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律动肖飒:跨境代买加密币,被赖账咋办?_300

上周,飒姐团队通过一则案例介绍了BTC矿机丢失的民事救济途径,几位读者后台留言表示对比特币委托理财纠纷也很关注。今日,飒姐团队再分享一个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买加密货币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潘某向杨某交付虚拟货币HT9029个,委托潘某购买境外虚拟货币PCI以获得收益,杨某在收到货币后进行该等虚拟货币的交换、购买等行为。杨某未履行上述约定,并向潘某承诺退还9029个HT,后仅向潘某退还了3000个HT及1万元。潘某遂将杨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返还94801元。

火币全球站“全球观察区”今日上线GRT:据官方公告,火币全球站“全球观察区”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线GRT(The Graph)。具体安排如下:1.12月18日08:30开放 GRT 的充币业务;2.12月18日充值量满足市场交易需求后开放GRT币币交易(GRT/USDT、GRT/BTC、GRT/ETH);3.12月19日10:00(GMT+8)开放GRT的提币业务。[2020/12/18 15:38:11]

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被告人杨某向潘某承诺退还9029个HT的事实以及杨某向潘某支付1万元以及潘某购买HT的流程,可以确认在杨某无法向潘某退还HT的情况下,可以向潘某退还6029个HT对应的款项,以替代其履行退还6029个HT的承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潘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杨某向潘某返还人民币违反国家政策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网络虚拟货币,并非国家有权机关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亦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应通过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实现流通功能,同时,本案涉及的PCI需通过技术手段至境外账户交易取得,该方式与合法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相异,综合以上因素,潘某与杨某投资、交易或互换上述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而撤销一审判决。

太阳币SUN矿池社区正式发布首期观察名单:刚刚,太阳币SUN矿池社区正式发布首期观察名单,观察名单的候选范围不仅仅限于TRC10/20资产,也包括非TRC10/20资产,几乎囊括了全球所有加密货币社区。

非TRC10/20首期观察币种:BitCoin(BTC)、Ethereum(ETH)、Ripple(XRP)、BitcoinCash(BCH)、Litecoin(LTC)、Bitcoin SV(BSV)、STEEM (STEEM);

TRC10/20首期观察币种:Pearl、JFI、DICE。

同时公告中表示:SUN社区将与JUST团队,全球各大交易所共同合作,来完成跨链桥接,让太阳币SUN矿池前所未有的团结全球加密货币社区,未来,太阳币社区自治功能上线后,将通过太阳币SUN投票来批准新矿池设立,以期实现社区的完全自治。[2020/9/13]

币情观察室 | 全球遇冷 比特币横盘震荡 如何布局进场:4月3日16:30,金色盘面邀请行情大V星河区块链做客金色财经《币情观察室》直播间,将分享《全球遇冷 比特币横盘震荡 如何布局进场》,敬请关注,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观看。[2020/4/3]

关联法条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争议问题

委托人将虚拟货币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买加密货币。受托人未按约定买币,是否应当返还委托人相应的人民币?

声音 | 区块链专家程晓明:可通过嘉楠耘智在美上市,观察中国政府对这个行业的态度:11月21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区块链专家程晓明博士在参加活动时表示,大家此时关注公司上市的事儿,其实不完全是因为这个公司本身,更多的是关注证券市场对区块链相关公司的态度,对区块链这个行业发展的态度,尤其是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机关的态度,然后由此要观察中国政府对这个行业的态度。如果是一个普通行业的企业,别说去美国上市,就算去月球上市,恐怕也没有这么大的关注。[2019/11/21]

简要评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判决和此前众多判例的倾向明显不同。此前的判决大体出现两种思路:一是认定委托代买、代投资虚拟货币不合法,委托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虽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财产生的收益和利息损失,但支持本金的返还;二是并未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是认为受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关于受托人已按约定完成委托理财的部分,委托事项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关于受托人未按约定进行投资理财的部分,则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而本案判决显然对虚拟货币的交易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甚至可以说是代为执行了金融监管政策。收钱代买加密货币后,可以赖账既不买币也不还钱么?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会不会成为“法外之地”?在此,飒姐团队不得不提此前广受币圈关注的首例比特币仲裁被撤销案。该撤裁裁定系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结果和导向意义或许更值得重视。2018年,被称为国内首例比特币仲裁案经深圳仲裁委裁决,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比特币的归还义务既不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也不属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进行比特币交易。因此,仲裁庭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上述裁决,其并未否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但认为该裁决本质上支持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功能,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定,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这份经报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将会产生怎样的导向、是否抑制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功能、以及是否传递着与上述北京一中院判决类似的信号,即使违约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是返还比特币,而是赔偿损失,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所损失比特币的等额损失,此时不再强调比特币的兑换功能,而在于是否会被法院撤销。毫无疑问,金融监管政策是随着市场与行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应当强势介入金融监管?是否需要根据即时的金融监管政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来调整裁判的尺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在个案之外持续思考。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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