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欣喜地看到,近期的区块链研讨会已经逐渐实质化,正规军进场,银行系区块链项目强劲;物流类区块链项目繁花似锦。对比前几年“币圈”带动“链圈”,如今的势头明显“健康”许多,但是近期的一些文件也让我们看到当局在警惕区块链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提醒一些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区块链”概念,以所谓的“虚拟货币”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然而这些项目其实和区块链技术毫无关系。无独有偶,11月14日,上海市也发布了《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今天咱们就正规区块链项目,其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中国质量监管》杂志首发数字藏品:金色财经报道,据《中国质量监管》官方公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中国质量监管》杂志将于8月2日首发数字藏品,庆祝《中国质量监管》杂志创刊33周年。之后,《中国质量监管》杂志还将发行中国古代“度万物 量天地 衡公平”系列数字藏品。[2022/8/1 2:50:33]
文章脉络:1.“联盟链”是否受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制;2.区块链项目合规,容易忽略哪些细节;3.“区块链”不是“取款链”,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信息服务”是抓手
2019年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落地到具体项目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该规定就是当下区块链项目方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看到区块链信息规定,其上位法是《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此可见,区块链信息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未来可能被更高位阶的规章或法律法规所影响或覆盖。区块链信息规定的规制对象:一是
《中国投资》杂志:建立中非数字货币结算中心十分必要:9月16日消息,《中国投资》杂志2021年8月号刊文《建立中非数字货币结算中心十分必要》,文章指出共建中非数字货币结算中心有助于解决目前中非经贸往来中的结算困难,克服易货贸易之不足。数字货币对于中非间货币互换,便利化跨境贸易支付和结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数字货币交易的可追溯性,可以记录中非间的经济交往情况,为中非间制定切实用的经济交往政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数据。文章还提出共建中非数字货币结算中心的途径与方法,包括:(一)中国人民银行与部分非洲国家合作商定建立数字货币结算中心。(二)中非数字货币结算中心董事会共同讨论确定数字货币价格。(三)在中非经贸往来中,倡导在“中非数字货币结算中心”采用数字货币进行结算(四)将中国人和非洲当地人的银行卡与手机APP绑定,可以用人民币或非洲当地货币兑换成数字货币。[2021/9/16 23:28:51]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二是
人民网《中国区块链应用蓝皮书(2020)》出版发行:人民网北京12月2日电,由人民网区块链研究院策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区块链应用蓝皮书:中国区块链应用发展研究报告(2020)》(下称“蓝皮书”)于今日正式出版发行,目前已在各大图书销售平台正式公开发售。(人民网-区块链)[2020/12/3 22:57:40]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这里是否排除“联盟链”,值得探讨。如果仅在一个集团内部或银行各个网点之间进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是否会被认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飒姐认为:按照文义解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仅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而联盟链实际上是针对“内部客户”提供区块链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等机构的区块链项目不受该规定的规制。
动态 | 《中国区块链发展报告(2019)》蓝皮书发布:11月1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指导,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主办,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度小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19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区块链蓝皮书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发布了《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报告(2019)》《中国监管科技发展报告(2019)》《中国区块链发展报告(2019)》三份年度蓝皮书,均由相关部门指导,监管机构、科研院所、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的专家、学者及行业代表参与编写。蓝皮书针对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及区块链发展现状及趋势,概览区块链全行业发展画像,以期推动金融科技赋能实体经济,塑造新金融核心竞争力,并注重防范金融风险。[2019/11/17]
然而,如果按照“穿透式”监管的思路,可能要把“向社会公众”理解得更为广泛,最终银行等机构输出的产品或服务,还是要面向社会普通大众,而其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公共品,那么,此时,该文件就要规制“联盟链”。
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区块链技术项目近期的火爆,也催生了各个监管婆婆的热情,不断有发声或者标准推出,各省市也有促进发展的意见,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还是应该按照法律办事,必须尊重规范性法律文件给我们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再者,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此外,相关的
时间日期也是需要重视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
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里面明确了ICO的性质,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该文件还指出了ICO的风险,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可以看到,
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
结合文章开头提到的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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