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律师分析:“资金池”在刑民案件中的差异_比特币俱乐部TXT币最新消息

在金融科技的关联领域中,“资金池”是业界很多朋友既爱又恨的业务模式,一方面,资金池是金融机构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项目的有效渠道,但另一方面,资金池的特性也容易引发监管甚至非法集资等红线问题。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梳理“资金池”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标准等问题,供各位参考。

“资金池”的概念

顾名思义,“资金池”是机构指将资金汇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类似于蓄水池的资金池子,属于中性概念。这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最早发源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后逐渐为各金融机构长期使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以及基金便是其中的代表。

SEC前律师:美国SEC可以提出强有力的理由证明美国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必须注册为“交易所”:金色财经报道,SEC前律师John Reed Stark在社交媒体上称,加密平台是否必须注册为 SEC 交易所?在我担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互联网执法办公室主任的 11 年任期内处理过这个问题后,我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提出强有力的理由,证明美国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必须注册为“交易所” 。

简而言之,证券交易所是一家为证券的潜在买家和卖家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易创造机会的公司,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加密货币可以是证券。因此,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根据适当的豁免(例如符合 ATS 法规的替代交易系统,除其他外,要求注册为经纪自营商并提交 ATS 表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23/5/5 14:43:30]

“资金池”的法律依据

法庭文件显示FTX律师一直在研究围绕交易所重启面临的各种问题:4月13日消息,律师事务所Sullivan & Cromwell LLP的月度费用报表显示,FTX的律师一直在研究围绕FTX可能重启的税务问题,以及网络安全影响和测试用户体验。他们2月份的账单为1350万美元,任务包括收回数十亿美元资产、与执法部门合作,以及考虑交易所的“长期选择”。

律师事务所 Winston & Strawn LLP合伙人Daniel Tramel Stabile表示:“由于合规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缺陷,FTX建立交易所极具挑战性,FTX现任首席执行官John J. Ray III的核心使命仍然是为债权人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其中可能包括评估交易所的重新推出是否比简单地出售资产更可取。 ”

此前今日早些时候消息,FTX破产律师表示,已收回73亿美元流动资产,FTX正考虑在未来某个时候重新开放,重启交易所只是众多可能性之一,并非最终决定。[2023/4/13 14:01:38]

刑、民案件的判决书中经常提及“资金池”,前者主要体现在集资类刑事案件之中,后者主要用于证明机构归集资金的事实。但是,在民事法律部门与刑事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资金池”的直接认定。“资金池”的法律依据多表现于行政监管法规之中。

Ripple律师:美国SEC“歪曲”了其前高级官员William Hinman的证词:8月24日消息,在致地方法官Sarah Netburn的一封信中,代表Ripple的律师声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歪曲”了该机构前高级官员William Hinman的证词。此前Hinman声称,他已经告诉Ripple停止XRP的销售,因为他认为这种加密货币是一种未注册的证券。此外,SEC还指出被告采取行动以从记录中删除证词的部分。Ripple表示,它只是针对不涉及XRP以外数字资产讨论的重复回应采取行动。此外,该公司还称:“Hinman先生对XRP地位的个人观点是可疑的,无论如何,鉴于他的证词,并非Howey测试中列出的所有因素都需要满足才能成为投资合同。”Ripple寻求法院强制SEC提供其关于BTC、ETH和XRP的内部文件,因为该发现已经确定相关。

此前消息,William Hinman作证时表示自己曾告诉Ripple,该公司必须停止出售XRP,因为他认为这种加密货币是一种未注册的证券。Hinman称,他曾警告Ripple必须停止出售XRP以遵守法规。(U.Today)[2021/8/24 22:34:17]

经飒姐团队整理,涉及“资金池”构成要件的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主要有二:

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三款。

“资金池”的特征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学界观点,飒姐团队为“资金池”的特征梳理如下:

流动性风险

运营“资金池”业务的机构通常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长期项目,通过期限、金额错配的方式获取利差。但一旦短期理财产品的期限安排不当,将出现兑付困难的问题,产生流动性风险。

相对应的,飒姐团队认为,以发行长期理财产品投资短期项目的,由于该种模式有更多的兑付容错空间,流动性风险较小,不应被纳入“资金池”业务的典型特征。

不单独核算

由于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无法一一对应的,这就造成了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相匹配,使得机构可以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任意转移收益。

换言之,任意转移收益属于“资金池”业务模式典型特征,而不能任意转移收益的发行产品模式不应当被认定为“资金池”。

信息隐蔽性

目前大多数机构的“资金池”产品在发行时仅说明资金的大致投向,客户对于资金的投资品种、比例、风险、存盈等必要情况并不知悉。类似于“黑箱”的运行模式是“资金池”的特点之一。进一步说,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的混同也是在此运行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特征。

延伸拓展

“资金池”的运作并不限于类金融机构,无论是曾经依赖押金周转的可租赁单车,又或是近期暴雷的某长租公寓,其运作模式都类似于金融机构的“资金池”业务,并拥有对资金实际控制的能力。

飒姐团队需要指出的是:存在“资金池”业务并不可等同于法律风险——机构对于“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才是某些案件定性的关键。

以P2P平台的业务模式为例,在集资类的刑事案件中,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未分离运作,甚至存在行为人挪用“资金池”的资金用作经营投资的情形,因此,对“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是法院认定行为人归集资金的必要条件,这亦是集资类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入罪关键。

写在最后

作为金融行业的常见模式,“资金池”业务基于其混同运作、资金不分离等特性往往与法律风险挂钩。由于“资金池”业务可以渗入各个商业领域,与其伴生的监管主体模糊性致使监管介入的滞后成为常态。为此,飒姐团队建议,在涉及到“资金池”业务的领域,即便相关规范尚未完善,行为主体也应当参照类似领域的监管合规办法自我保护,避免被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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