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肖飒:数字货币相关法规有哪些新动向?_web3游戏龙之岛

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律师团队,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过去一周,司法机关出台了两个与区块链、数字货币有所关联的司法解释,分别是6月16日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6月22日出台的三机关《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份文件看似“平平无奇”,区块链、数字货币也不是其内容的主角,但其可能将对涉币犯罪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一言蔽之,在两份司法解释出台后,刑事办案机关对涉区块链、涉数字货币犯罪的打击有了比过去更明确的“实体法+程序法”依据,两条腿走路,进而可对涉币犯罪发起更高效和准确的打击。以下试结合该两份文件,对近期数字货币相关法律文件作出分析与梳理。

肖飒: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ICO将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构成犯罪:肖飒发文表示,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第22条就是确认发行、售卖代币“违法性”的前置法。以前可能只是违法行为,未来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预计罪名将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进一步讲,以代币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币为计价工具进行“职业售卖”的行为,也将被确认违法性,从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还是灰色的领域,将走向黑色产业。对于偶发的OTC行为,肖飒认为:我国公民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币在我国法律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偶发的互相交换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但是,以此为业,将代币溢出走向市场,尤其是将风险传导给中国居民的行为是我国法律不能容忍的。[2020/10/24]

一、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过去

声音 | 肖飒: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风险可能会更高:据中国经营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会研究理事肖飒强调:“不是只有ICO才会违法,虚拟币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会有风险,同时只是其中的一种风险而已。其他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风险,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也会存在,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更高,因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风险也更大。”肖飒曾撰文指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罪、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9/11/23]

一直以来,虽然我们不乏在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字眼,但是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性文件,特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我们鲜少看到官方“指名道姓”地要对区块链、数字货币加以规范。2010年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早出现“虚拟货币”字眼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彼时的虚拟货币显然与此时不同,当年的“虚拟货币”只被认为是辅助网络的游戏币而已。因此,长期以来办案机关只能套用传统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法律观点对涉区块链、数字货币犯罪作出解释和判断。尽管币圈人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文件耳熟能详,但其归根结底只是部门规章,一直以来对其就有着效力层级不足、不能充分指导司法实践的诟病。可以说,数字货币相关民事、刑事判决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不一的情况,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数字货币的规范缺位有着直接关系。二、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现在

声音 | 肖飒: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是违法的: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记者注意到一个既可以帮助客户创建代币又能一键开交易所的软件。记者尝试创建代币,官网介绍该服务“操作简单快捷,只需三步就能发行代币:注册登录、填写代币信息、支付ETH”。创建页面简单粗暴,创建者需要输入代币全称、代币简称、初始发行总量、小数位数等最基础的信息。记者了解到,除了创建代币,该软件还支持上币和一键开交易所等服务。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的交易所外移或关闭。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宣传能够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这是有违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发平台币”业务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提供“成立交易所”业务的行为则是设立交易所行为的帮助行为,与参与投资设立交易所的投资人形成共犯关系,共同触犯非法经营罪。[2019/7/10]

自2020年底以来,权威的法律文件开始不再对“区块链”、“数字货币”讳莫如深。区块链、数字货币开始以越来越高的频率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文件上亮相。这种亮相的趋势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在实体法层面,一些数字货币相关行为逐步被明确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在程序法层面,法院承认以区块链形式存在的证据的证据能力,甚至在证明力上推定其“上链后未经篡改”。具体而言:实体法层面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法》率先在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如飒姐团队过去的分析,该条文若在终稿中保留并最终生效后,挖矿作为一种制作数字代币的行为将被明确为是行政违法,相关平台可能被认定为是非法经营。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布,并在第19条明确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可以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尽管此时距离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出台已有近三年半的时间。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0条明确,虚拟货币经销商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11条明确,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虚拟货币转换财物予以转账、套现、取现,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应当说,本次司法解释对数字货币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还不是特别严厉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释是以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为主线,数字货币相关行为只是作为帮助行为而被打击,即对于帮助电信网络行为的,明确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帮助犯罪所得行为的,明确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对相关犯罪的处置有一些门槛,如以帮信罪论处的,设置了机关明确告知的前置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的,则设置了转换套现数字货币“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条件。第三,总体明确打击的数字货币相关行为数量较少,且是之前就一直有打击的数字货币帮信类犯罪和类犯罪,飒姐团队此前也多次就相关罪名进行过分析。程序法层面2021年0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出台,其在第16条到第19条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特别是第16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其实,早在2018年,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在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两种规定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法院的范围被扩充了,不再仅限于互联网法院,而是推广到所有法院。第二,正式确立了区块链形式的证据在证据真实性上的推定规则。在2018年的规定下,即使当事人或办案机关提出电子数据是以区块链形式收集、固定的,仍要承担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实践中法院要认可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也不免要经过一番论证。而在2021年的新规定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电子证据上链后未经篡改,反过来要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更进一步地说,在很多涉区块链纠纷、涉区块链犯罪中,要用以定案的电子数据本身就是在链上产生的,例如智能犯罪合约,例如币以及币的流转,对于该部分证据,该条款也一并推定了其真实性,且这类证据事实上没有一个所谓的“上链”过程,因此要找到相反证据予以推翻非常困难。在中国证据法的语境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往往拆分为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判断。如此,该条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区块链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承认其合法性;对区块链证据在链上的真实性予以推定;至于剩下的关联性要件,则要到个案中具体判断。三、写在最后: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未来?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体现出监管赋予行业发展空间:据经济日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正式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区块链监管从此有法可依。《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从具体条文来看,监管吸收了P2P、股权众筹等经验,对区块链的发展有很大好处。安全评估让区块链应用能够‘去伪存真’,与核准制相比,备案制更有弹性,这体现出监管赋予了行业发展空间。”[2019/1/16]

2021年应当是区块链、数字货币广泛亮相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层级较高法律文件的元年。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涉区块链、涉数字货币证据、纠纷、犯罪判定不一的情况或将逐步成为历史。同时,具体法律文件、法律条款的陆续出台还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决心。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应当未雨绸缪,注重对自身刑事风险、合规体系的分析,必要时向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声音 | 律师肖飒:狭义“币圈”与“链圈”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文谈“币圈”与“链圈”的区别。文中表示,“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2018/8/30]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区块博客

[0:15ms0-4:49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