定币测试潜在用例:金色财经报道,Ripple央行数字货币顾问Antony Welfare在社交媒体分享了与黑山央行的联合项目进展,Ripple专家于7月25日至26日对黑山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访问并与当地金融服务提供商、政府机构、和学术界举办了两场教育研讨会,重点关注代币化和Web3经济,旨在确定黑山境内稳定币测试潜在用例,并继续开展与国家稳定币试点项目的相关活动。Ripple此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诉讼案中赢得了“阶段性申领”,本次系跟进今年四月与黑山央行签署的国家数字货币项目协议相关工作。[2023/7/26 16:00:34]

说实话,币熊了很久,从稳定币到STO似乎圈内老友们都在“上下求索”,试图找到一条能够走通的道路。项目方也在观察。如今的资金链太紧,已经有项目方的账上,只剩六万RMB,还要打发一大堆“代投”惹来的普通购币的自然人。稳定币要挂钩法币,没有啥法币后盾的项目方,当然走不了这个路子;剩下比较热的概念就是STO,换句话说,项目方没有法币,但有资产,可以把资产进行ABS证券化进行打包分份的操作,以换得资源的支持,活下来。昨晚一则消息来自中国企业领袖年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霍局长发表演讲时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马上,就有一个新的消息出现,一位法律人士就如何客观认识STO的合法合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法律指导下,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资金,是完全合法的。似乎,后者给圈内老友们吃了定心丸,甚至有朋友私信询问我作为执业律师能不能指导他们穿越国境线,顺利赴美融资。其实吧,俺一个中国执业律师,虽然有点美国法基础,但对于美国各州法律及案例不尽了解,只能是老友们在中国法项下出现违法违规时,出手搭救,尽量避免更重的法律风险,仅此而已。02中国法到底怎么看待STO?

22家境内外机构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测试:11月3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活动期间,由国际清算银行香港创新中心支持,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国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共同发起的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研究项目发布用例手册。手册共展示了国际贸易结算、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等十余个货币桥潜在应用场景,并概述了平台的未来路线图。?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担任该货币桥项目技术委员会主席,搭建了货币桥测试平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及汇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交易所、泰国银行业协会等共22家境内外金融机构及组织参与项目本期测试,交易涵盖四个司法管辖域及11个行业场景,交易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中华工商时报)[2021/11/5 6:32:28]

我相信,无论是政府一方,还是市场一方,有个共识:STO在中国境内是不合法的,也不能面向中国公民进行融资。当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总有项目方经历九曲十八弯,绕到最后,还是要募集中国人的币或者钱,那是事实,咱不争论。咱们可以讨论一个更有趣的话题,如果真的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豁免条款,我国项目方或实际控制人是我国居民的项目方顺利通关,在美国法项下是合法的,其可以向该条款容许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或等价数字货币。如果出现融资纠纷或者侵权纠纷,需要执行项目方发行通证所代表的资产,那么,中国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请求吗?我请教了民事诉讼高手张雪女士,如果IC0、STO在一些国家是合法的,但是在我国是非法的。国内项目方在海外发币,底层资产是境内资产,那么,从外国渠道买入该通证的持币人,到中国起诉要求确认募集资金合同有效,中国法院会怎么判?她推荐给我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中第五条明确载明: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内个,其实吧,涉众的,尤其是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或者合同,恐怕不能仅仅遵从合同各方的个人意思,还要照顾更为重要的“法益”。也许,某些境内币友通过各种代持、各种基金会、各种包装终于在海外买到了当地合规的金融产品,but,一旦涉及中国境内资产又被打回原形了。03我国法律会不会移植美国法律对STO的规定?

江卓尔:B.TOP 停止境内客户矿机代购服务:莱比特矿池(B.TOP)创始人江卓尔今日凌晨在微博发文称:

1、虽然 B.TOP 未收到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但考虑到最新监管精神,以及 B.TOP 境内业务仅占自营挖矿的较小份额,没有必要继续对境内公众提供矿机代购服务,并为此承担额外的监管风险,因此 B.TOP 决定停止为境内客户提供矿机代购服务。

2、对已代购付款,未运行矿机,可选择全额退款,请联系您的对接商务处理。

3、对已运行矿机,虽然此情况属于合同免责条款中的不可抗力 “政府干预、限制、禁令”,但B.TOP 负有维护客户利益的责任,B.TOP 将出台措施,确保客户不发生亏损。[2021/5/22 22:31:46]

作为一枚律师,我也衷心希望行业能够越发展越旺盛,而不是无边落叶萧萧落。看到当年布道的大哥们,被一群群来自全世界各地的持币人追得满地跑,俺也觉得难过。很难想象意气风发的他们,如今疲于应对“非理性维权”.....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这并不表示美国就对STO是友好的,从侧面印证,对于肆意发币的行为,他们的严肃态度不亚于我们,只是因为美国法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结合,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既然我们不同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市场主体就可以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0或变相IC0都是违法行为。坊间听说,在去年9月4日之前也有地方试图对于发Token给与“监管沙盒”,但是我们必须理解,擅自发行股票证券或者非法经营这样的问题,至少要国家基本的法律才能“豁免”,不是一个州、一个市就能做到的。即便是有地方的红头文件豁免了某个企业的某类行为,也无法挡住非法经营、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的刑法风险。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动态 | 缅甸央行对其境内加密货币交易发布警告 称加密货币交易未经授权:据The Irrawaddy消息,近期,缅甸中央银行对数字货币和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的使用和交易发出警告,称购买、出售数字货币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央行表示,包括比特币(BTC)、莱特币(LTC)、以太坊(ETH)等加密货币在内的数字货币正在个人Facebook账户和网站上交易,并被用作个人使用或服务的支付手段,但央行尚未授权使用数字货币,也不允许任何组织在缅甸从事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交易。[2019/5/3]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区块博客

[0:0ms0-5:63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