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数字货币OTC交易的合规性探析_官方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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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昨日刊登BSN理事长单志广和红枣科技总经理何亦凡署名文章《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文章中提到“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上述的交易过程中,大都会涉及到数字货币的OTC交易,本文旨在分析数字货币OTC交易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合规性。

简言之,所谓数字货币OTC交易是指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莱特币等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进行的场外交易。

德国新政府发布联盟协议,首次将加密和区块链技术看作是发展支柱:11月27日消息,即将上任的德国政府近日提交了一份联合协议,并在其中首次将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看作是支持该国未来四年发展的支柱之一。协议中的一些政策包括到2030年逐步淘汰煤炭的使用,并承诺使用80%的可再生能源,将最低工资提高到12欧元(约合13.58美元),以及将大麻的管制销售合法化。新政府承诺建立一个数字国家,并为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制定新战略。此外,自由民主党的Frank Sch?ffler指出,协议中一个值得注意的段落包括允许发行代币化股票的规定。另外,即将上任的政府表示,它打算“建设性地支持引入数字欧元的进程,作为现金的补充。作为欧洲的法定货币,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并且可以普遍使用”。(Decrypt)[2021/11/27 1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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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协议联盟推出可交易的碳代币:通用协议联盟(UPA)已在公共区块链上推出了可交易的碳代币。UPA表示,加密用户可以“销毁”通用碳代币UPCO2,以抵消其碳足迹。但是,用户也可以选择持有代币,或使用Uphold进行交易。(Cointelegraph)[2020/12/1 22:47:13]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动态 | Bitfinex相关的影子银行一案被告,曾试图投资前美国足球联盟:据dailyhodl消息,美国检察官正试图拘留雷金纳德·福勒(Reginald Fowler),直到他接受审判。福勒被控非法经营货币传输业务,该业务可能为Bitfinex加密交易所处理资金。据悉,福勒在一项独立的商业交易中,参与了现已解散的美国足球联盟(AAF)的资助,该联盟作为NFL的支线于2月成立。福勒曾向AAF承诺出资2500万美元作联盟的主要投资者,但这些资金在圣诞节期间被莫名地搁置了。大约在福勒参与为足球联赛提供资金的讨论的同时,他还经营着一家影子银行,代表许多加密货币交易所处理了数亿美元的无监管交易,绕过国际反行为条例提供验证汇款服务。根据联邦检察官起诉书显示,官方从被告处搜查出了一份名为“美国大师工作簿”的文件。该文件显示富勒在国内和国际银行持有大约60个不同的银行账户,2018年就收到了超过7.4亿美元,截至2019年1月,账户余额超过3.45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显示,其国内账户中约有5,000万美元,剩余则在国外。[2019/5/6]

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

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常抓不懈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6.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等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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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探析??

1.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如果数字货币OTC交易属于有组织的币币交易或场外交易,如一般由个人或组织担任的中介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并匹配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交易而属于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

2.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点对点的数字货币交易,通过对我国现行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进行研究,并无条文明确限制或者禁止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直接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相应记者答复时,有权机关将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既然比特币被定性被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自由参与,与比特币同类性质的其他主流虚拟数字货币按照同类解释,也应当允许普通民众自由参与,点对点自发直接交易。

综上,在我国现行法规政策下,那些有组织的数字货币OTC交易是受到限制或禁止的,但直接、自发、点对点的数字货币OTC交易并未被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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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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