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LY:肖飒:BTC矿机,买了能退吗?_买比特币

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某矿机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比特币矿机,订单总额612000元,并对发货时间和配送方式予以约定。次日,陈某向某矿机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在预付全部货款后,陈某了解到了比特币的相关政策: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研究政策后,陈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矿机公司网站提出退款申请。3月23日,某矿机公司拒绝退款申请。3月31日,某矿机公司向陈某发送全部货物。4月3日,陈某拒收全部货物。4月4日,货物退回。当日,陈某在网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请。4月9日,某矿机公司再次拒绝。

灰度BTC信托昨增持137 BTC ETH持仓增长0.49%:2月25日消息,灰度BTC信托持仓昨增137 BTC,最近7天累计增持1923BTC,溢价率3%;灰度ETH信托持仓昨增持15521 ETH,最近7天累计增持22156ETH,溢价率0.12%;灰度LTC信托持 仓昨增608 LTC,最近7天累计增持17019LTC,溢价率 1803%;灰度BCH信托持仓昨增持268 BCH,最近7天累计增持2165 BCH,溢价率611%:灰度ETC信托持仓昨无增持,扣缴1009 ETC信托管理费用,最近7天累计减持7066ETC,溢价率58%。[2021/2/25 17:50:34]

争议焦点

Longhash:层层清算、灰度资金流入放缓等导致BTC出现极端波动:Longhash发布分析文章《比特币为什么会出现极端波动?》表示,过去一周,比特币价格经历了极端性的波动,反复测试24200美元至24300美元的阻力区间未果。

比特币市场这些短期价格大幅波动的背后,受到了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它们分别是:层层清算、高资金费率、灰度资金流入放缓、以及健康的市场修正。[2020/12/24 16:24:47]

一、陈某与某矿机公司之间的矿机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二、陈某是否有权在某矿机公司发货前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要求解除矿机买卖合同?关于上述争点,陈某认为:双方通过网站购物,应当遵守网络交易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陈某在收到货物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某矿机公司应退还货款。某矿机公司认为:首先,其与陈某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其次,矿机是用以获取比特币的运算设备,其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且,陈某支付货款后,某矿机公司已按约发货,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矿机”并非为了生活需要,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分析:大多数用户应该是使用现金委托方式在灰度进行GBTC申购:微博网友“BCH爱好者BruceLee”刚刚发文称,灰度的申购方式有两种,一是现金委托,二是实物存入。1.现金委托的方式,是用户把USD交灰度,委托他们在公开市场买入BTC。过了六个月锁定期,用户可以拿到相应的GBTC。2.实物存入的方式,是用户将自己持有的BTC存到灰度那里。过了六个月锁定期,用户可以拿到相应的GBTC。他表示,第一种方式,等于在公开市场净注入资金,所以会在短期内推动币价上涨,立竿见影。第二种方式,相当于是换个地方保管币,短期内没有带来增量资金。所以有的时候看到某天灰度增持的不少,价格却没动甚至跌了,千万别奇怪,很可能是有人使用这种申购方式。但是从长期效果看,两种方式都达到了锁仓的目的,把外部市场的币锁到了没法赎回的灰度基金里面,让美股里面汪洋大海一般的资金去接盘。他最后指出,从BTC最近两个月的走势看,大多数用户应该都是使用第一种方式进行申购的。[2020/12/10 14:46:57]

Mechanism Capital联创Andrew Kang:从基本面来看“ETH很贵”:金色财经报道,加密投资公司Mechanism Capital联合创始人兼合伙人Andrew Kang在社交媒体对以太坊基本面进行了分析,他表示,以太坊gas价格已经回到“DeFi Summer”之前的水平,但ETH价格已经较峰值下跌了75%,网络收益/活动下降幅度更大,在ETH交易价格峰值时,其市盈率为33倍,但现在是123倍,如果按照前者计算,ETH合理的交易价格是360美元,所以从基本面来看,ETH很贵,但风险投资持有大量潜在资本,可以在高位购入ETH“买贵”,这可能导致ETH在33倍市盈率以上触底。ETH可以被看做是是一种“商品-货币-股权”的混合体,市盈率的重要性在牛市中无关紧要,但在熊市中却是底部设定者密切关注的。[2022/7/18 2:19:59]

法院判决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ICO代币权益无法获得保护: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示风险称,从中国法律项下对于ICO这种非法融资方式而来的代币,是否是属于“财产性利益”有待探讨。她表示,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对于ICO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ICO而来的代币,作为一种类金融产品,不一定会参照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定性,而是认为代币只是一堆价值不高的数据,无需给予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加密货币被盗不能受到抢劫罪的法律保护。[2018/6/20]

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1合同成立陈某、某矿机公司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2合同合法有效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作为生产资料,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其生产工具,即比特币矿机的买卖、流转。综上所述,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3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在于出于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本案中,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案涉商品比特币矿机,系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产比特币;不是生活所用。综上,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由上述三个理由,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折射出比特币相关投资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第一,是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第二,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条件。一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是: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银发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整治办函9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针对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尤其是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以及相关炒作现象,采取了金融监管治理整顿措施。根据前述通知公告,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而,矿机作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性质由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决定。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生成比特币的过程,正是运算的劳动成果凝结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矿机作为生产比特币的工具,是劳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工具;而生产比特币商品的行为,也具备“生产经营”的特征。根据前述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同时,也并未禁止对比特币的生产经营。因此,对买卖比特币矿机这一生产工具,并无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述,本案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陈某认为合同违法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受领标的物之前,无法通过普通的方法与程序对标的物进行一般性检查,可能出现产品的实际状态与其基于经营者的描述产生的主观期待不同的情况;依据于这种意思表示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中,陈某所主张的解除合同,原因并不在于产品在客观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难以发现的质量问题;而在于其购买意思背后的狭义动机发生了改变,误认为买卖比特币矿机存在违法风险。而在比特币矿机依法可以买卖流通的情况下,这一动机的改变并非由于陈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对称引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保护目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是相对的概念,生活消费是人们消耗产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而生产经营是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产品的活动的总称。本案中,涉案商品为比特币矿机,是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专门用于生产比特币产品;其购买行为是投入资金,采购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行为。因此,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这一意义上,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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